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壇四傑盧照鄰

  盧照鄰,字升之,漢族人,初唐四傑之一。與楊炯,王勃,駱賓王齊名。盧照鄰在駢文和詩歌上面尤其在行,其文風老練簡潔,總是能出其不意的打動人心。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盧照鄰,唐初詩人。字升之,號幽憂子,“初唐四傑”之一。盧照鄰的具體生卒年,史無明載。後人只能據其詩作及聯絡相關事件等,推測其生卒時間:《中國曆代人名大辭典》載:“約635-約6***,一說約636-695年後”;《唐詩大辭典.修訂本》稱:“634-686年,一說635-6***”;《唐詩匯評》則記:“約630-約680年後”。都各有說法。

  盧照鄰幽州范陽***今河北涿州***人。出身望族,幼讀詩書,曾師從曹憲、王義方受小學及經史,博學能文。

  盧照鄰,初唐詩人。字升之,自號幽憂子,漢族,幽州范陽***治今河北省涿州市***人,唐朝詩人,後因病苦,自殺。其生卒年史無明載,後人有多種說法,有三子,現其後人居住在河北省正定縣內。盧照鄰望族出身,曾為王府典籤,又出任益州新都***今四川成都附近***尉,在文學上,他與王勃、楊炯、駱賓王以文詞齊名,世稱“王楊盧駱”,號為“初唐四傑”。有7卷本的《盧升之集》、明張燮輯注的《幽憂子集》存世。盧照鄰尤工詩歌駢文,以歌行體為佳,不少佳句傳頌不絕,如“得成比目何辭死,願作鴛鴦不羨仙”等,更被後人譽為經典。

  生平

  654年***唐高宗永徽五年***,為鄧王李裕府典籤***據張鷟《朝野僉載》卷六***,甚受器重,李裕曾經對別人說:“此吾之相如***司馬相如***也。”即是將盧照鄰視為西漢文學大家司馬相如看待。[3]李元裕是唐高宗李淵的第十七子,是當時皇帝李治的叔父,藏書甚豐,盧照鄰利用工作之便***注:唐初典籤掌書冊簿疏,類似於文書工作***,得以博覽群書,獲益不少。

  663年***唐高宗龍朔末***初,盧照鄰調任益州新都***今四川成都附近***尉。另一說,盧照鄰任益州新都渭時間為668年***唐高宗乾封三年***。

  669年***唐總章二年***底,盧照鄰二考秩滿去官。

  盧照鄰離開蜀地後,寓居洛陽。曾被橫禍下獄,因友人救護得免。後染風疾,居長安附近太白山,入山時間一說是674年***上元元年***秋冬,因服丹藥中毒,手足殘廢。後轉少室山中之東龍門山,又徙居陽翟具茨山下,買園數十畝,疏鑿潁水,環繞住宅,預築墳墓,偃臥其中。他“自以當高宗時尚吏,己獨儒;武后尚法,己獨黃老;後封嵩山,屢聘賢士,己已廢。著《五悲文》以自明”***《新唐書》本傳***。

  政治上的坎坷失意及長期病痛的折磨,盧照鄰最後自投潁水而死。河南省禹州市無樑鎮龍門村尚家村的河溪西岸有盧照鄰墓位,尚存高大的墓冢。

  評價

  盧照鄰擅長詩歌駢文,其詩以抒發仕宦不遇、貧病交加之憂憤為主,亦有揭露上層統治者之驕奢淫逸,嘲諷其權勢榮華不可久恃之作。以歌行體為佳,意境清迥,明代胡震亨說“領韻疏拔,時有一往任筆,不拘整對之意”***《唐音癸籤》***,盧照鄰《長安古意》:“得成比目何辭死,願作鴛鴦不羨仙。”,乃千古名句。

  《新唐書》卷二百一十四.列傳第一百二十六.文藝上.王勃條:勃與楊炯、盧照鄰、駱賓王皆以文章齊名,天下稱“王、楊、盧、駱”四傑。炯嘗曰,“吾愧在盧前,恥居王後。”議者謂然。

  《唐詩匯評》:照鄰長於七言歌行,詞采富豔,境界開闊,與王勃、楊炯、駱賓王齊名,並稱“四傑”。

  《唐詩品》:升之***照鄰***河朔英生,盛年振藻,典籤之日,即擅相如之譽,可謂彬彬學士矣。然神情流蕩,早痾傷困,廢居太白山中,殆欲採掇若華,曜靈駐節,竟以不堪,自沉潁水,悲夫!壯士激志,而橫骨朔野;忿妻感淚,而魂逐飄蓬。若生之死,謂之何哉?生感時尚法,作《五悲文》掎摭其志。

  《藝苑卮言》:七言歌行長篇須讓盧、駱。怪俗極於《月蝕》,卑冗極於《津陽》,俱不足法也。

  《詩藪》:盧、駱五言,骨幹有餘,風致殊乏。至於排律,時自錚錚。

  《唐音癸籤》:范陽較楊微豐,喜其領韻疏拔,時有一往任筆不拘整對之意。

  《竹林答問》:六朝之為有唐,四傑之力也。中間唯盧升之出入風騷,氣格遒古,非三子所可及。盈川“愧在盧前”,非虛語也。

  《三唐詩品》:其源出於江記室,間以奇氣,振其丰采,唯貪排對,致氣格不凝。夫其雅情幽怨,悽清自寫,雖繁弦損調,固無泛音。《長安古意》宛轉芊綿,則七言佳體不讓子山,開闔往來,猶以氣勝。

  《詩學淵源》:***照鄰***與駱賓王、王勃、楊炯,天下稱為“四傑”,而盧居首。詩有奇氣,實出陳隋之上。詠史諸作高古,幾窺魏晉之藩。七言長篇,頗似子山。七絕則為李、杜所宗者也。當時近體為唐律之漸,未變陳隋之遺,敁其《送梓州高參軍還京》、《大劍送別劉右史》等篇,其第七句每用四平四仄,迨亦四子之創也。又有連用仄仄乎平仄、平平仄仄平數聯者,與虞世南應制詩同一機杼,為齊樑與唐律逗變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