行政***決定書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僅供參考!

  範文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銀監罰〔2015〕106號

  單位名稱:中國農業銀行天津河東支行

  地 址:天津市河東區大直沽中路與海河東路交口海河大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支行個人綜合授信貸款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支行分別於2010年11月5日向丁XX發放95萬元、2011年7月5日向楊X發放90萬元、2011年3月14日向許XX發放49萬元、2010年12月21日向王XX發放25萬元個人綜合授信貸款,用途為購車。檔案中留存的購車發票資訊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發票開票資訊比對系統”資訊不符,且顯示“此發票未發售給銷方納稅人”,此外王XX25萬元貸款迴流借款人。

  以上行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現對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責令改正,並處***人民幣二十萬元。

  你支行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匯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用賬戶。賬戶名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會計部,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賬號: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處罰機關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9月15日

  範文二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1號

  時間:2015-02-26 來源:

  當事人: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豐臺橋南科學城星火路1號。

  李曉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簽字註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朝陽區甘路園南里三區7號樓1405號。

  熊建輝: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簽字註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南街25號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對中磊所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據此,我們於2015年1月21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一、對成城股份2011年度、2012年度年報審計時,中磊所將成城股份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保險***的投資定為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對於成城股份就該筆初始投資會計處理的異常,以及2011年安華保險實收資本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式,導致未發現成城股份對安華保險的1000萬元原始投資虛假記載為5000萬元,導致審計報告內容出現虛假記載,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對成城股份2012年年度報告審計時,中磊所針對成城股份與上海科泉物資供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科泉***的重大、異常資產交易未保持對公司舞弊的職業懷疑,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未發現成城股份虛構向上海科泉出售物華廣場一、二層商鋪的資產交易事項,該筆虛假交易虛增2012年度收入18444萬元、虛增2012年度利潤總額5265萬元,使2012年成城股份業績由虧損轉為盈利,導致審計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中磊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10條和第11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成城股份相關定期報告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與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審計工作底稿、李曉敏、熊建輝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盡責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對中磊所的上述違法行為,李曉敏、熊建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在陳述申辯材料中和聽證會上提出的主要申辯意見:1.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式,勤勉盡責,審計失敗源於公司管理層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證監局審計監管、之前的年報審計工作等均未發現問題。3.成城股份的會計責任、中磊所作為單位的審計責任未處罰。綜上,請求免予處罰。

  我局認為,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的申辯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簽字會計師在審計成城股份投資安華保險和轉讓上海物華廣場產權中,未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保持必要的執業謹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吉林證監局的監管情況和之前的審計情況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3.成城股份在投資安華保險和轉讓物華廣場產權中的會計違法事實清楚,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中磊所在上述審計中未實施必要審計程式,審計違法成立。認定處罰簽字會計師的事實清楚。對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處罰不影響本案認定。我局已充分考慮涉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配合調查等多種因素,對於當事人在量罰上已經從輕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中磊所改正違法行為;

  二、對李曉敏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

  三、對熊建輝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江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範文三

  1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糧***罰〔2014〕001號當事人:XXX;***營業執照註冊號: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當事人XXX一案,本機關於2014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經依法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於2014年XXX月—XXX月經營XXX的“XXX”,違法所得XXX元,尚餘XXX件未售出***規格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機關依法登記儲存。違法事實認定的理由如下:1、本機關於2014年XXX月從當事人倉庫裡抽檢了標稱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XXX、XXX和XXX的三個“XXX”農藥樣品,經檢驗,生產批號為XXX的質量合格,另兩個批次不合格。一個是生產批號為XXX的XXX含量為1.7%,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3%,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另一個是生產批號為XXX的XXX含量為2.0%,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6%,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本機關向當事人及時當面送達了產品檢驗報告,當事人當場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並不申請複檢,在法定申請複檢期限內也未申請複檢。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判定標稱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XXX和XXX的“XXX”農藥為劣質農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裡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過標準,同時違反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範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