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有哪些

  全國傳統武術套路競賽式武術比賽的種類之一,每個比賽都有比賽特定的規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全國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歡迎閱讀!

  全國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第一章:競賽組織機構

  第一條 競賽委員會

  根據不同的比賽規模,可設立競賽委員會、競賽部或競賽處,由負責競賽業務的行政人員若干人組成。在大會組委會統一領導下,負責整個大會的競賽組織工作。

  第二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

  一、競賽監督委員會為競賽的監督機構。

  二、競賽監督委員會人員的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或5人組成。

  三、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仲裁委員會、裁判員的工作。

  ***二***監督、檢查參賽運動隊的比賽行為。

  ***三***有權對違紀的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和運動隊的相關人員做出處罰。

  ***四***競賽監督委員會不直接參與仲裁委員會和裁判人員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改變裁判人員、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人員的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或5人組成。

  二、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接受運動隊的申訴,並及時做出裁決,但不改變裁判結果。

  ***二***仲裁委員會會議出席人員必須超過半數,超過半數以上做出的決定方為有效。表決投票相等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決定權。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與表決。

  ***三***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仲裁委員會負責確定比賽時每場地仲裁錄影位置。

  第四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1-2人。

  ***二***裁判組設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1人;評分裁判員3-5人。根據競賽的規模可設若干個裁判組。

  ***三***編排記錄長1人。

  ***四***檢錄長1人。

  二、輔助工作人員的組成***根據比賽規模,可適當增加或減少人員***

  ***一***競賽電子系統操作人員每場地1-2人

  ***二***編排記錄員3-5人。

  ***三***檢錄員每場地2-3人。

  ***四***宣告員1-2人。

  ***五***放音員1-2人。

  ***六***攝像員每場地1-2人。

  第五條 裁判員的職責

  一、總裁判長

  ***一***組織領導各裁判組的工作,保證競賽規則的執行,檢查落實賽前各項準備工作。

  ***二***解釋規則、規程,但無權修改規則、規程。

  ***三***在比賽過程中,根據比賽需要可調動裁判人員工作,裁判人員發生嚴重錯誤時,有權處理。

  ***四***稽核並宣佈成績,做好裁判工作總結。

  二、副總裁判長

  ***一***協助總裁判長的工作,並可重點負責競賽中某一部分的工作。

  ***二***在總裁判長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三、裁判長的職責

  ***一***組織本裁判組的業務學習和實施裁判工作。

  ***二***執行比賽中對套路時間不足或超出規定、重做、集體專案少於規定人數、配樂專案不符合要求等扣分。

  ***三***經總裁判長同意,有權對不合理的運動員應得分進行調整,但無權更改裁判員的評分。

  ***四***裁判員發生嚴重的評判錯誤時,可向總裁判長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副裁判長的職責

  協助裁判長進行工作;負責管理本場地檢錄組的工作,保證本組比賽有序進行。

  五、裁判員的職責

  ***一***服從裁判長的領導,參加裁判業務學習,做好準備工作。

  ***二***認真執行規則,獨立進行評分,並作好臨場評分記錄。

  ***三***負責運動員整套動作演練的評分。

  六、編排記錄長的職責

  ***一***負責編排記錄組的全部工作,審查報名表,並根據大會要求編排秩序冊。

  ***二***負責比賽現場評分記錄的稽核;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總裁判長指意,現場進行有關專案上場組別、順序的調整***含人員、專案的增加或刪減***。

  ***三***準備比賽所需表格,審查核實比賽成績及排列名次。

  ***四***採用電子競賽計分系統時,須做好裁判組與電子競賽系統操作組的協調工作,保證競賽成績無誤。

  ***五***如遇同分時,按規則規定處理好成績,確定名次。

  ***六***編排成績冊。

  七、檢錄長的職責

  ***一***負責在賽前協調安排佈置場地,落實各場地檢錄處位置、運動員入場和退場的位置及標記,

  ***二***負責檢錄組的全部工作,及時與各裁判長溝通,如有變化及時報告總裁判長和宣告員。

  第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職責

  一、編排記錄員的職責

