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法有什麼
在一些古裝劇中,少爺們犯了錯,老爺總是要“請家法”。這個“家法”通常是棍棒或者鞭子,“請家法”也就是要打少爺,那麼在中國古代,“家法”到底都指的是什麼?中國的古人家族中,又為何如此重視家法的地位?
家法,即家族法規,是調整家族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人身以及財產關係的一種強制性規範。它是中國宗法社會的特殊現象,是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強調群體利益的中國社會裡,齊家這一環節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齊家之後才能治國平天下。各家族對族人子弟的教育相當重視,勸誡子弟要敦學、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內子弟上進的措施便是通過家法族規來實現。每個家族幾乎都有家法與族規,存在於各地各姓的家譜與宗譜中,構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內容。
家法作為一種家族自治的規範,其產生與法律應該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於原始社會習慣規範,後來作為“大家”的國家出現後,二者才開始逐漸分離,各自發展。然而,中國的第一部家法究竟發端於何時,現在已經無法確切考證。宋人王讜《唐語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開元天寶***713~756***間傳家法者,崔沔之家學,崔均之家法。”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順元年***890***,九江郡清陽縣***今江西德安***義門陳氏家長陳崇創立的《義門家法》33條。從其問世經過一千多年,家法族規走過了由盛而衰的歷程。
其實,原始氏族社會時期,就已經有了“族規”,只不過那時的族規還不是一個家族的規矩,而是一個氏族公社的規矩,圖騰禁忌就是一種族規,是一種氏族內部的約束力量。
歷代都有“家誡”、“家訓”問世,先秦時期數量極少,漢朝時略有發展,兩漢時期,東方朔、鄭玄、諸葛亮、嵇康等許多名人,或撰有“誡子”,或撰有“家誡”、“女誡”、“清誡”、“誡盈”、“起居誡”等等,皆有家誡家訓傳世。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形成一個高潮,此時世族、士族的勢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貴族家庭成員與依附他們的親族或家奴組成,世家大族內部關係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會禮法制度約束子弟與部曲,並不需要另立對家族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族規。
南北朝時期,處於亂世中的士大夫熱衷於撰寫家訓,家法逐漸演化為禮法,教條化為家規。北齊顏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寫的《顏氏家訓》最為典型,“古今家訓,以此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導,兼含規範約束,目的在於“整齊門內,提斯子孫”,內容則涉及家族生活的各個層面。
《顏氏家訓》書影
南北朝時期開始的撰寫家訓的熱潮,在此後的年代裡並未降溫。在大量撰寫家訓時,有些家長擴充了其內容,除了告誡子孫,為他們指明為人之道,同時還對於不按家訓行事的不孝子孫規定了懲罰的具體辦法。
因此,“正面教育”式的家訓開始分流,一類沿著傳統的體例,繼續作為純粹的家訓,如宋代袁採、陸游等人所著的“家訓”、“世範”等;另一類則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家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增入了懲罰規定。
《蘇氏家語》載:北宋範純仁娶婦,傳說新婦以綾羅為帷帳,其父范仲淹說:“吾家素清儉,安得亂吾家法?敢持至吾家,當火***燒燬***於庭。”范仲淹說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無從考證了。
北宋開封府尹包拯的家訓十分簡約,但其中明確規定,“後世子孫仕官,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這既是家訓,又是家法。
作於唐昭宗時的江州陳氏《義門家法》是較早的關於家法的書。陳氏是陳後主的弟弟,唐朝前期遷居江州德安縣太平鄉常樂裡永清村,在這裡建書堂,撰家規,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即1062年。奉旨分家時,已同居十餘代,歷時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唐代時其六代傳人江州長史陳崇,認為:
治家不可不立綱紀,夫綱紀不舉,則條目不綱紀一振,則條理秩然矣。
在這種思想下,陳崇訂立了《義門家法》。它訂立於唐代昭宗大順年間***公元890-891年***。家法內容35個條文,其中有12個條文是關於家族機構設定的內容。
由於陳氏家族自南朝陳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到宋代仁宗時期,閤家人丁達3700餘口,所以需要建立這樣一套比較適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機構:如設立掌握賞罰的庫司、掌家內外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開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廳和掌教育的書堂、學院等等。其他條文規定了家族內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應遵守家法的規則,對違反家法的行為應處的刑罰,包括杖刑、剝落衣裝、歸役等。
由唐至宋,宗族組織普遍,家規由一家一戶的家訓,轉變成專門約束家庭成員的規章,家法、族規成為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
這個時期,儒學復興,理學盛行,不僅國家法律繼續以儒家學說為指導,家族法的倫理性也進一步得以加強。理學家們極力主張:
