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車的標準

  飲酒後駕車的行為,在我國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但並不是說只要駕駛者喝過酒,那麼此時就會被認定為飲酒後駕駛。對此,我國法律中是做出了標準規定的,達到法律中規定的飲酒後駕車的標準,才能認定為酒駕。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酒後駕車的標準和處罰規定,以供參考。

  酒後駕車的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於80毫克為飲酒後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後駕車 - 量化

  20mg、100ml大致相當於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於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一、《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的處罰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六、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酒後駕車的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後,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後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訊號、標誌和標線。同時飲酒後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幹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認定酒後駕駛全國有統一標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指出,各地交警在查處酒後駕駛中要堅決依法執行該認定標準。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

  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