  根據編排記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二、檢錄員的職責

  ***一***按照比賽順序及時進行檢錄,將比賽運動員帶入場後,向裁判長遞交檢錄表。

  ***二***配合裁判長,做好現場運動員上場的檢錄工作;負責多名運動員同時上場時的起勢位置的確定。

  ***三***負責將完成比賽的運動員帶出場地,保證場內競賽秩序井然。

  三、宣告員的職責

  報告比賽成績,介紹有關競賽規程、規則、比賽規模、傳統武術拳種及專案特點等知識。

  四、放音員的職責

  ***一***在比賽第一次檢錄時,負責收取配樂專案音樂光碟,根據比賽出場順序進行編號,保證配樂專案比賽順利進行。

  ***二***運動員站在比賽場地3-5秒鐘之間,開始放音樂。

  ***三***比賽結束後,負責將音樂歸還運動隊。

  五、攝像員的職責

  ***一***對全部競賽專案進行現場攝像。

  ***二***遵照仲裁委員會、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要求,負責播放相關項目錄像。

  ***三***全部錄影均應按大會規定予以保留,並交付競賽處製作光碟存檔資料。

  全國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第二章:參賽人員及其規定

  第七條 參賽人員及其規定

  參賽人員包括參賽隊的運動員、教練員、領隊和隨隊醫生。為確保大會的順利進行,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參賽者應按規程中的規定按時報名。並遵守大會各項規定。

  二、參加組委會安排的領隊會議***組委會***和教練員、裁判員聯席會議,充分發表意見和提出疑問,一旦決定,嚴格遵照執行。

  三、參賽者應依據規則和規程公平競爭,履行武術禮儀,服從裁判,尊重對手。

  四、任何參賽人員不得在比賽期間對裁判人員施加影響和干擾,一經發現,由競賽監督委員會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申訴

  一、仲裁委員會只受理運動隊在比賽時裁判長對本隊運動員的扣分有異議的申訴。

  二、申訴程式

  參賽隊對裁判長扣分有異議時,必須在該場該項比賽結束後15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教練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訴,同時交付1000元申訴費。一次申訴僅限一個內容。

  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訴內容進行認真審議,檢視仲裁錄影,如裁判長扣分正確,提出申訴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如果因不服而無理糾纏,根據情節輕重,可由仲裁委員會建議競賽監督委員會給予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比賽成績;如裁判長扣分錯誤,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競賽監督委員會對裁判長進行處理,但不改變裁判結果,退回申訴費。裁決結果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

  全國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第三章:競賽通則

  第九條 競賽性質

  一、競賽型別分為:

  ***一***個人賽

  ***二***團體賽

  ***三***個人及團體賽

  二、按年齡可分為:

  ***一***成年賽

  ***二***青少年賽

  ***三***兒童賽

  三、按內容分為:

  ***一***各拳種單練拳術和器械的個人專案比賽

  ***二***對練專案比賽

  ***三***集體專案比賽

  ***四***綜合專案比賽

  第十條 競賽和表演專案

  一、競賽專案:

  ***一***流傳有序的各拳種流派的傳統武術套路,包括單練的拳術、器械,對練和集體專案。

  ***二***在群眾中廣泛流傳的其他武術套路,包括各種規定套路的拳術、器械專案。

  ***三***武術健身拳操***功法***。

  二、集體表演專案:

  以武術動作為主要內容,並具有一定藝術性的集體武術綜藝表演專案。

  第十一條 競賽年齡分組

  兒童組***A組***:12週歲以下。

  少年組***B組***:12週歲至17週歲。

  青年組***C組***:18週歲至39週歲。

  中年組***D組***:40週歲至59週歲。

  老年組***E組***:60週歲和60週歲以上。

  第十二條 比賽順序的確定

  在競賽監督委員會和總裁判長的監督下,由編排記錄組運用計算機程式進行分組排序,確定專案比賽順序和運動員上場順序。

  第十三條 檢錄

  運動員須在賽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參加第一次檢錄,並檢查服裝和器械。賽前20分鐘進行第二次檢錄,第三次檢錄時間為賽前10分鐘。

  第十四條 禮儀

  運動員聽到上場點名時、完成比賽套路後和裁判長宣佈最後得分時,應向裁判長行抱拳禮。

  第十五條 計時

  運動員由靜止姿勢開始肢體動作,計時開始;運動員結束全套動作後並步站立,計時結束。

  第十六條 示分

  運動員的比賽結果,公開示分。

  第十七條 棄權

  不能按時參加檢錄與比賽者,按棄權論處。

  第十八條 興奮劑檢測

  根據國際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和國際奧委會的有關要求,進行興奮劑檢測。

  第十九條 名次等級獎項的評定

  一、名次評定:

  ***一***個人專案、對練專案名次:

  按比賽的成績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為該單項的第一名,次高者為第二名,依此類推。