“管攝天下之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
並且還主張建祠堂、修家譜和設族田相結合。因此,家族建祠修譜,訂立家法族規、義莊規範十分普遍,特別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歐陽修、蘇洵重修家譜成為當時社會的榜樣,家譜中的“譜例”則成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朱熹的《家禮》等。
朱熹訂立《朱子家禮》時,將《居家雜儀》內容盡收其內,內容多以訓誡、規勸的形式要求子孫家人敬老愛幼,家人和睦、為人忠信仁義等等。同時,又用四個條文規定了家內僕人違反行為規則要處以刑罰:男僕人對主人要忠信,能幹家事,不能有欺詐、背公、徇私、盜竊的行為,做得好者“重其祿”,違反者“杖之”、“逐之”;女僕人不能“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訂於元代中期的《盤古高氏新七公家訓》,多處提到“家法”、“家規”,而作者的本意是將其與“家訓”作為同義詞來使用,可見在家訓向家法族規轉化的初期,家訓、家法、家規在時人心目中並無根本性的區別。高氏家訓中既有正面教育的開導訓誡,又有強制性的懲罰。如在“重祭典”條中,對於賣祭田、祭器,伐墳木,毀墓石,廢時祭等行為,“皆重懲之,毋得容隱”。在“戒淫盜”條中,則“少有干犯,即當痛責”,“致若犯劫盜之罪案,經族正會議,立予除名,不準入譜”。這幾份家訓的內容中,顯示出了家訓向家法族規演化的軌跡。
古代家族實行家法的設施
具有標本意義的浦江鄭氏訂立的家法族規。鄭氏同居之初,由於人丁尚少,家長們以“孝”齊家,尚未訂立家規。到同居的第五代,主持家政的鄭德璋開始“以法齊其家”。接著,其子鄭大和在名儒的幫助下,制定了《家範》58則。隨後,其子鄭欽等作《後錄》,增70則。從子鄭鉉又作《續錄》,增92則。後經損益,定為168則。內容包括家人族眾忠於國家、孝敬家長;樂於助人,造福鄉里;維護家族秩序、不亂男女之別;禁止奢侈淫佚、欺壓鄉鄰。如有其犯,以責罰、鞭撻、削名、重菙、告官等手段懲處之。
《鄭氏家範》是一份比較完備的“家法”,有一萬餘字,是中華傳統家法族規的代表作,對中國家法族規的發展產生過很大的作用,後世各家族、宗族訂立的家法族規,多依此作參考。
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對浦江鄭氏大加褒美,給予種種殊恩,並親自訂立了六條規範子民日常行為的“聖訓”。
由於《鄭氏家範》的示範,很多高官顯貴和社會名流都模仿訂立本家庭、本家族的家法族規。當時的名儒曹端以《鄭氏家範》為底本,編寫了約束本宗族的《家規輯要》。《家規輯要》分若干章,每章先引用《鄭氏家範》的相關條款,省略少量作者不加認可的內容。同時,在每章中作者又訂立一些新的條款。直到明朝中後期,制訂此類規範的達官貴人仍比比皆是。其中,傳諸後世的有曾任吏部尚書的霍韜所訂立的《霍渭厓家訓》,曾任福建巡撫的龐尚鵬所訂立的《龐氏家訓》,等等。
明清時期是家法族規的普及時期。在宋元家法族規趨於成熟的基礎上,社會普遍認識到:
“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典也,國有典則賞罰以飭臣民,家有規寓勸懲以訓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
因此,家法族規進入尋常百姓家,特別在明代中期嘉靖、萬曆年間以後。
此時已經度過了大約一個多世紀的休養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發展成數十口直至數百口的宗族。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譜等,因而有了訂立家族規範的需要。如湖州王氏在明朝中期還沒有編纂族譜,也未訂立家法族規,隨著人丁的逐步興旺,到萬曆***1573~1620***年間,族中便有人“修訂”族譜。天啟***1621~1627***年間,科場落第的王元春在完成族譜編輯的同時,寫成了該族的第一份族規。不少宗族與湖州王氏有相似的情況。現存的出自民間的明朝家法族規,大多制訂於明朝後期。
明朝以前訂立的家法族規,對於違反家法族規的子孫的懲罰,相對較輕。進入明朝後,隨著家法族規的嚴密、完善,並因宗族人口的不斷增多,族人之間的血緣關係越來越疏遠,對於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已經有了加重的趨勢。明初的家法族規,諸如曹端的《家規輯要》等,已經將處死列入家法族規之中。如,犯有***行為的婦女,要逼令自盡。到明朝後期,家法族規中的懲罰辦法逐漸增多,懲罰力度逐漸增強。有些家族甚至對於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動干戈,加以重懲。如撰寫於萬曆三十八年***1610***的廣東五華繆氏《家訓》規定,對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婦”,須“重治而禁絕之”。
清朝很重視和學習漢文化,特別重視家法族規的齊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因此,清初順治皇帝學習明太祖朱元璋頒“聖諭”六條,為家法族規制訂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緊接著康熙皇帝在“聖諭”六條的基礎上,又頒影響更大的“聖諭”十六條。由於最高統治階級的提倡和重視,因此,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規制訂的又一個高潮。無論旺族大宗或是寒門小姓,都制訂自己的家法族規。
這一時期的民間家法不僅更嚴密,而且系列化,出現了大量單一性的規範,有《族祭項條例》《義田總例》《敦親項條例》《恤族項條例》《應試項條例》《垂裕歲修項條例》等十多種單項規範。
到清朝中期,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人口急劇增長、宗族擴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長髮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產並未相應的發展,無論城鄉都出現了眾多的無業遊民,又使尊長們為族眾“良莠不齊”而憂慮。許多家庭和宗族將制定和強化家法族規作為防止家族衰敗的良方。基於這兩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規於此時進入全盛時期。
《教子圖》 清·黃慎
