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年假的規定
快過年了,大家都歸心似箭,不少人都在關心年假怎麼放。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北京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第四條 年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帶薪年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帶薪年假或者安排職工年假天數少於應休年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帶薪年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帶薪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帶薪年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帶薪年假天數、未休年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帶薪年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帶薪年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帶薪年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出臺2015休假新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下發了《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硬性規定了要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探親假、婚假、產假、年假、病假……問題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權利嗎?你又知道該怎樣“保衛”自己的假期嗎?快來跟小編學習吧!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年假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傷假
①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