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於的用法

  古文,是上古時代的文字,也是古代人民陸續造成的文字的總稱。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閱讀

  古文於作為助詞的用法

  1.用於句中,標誌賓語前置。

  例:四國於蕃,四方於宣***《詩經·大雅·崧高》***  按:蕃,捍禦;宣,教化。捍禦四國,教化四方。

  2.用於句中,位於動詞之前,主語之後,有時在表時間的詞語或狀語之後。使語句和諧,並有加強詠歎意味的作用。

  例:王於興師,修我戈矛,與子同仇***《詩經·秦風·無衣》***

  3.用於句首,有時並列用於動詞前。

  例:於疆於理,至於南海***《詩經·大雅·崧高》***

  古文於作為連詞的用法

  連線詞或片語,表示並列關係。

  《尚書》中用得較多。可譯為“和”“與”等。

  例:告汝德之說於罰之行***《尚書·康誥》***

  按:告訴你施與恩德的說法和施行懲罰的道理。

  古文於作為介詞的用法

  1.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處所。

  ⑴表示動作行為在何處發生、出現或進行。

  A.“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在”,或仍作“於”。

  例:身直為閨合之臣,寧得自引深藏於巖穴邪***《報任安書》***

  B.“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前,作狀語。可譯為“在”。

  例:韓遂等起涼州,復為中郎將,西拒遂。於望垣硤北,為羌、胡數萬人所圍,糧食乏絕***《三國志·魏書·呂布傳》***

  ⑵引進行為動作的起始處所或來源。“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從”“由”“自”等。

  例:公子自度終不能得之於王,計不獨生而令趙亡***《信陵君竊符救趙》***

  ⑶引進動作行為到達的處所。“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至”“到”等。

  例:平原君使者冠蓋相屬於魏,讓魏公子曰***《信陵君竊符救趙》***

  2.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

  ⑴表示動作行為在何時發生或出現。“於”所在的介賓結構既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前作狀語,也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後作補語。可譯為“在”。

  例: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削木為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報任安書》***

  ⑵表示動作行為延續或終止的時間。“於”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到……時”“至”,或仍作“於”。

  例:夫人不能早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棰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報任安書》***

  3.引進動作行為的內容。“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以”“把”等。

  例:今予其敷心腹賢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尚書·盤庚下》***

  4.引進動作行為直接涉及的物件。“於”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之後,作補語。不必譯出。

  例: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慎於接物,推賢進士為務***《報任安書》***

  5.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物件,表示動作行為向誰而發。“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向”。

  例:公子姊為趙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數遺魏王及公子書,請救於魏***《信陵君竊符救趙》***

  6.引進交付、傳遞的接受者。“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給”,或仍作“於”。

  例:景公有愛女,請嫁於晏子***《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7.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人或事物,表示人、事物與行為動作之間的對待關係。

  ⑴“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對”“對於”。

  例:今雖欲自雕琢,曼辭以自飾,無益於俗,不信,適足取辱耳***《報任安書》***

  ⑵“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前,作狀語。可譯為“對”“對於”。

  例:灃州人張居士,於禪學有所得,臨終之歲,禪坐靜室,約其徒滿百日乃開***《續夷堅志·張居士》***

  8.引進與甲方動作行為有關的乙方,表示動作行為是甲、乙雙方共同完成或進行的,並表示在動作行為過程中甲方起主導作用,是主動者。“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跟”“同”“與”等。

  例:六年春,齊伐宋,以其不同盟於齊***《史記·齊太公世家》***

  9.引進用來比較或比擬的物件。一般用以說明異同。“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跟”“與”等。

  例:當此之時,平原君不敢自比於人***《信陵君竊符救趙》***

  10.引進比較的物件,表示程度的比較。“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形容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比”。

  例:人固有一死,或重於太山,或輕於鴻毛,用之所趨異也***《報任安書》***

  11.在被動句中引進動作行為的主動者,表示被動。“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被”。

  例:懷王以不知忠臣之分,故內惑於鄭袖,外欺於張儀***《屈原列傳》***

  12.引進動作行為受益的物件,表示動作行為為誰而發。“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前或之後,作狀語或補語。可譯為“為”。

  例:群臣不盡力於魯君者,非不能事君也***《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按:群臣不為魯君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