與之相對應的是,家法族規中的懲罰方式也大大增加。諸如涉及財產的懲罰方式,常見的有罰錢、罰戲、罰祭、罰香燭、罰錫箔,等等。同時,對於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強度也明顯加重。在此之前,所能見到的要被家法族規處死的,只有***婦女,且以逼迫她們自盡為主。而在此時,不孝、偷竊、搶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為僧、為尼,都會被宗族處死。處死的辦法也增加了較逼令自盡更為殘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種。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家國一體的中國傳統社會,家法族規的作用自然被社會和統治階級所認識和利用。“立宗法實伸國法”,因為“國與家無二理也,治國與治家無二法也,有國法而後家法之准以立,有家法而後國法之用以通”。***《桐城麻溪北氏族譜》***國家允許家長“儘可以家法處治”子孫,賦予族長“奉有官法,以糾察家族內之子弟”。***陳巨集謀:《增遠堂偶存稿》卷四十。***
當家法族規的發展進入宋元以後,逐漸成文化,作為社會普遍制訂的家法、家規、家訓、族規、族約、宗規、宗約,在體例上很多都模仿或接近於國家制定法,包括正文、註疏、行為規範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等,它的法律效力也越來越大。
晚清特別是民國後,受到西方文化的衝擊,對於“家法”的秉承越來越鬆散。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在立法上對個人權力進行維護,不可避免地衝擊了“家法”的法律地位。“家法”這個詞漸漸地,也只有在電視螢幕上才能看到了。
古代法律有什麼
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古代法律形式
中國 古代的 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 法規、 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 刑、 法、 律、 令、 典、 式、 格、 詔、 誥、 科、 比、 例。在一個 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刑
在 夏、 商、 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 刑律,不指 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 肉刑或 刑罰。
法
這是 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 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 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 魏國的《法經》, 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律
這是商鞅變法後 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 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佈的 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 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典
最早出現於 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式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範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 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 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科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 罪叫做 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 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裡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 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 漢、 唐、 宋、 明、 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 廷行事”,即 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 《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詔是古代 皇帝釋出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 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佈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 敕、 誥、 命、 制、 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古代司法機關 改法為律
古代訴訟制度古代監獄制度
古代審判制度特點古代審刑院
古代翻異別推制 竹刑
秋審 秋決
禹刑 禮與刑
熱審漢文帝廢肉刑
漢律古代死刑
殺和戮 朝審
春秋決獄 明大誥
教民榜文 擬律
幹名犯義 官當
大審 重法地
周公制禮古代監獄
古代離婚方式 古代特權法
古代十惡 務限法
刑訊 凌遲刑
六禮公罪與私罪
八議 《元典章》
親親尊尊 五服制罪
五聽五刑和肉刑
雲夢秦簡中國古代法的含義
中華法系 七出三不去
《洗冤集錄》 《法經》
《晉律》 《開皇律》
《宋刑統》《大清律例》
《大札撒》 《大明律》
《大周刑統》 《大元通制》
《唐律疏議》 《北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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