  ***二***個人全能名次:

  根據規程規定,按各單項得分總和的多少進行評定,得分最多者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

  ***三***集體專案名次:

  按得分最高者為該項的第一名,次高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

  ***四***團體名次:

  根據競賽規程關於團體名次的確定辦法進行評定。

  二、得分相等的處理:

  ***一***個人專案、對練專案得分相等的處理:

  1、兩個無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兩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兩個無效分數中,低無效分數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名次並列。

  ***二***個人全能得分相等時,以比賽中獲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如獲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則名次並列。

  ***三***集體專案得分相等時,按個人專案得分相等的處理辦法處理。

  ***四***團體總分相等時,以全隊獲得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如獲得單項名次均相等,則名次並列。

  三、等獎獎項評定:

  個人專案、對練專案、集體專案分別設一、二、三等獎。確定獲獎等級的方法是按各項最後得分多少排序,各獎項的比例由競賽規程規定。

  第二十條 集體表演專案獎項的評定

  一、集體表演專案獎項設一、二、三等獎。

  確定獲獎等級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獎項的比例由競賽規程規定。

  二、集體表演專案也可設定其它特別獎項。

  集體表演專案設定的特別獎項由競賽規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套路完成時間的規定

  一、個人專案和對練專案:

  完成套路時間不超過2分鐘***太極拳類專案除外***,運動員演練至1分半鐘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二、太極拳類專案:

  ***一***太極拳專案4-6分鐘,運動員演練至4分30秒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二***太極器械專案3-4分鐘,運動員演練至3分鐘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三***根據賽事規模,套路完成時間由競賽規程規定。

  三、集體專案:完成套路時間不超過4分鐘。

  四、集體武術綜藝表演專案:完成套路時間不超過6分鐘。

  五、運動員比賽時完成套路的時間以裁判組的秒錶所計的時間為依據。運動員比賽時裁判組用2塊秒錶計時。當運動員完成套路的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同時裁判組的2塊秒錶所計時間又不相同時,以較接近規定時間的1塊秒錶所計時間為準。

  六、根據競賽性質和競賽內容的不同,可在規程中對完成套路時間作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集體專案人數的規定

  集體專案、武術健身拳操不少於6人,集體表演專案人數不限或由規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 配樂

  一、配樂專案按規程規定執行。

  二、凡配樂專案必須使用純音樂,音樂主題與套路主題相和諧。

  三、動作開始的前奏曲和動作結束後的音樂尾聲,須控制在15秒以內;音樂須使用光碟或MP3播放器錄製,比賽音樂須獨立錄製和備份。

  四、各代表隊須在配樂專案比賽前第一次檢錄時,將本隊音樂光碟或MP3播放器進行檢錄,交至放音員處,並配合放音員完成本隊比賽音樂播放。

  第二十四條 未完成套路規定

  運動員未完成比賽套路不予評分。

  第二十五條 重做

  運動員因主客觀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可以申請重做一次。重做專案可安排在該類專案最後一名上場,若出現最後一名選手重做,則允許休息5分鐘後上場。

  第二十六條 服裝

  一、裁判員應穿統一的武術裁判服裝。

  二、運動員可穿具有運動特色、專案特色、民族特色、時代特色的適合於武術運動的比賽服裝和武術鞋。

  三、規程可以根據競賽性質、內容,統一規定運動員的比賽服裝。

  第二十七條 競賽場地

  一、個人專案和對練專案的競賽場地為長14米,寬8米,場地四周內沿應標明5釐米寬的白色邊線,場地的長和寬均由邊線的外沿開始計算。場地周圍至少有2米寬的安全區域。

  二、集體專案的競賽場地為長16米、寬14米,場地四周內沿應標明5釐米寬的白色邊線,場地的長和寬均由邊線的外沿開始計算。場地周圍至少有1米寬的安全區域。

  三、競賽場地的地面空間高度不少於8米;兩個場地之間的距離在4米以上;場地燈光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應在規定範圍之內。

  四、競賽場地應有明顯場地編號標誌;場地周圍應設定仲裁錄影和電子示分屏的位置;場地一側設定裁判席。所有設定均應保持與場地邊線2米以上距離。

  五、裁判席右側後方運動員臨場處,應設定2-4名運動員臨場席。

  第二十八條 比賽器械

  可以使用任何武術器械或由規程規定的器械。

  第二十九條 其它比賽裝置

  根據競賽規模大小和需要配備攝像機、放像機、電視機和音響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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