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條約的內容
目標
《羅馬條約》共分6章248條,並附有11份議定書和3個專約,以及若干清單。《羅馬條約》在序言中強調它的目標是:消除分裂歐洲的各種障礙,加強各成員國經濟的聯結,保證協調發展,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盟基礎等。
中心內容
《羅馬條約》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其中心內容是:建立關稅同盟和農業共同市場,逐步協調經濟和社會政策,實現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關於工業品關稅同盟,條約規定在12年過渡期內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成員國間一切關稅和貿易限制。
相關條款
《羅馬條約》規定了對一些特殊商品允許採取例外措施並制定了保護條款。條約還對運輸政策、貿易政策、經濟發展政策、國際收支政策、競爭規則、財政收入等作出規定。
設立機構
此外,條約還決定設立歐洲社會基金和歐洲投資銀行,以便在共同體內提供工人就業的機會和促進工業企業的現代化與改造。
《羅馬條約》還確定,共同體的主要機構有:部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條約還規定設定經濟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運輸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等一系列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
主要內容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工業品關稅同盟,這是歐洲一體化的基石,要求12年內執行完畢,一共分為四期。整個關稅削減計劃要求在1968年結束,建立關稅同盟促進了共同體內部的貿易發展,加速了資本的集中和壟斷,促進了經濟增長,國際分工和生產的專業化,為共同體的共同財政預算體制提供了財源;實現共同體內部工業品、勞動力和資本的自由流通;規定成員國共同的農業政策,籌組農業共同市場;制訂共同競爭規則,消除各種限制和歧視競爭的協定和制度,設定一整套具有一定許可權的共同體機構等。
羅馬條約簡介
《羅馬條約》,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1957年3月25日,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的政府首腦和外長在羅馬共同簽署,後來人們把這兩個條約統稱為《羅馬條約》。1957年7月19日到12月4日,六國議會先後批准了《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該條約的生效標誌著歐洲經濟共同體正式成立。
羅馬條約簽訂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出現了美蘇兩國嚴重對峙的局面。美國憑藉它在戰爭中增長起來的經濟和軍事實力,通過馬歇爾計劃、北約等途徑,力圖全面控制西歐。而蘇聯則在東歐建立起經濟互助委員會和華約組織,使西歐國家產生了擔憂和恐懼。他們既不願“成為大西洋一邊的殖民地”,也不願成為“烏拉爾一邊的衛星國”。然而,經過兩次世界大戰,許多西歐國家在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大大下降。要想不受超級大國的控制和威脅,西歐各國只有走聯合自強之路,才能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並在國際舞臺上扮演一個新的重要角色。
美國與西歐有控制與反控制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西歐為了減輕防務開支的負擔,並確保抵禦“共產主義的威脅”,要求美國力量留駐西歐,而美國也需要藉助西歐來抗衡蘇聯。因此美國鼓勵和支援西歐聯合。於是西歐國家相繼成立了幾個經濟合作組織。1951年,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1952年煤鋼共同體建立,為實現西歐經濟聯合奠定了基礎。
羅馬條約歷史影響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之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宣告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又稱西歐共同市場***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程序的起點,是當代世界經濟政治發展的客觀趨勢,它對國際事務具有深遠的影響。
1965年4月8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六國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合併,統稱“歐洲共同體”,但3個組織仍各自存在,可以以獨立的名義活動。40多年過去了,歐共體成員國從6國增加到12國:英國、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陸續加入進來。1991年12月,歐共體12國首腦在馬斯特里赫會議上籤訂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的條約。1993年11月初,條約生效,歐共體正式易名為“歐洲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