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什麼政策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我們都在關注的,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政策具體有什麼最新出臺的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2017年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職工養老保險補繳費
***一***近年來我市出臺的補繳費政策
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85號***
2、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勞社局發〔2009〕41號***
3、關於進一步完善連續工齡中斷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12號 ***
4、關於個人視窗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80號***
5、關於進一步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58號***
***二***出臺補繳費新政策的目的
1、適應城鄉一體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等新形勢的發展,促進參保擴面。
2、簡化辦事程式,為企業和職工提供便利服務。
3、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
***三***新補繳費政策的主要內容
《關於進一步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58號***,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2019年6月30日廢止。本市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1、全面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和身份限制
在本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鎮戶籍、農業戶籍人員***,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2、鼓勵各類院校畢業生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城鎮戶籍的畢業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畢業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可自畢業次月起補繳。
農業戶籍的畢業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畢業的,可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可自畢業次月起補繳。經本人申請,記入個人賬戶部分可不繳納保值費。
3、允許在本市長期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費
不受戶籍限制,在本市長期從事家庭護理、醫院護工、社群商貿經營和服務等靈活就業的人員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在個人繳費視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業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就業的,自實際就業之月起補繳。
4、解決了原鄉鎮企業職工的參保問題
具有本市戶籍,曾在本市鄉、鎮、村投資興辦的集體、股份制等企業中工作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個人繳費視窗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工作的,自實際工作之月起補繳。
5、解決了國有集體企業中斷工齡人員的參保問題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曾在本市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並於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的人員,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保並自1998年1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6、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工齡中斷人員參保問題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曾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參加工作並辦理錄用或招收手續,後因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連續工齡中斷的人員,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的,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中斷的,自中斷之月起補繳。
7、解決了機關事業單位外聘人員參保問題
對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津部隊等單位使用的各類外聘人員,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用工的,自實際使用之月起補繳。
8、明確了個人補繳費的繳費下限標準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定期對參保人員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進行調整並公佈。2015年,參保人員按照歷年繳費下限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依照《2015年度個人繳費視窗人員按照歷年繳費下限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一覽表》標準執行
9、明確單位補繳保值費和滯納金的收取辦法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歷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幅加收保值費;
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10、明確了個人申請參保並補繳靈活就業期間養老保險費的程式
在本市建立有個人檔案的人員,經本人檔案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確認後,到個人繳費視窗辦理參保補繳費手續;
在本市未建立個人檔案人員,經本人戶籍所在區縣或居住證辦理區縣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確認後,到個人繳費視窗辦理參保補繳費手續。
備註:在本市已參保的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依據本人畢業證書、學籍檔案等材料辦理補繳手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也直接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辦理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單位補繳1998年以後的養老保險費由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稽核後,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補繳間斷繳費直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補繳費需審定工齡的要市區兩級人力社保部門複核後辦理。
11、明確了後延繳費及躉交保險費的辦法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及我市相關規定確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且全部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單位或個人繳費視窗繼續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
2011年6月30日以前參保繳費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12、簡化了跨省市整建制轉移保險關係程式
對於用人單位申請養老保險關係跨統籌地區整建制轉入我市的,40週歲以下的參保人員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受理。
13、簡化了補繳費的程式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視窗受理,一站式辦結。
對具有養老保險關係的,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對不具有養老保險關係的,由參保人員檔案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
14、新參保人員取消養老保險手冊
對於2015年7月1日以後新參保的人員,不再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
***六***轉移資金:一是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二是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不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分為三塊資金:
一是1998年1月1日以前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
二是1998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個人繳費工資的11%***單位3%劃轉部分,含本息***;
三是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繳費工資的8%***含本息***
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地區間資金轉移主要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主要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算。
***七***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領取待遇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該地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否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能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若本人不願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是選擇繼續繳費的,應先暫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累計達到滿15年時,再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提前退休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應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取得退休資格後,再按照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參保並存在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係,需要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