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職工養老保險有什麼政策
甘肅職工養老保險是有什麼政策的呢?甘肅職工養老政策具體政策是哪些內容?小編為你帶來了“甘肅職工養老保險政策”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甘肅企業退休養老金政策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範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職的人員及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一***正常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調整***不含“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
1、普調基本養老金
***1***按退休***職***人員人均調整。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調整。在普調第⑴項的基礎上,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滿一年增加3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2、特調基本養老金
***1***按退休***職***人員年齡調整。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調和特調第⑴項基礎上,企業已退休***職***的原軍隊轉業幹部,月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2065元的,一律調整到2065元。
***二***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領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2013年12月31日前納入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並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另外,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資金來源
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是貫徹落實黨的精神的重要體現,是黨和政府新時期構建和諧社會、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職***人員的親切關懷。由於這次調待工作時間緊迫、任務艱鉅,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單位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克服困難,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在3月底之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
同時,要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調待實施過程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調待工作平穩進行。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4月20日之前,將調待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同時,將附件1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養老保險基金處。
甘肅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近日,甘肅省政府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此舉旨在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實施辦法》適用物件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該《實施辦法》明確,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今後將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最終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同時,遵循改革前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根據《實施辦法》,在基本養老保險籌集方面,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自10月1日起,參保人員應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在基本養老金計發方面,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辦法,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10月1日前機關事業單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定的待遇專案,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專案,仍從原渠道列支。改革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實行全省統一的過渡辦法。“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自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在基本養老金調整方面,《實施辦法》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在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方面,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市州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甘肅職工養老保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