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車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飲酒後駕車,會讓駕駛者的頭腦無法保持一個清醒的狀態,再這樣的情況下極其容易發生交通肇事。現實中,有的駕駛者在這種情況下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往往會選擇逃逸,那麼飲酒駕車肇事逃逸的會有怎樣的處罰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飲酒駕車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很多駕車者出了交通事故都會選擇一跑了之,那麼交通肇事逃逸尤其是酒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逃匿的,承擔事故的的全部責任。
二 事故導致一死二重傷,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1、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中逃逸必須負全責嗎
在實踐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如果駕駛員逃逸,大部分會被認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另外還有公安部的規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為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
在主觀上就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僅一方有過錯則一方負全責,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客觀作用和主觀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主責、同責和次責。然而,現行法律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還算是比較客觀、合理,因為該條規定還有一個但書條款:“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而公安部的規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對逃逸行為在事故認定中的界定則過於主觀,和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同時也不符合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法理。遺憾的是,實踐中大量的事故認定書,交通部門都只引用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直接認定逃逸的駕駛員負全部的責任。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