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哲學思考
“四個全面”戰略思想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
全面依法治國既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佈局,也是法哲學領域的重大理論問題。在法哲學層面深入探討全面依法治國的科學性、正當性、必要性、必然性,釐清其要義、方法和邏輯規律,進而形成廣泛價值認同、實踐理性、社會合力,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哲學問題主要包括其本體論、認識論、實踐論內容,涵蓋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經驗理性與邏輯理性,是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的統一。
本體論意蘊
全面依法治國的性質、根基或本原、意義和價值等根本性問題,具有本體論的意義。研究全面依法治國的本體論,目的是闡釋其性質、目標、本原、根基等,為民眾提供法治未來走向的科學預期,並把法治中國的偉大事業與創新制度文明融為一體。
全面依法治國是什麼?首先,它是改革和發展的社會實踐和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其要義在於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項制度、秩序均須走上法治軌道,是以法治化為目標的體制、制度、機制的全面改革創新。其次,它是國家生活、社會制度的理想圖景,是理想性的制度文明成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其總目標。全面依法治國應當是能夠充分保障人權、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型別。再次,它是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途徑,是國家最重要的軟實力之一,是國家長治久安、繁榮富強和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因此,全面依法治國既是法治實踐又是法治成果,是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統一。
全面依法治國是十幾億人民的社會行動和偉大實踐,其實踐主體是每個公民。通過全面依法治國,一方面全面繼承和發揚中華文明中的天下觀念、仁愛情懷、包容精神等精華,解決制度與秩序問題;另一方面吸收人類制度文明優秀成果,推動形成公平正義、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全球制度文明實體。由此,全面依法治國不僅要讓我們這個大國和偉大民族實現自身制度文明的更新和昇華,也要為全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全人類的共同尊嚴和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什麼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本質、本原?全面依法治國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源於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意志,也植根於社會發展進步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權和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法律,就是中國的良法。法治中國,不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一階段性目標的手段,而且是促進和保障中國現代化的制度文明型別。
認識論依據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法治問題上的理論成果。關於法治中國的知識是如何形成的,知識的來源或依據是什麼,如何檢驗其真理性?這些知識對於新型制度文明提供了哪些理論支援?這些都是全面依法治國的認識論問題。
全面依法治國的知識,首先源於對我國曆史、國情的經驗認識。深刻總結我國近現代以來特別是近半個多世紀以來國家治理、社會發展、制度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對形成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科學認識具有重大意義。同時,認清我國在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諸多問題和成因,也十分必要。從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趨勢到各具體問題,在巨集觀和微觀各層面均需形成深刻、系統的認識或知識。這些科學認識,可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佈局提供經驗性知識基礎,也為檢驗相關認識、決策、實踐的正確性提供依據。
全面依法治國的知識,具有深刻、周密的邏輯理性品質。在生活法則、事理邏輯和社會科學層面,人類制度文明的經驗教訓背後有無、有何通則和邏輯,制度文明演進、發展何以正當和科學,社會問題的成因機理和變革可能、制度供求、系統控制等邏輯性、規律性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和系統把握。例如,對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要制度安排和機制設定等問題,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給出了事理邏輯論證。經濟學甚至運用數學模型證明了法治的科學性、正當性、必要性。這些已被證明的生活法則、事理邏輯、社會規律,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邏輯基礎和另一知識來源。
全面依法治國的知識還可從自然科學等實證科學中獲得根據。生命科學、心理學等自然科學找到了人的公平感、同情心、認同能力、規則意識、合作能力的生理和心理依據,用實驗資料和經驗性事實證實了社會科學所假設和論證的有關邏輯、規律具有合理性。全面依法治國相關的知識或認識,是可以通過對社會發展的邏輯、規律的科學抽象和實踐經驗來證實和深化的。其科學性、正當性、必要性具有經驗、邏輯和實證的紮實依據,可以經過社會實踐的反覆檢驗。
實踐論問題
實踐論關注的是依法治國這一重大戰略的根本保證、首要原則、責任主體和基本方法、主要步驟等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對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作出學理的和通俗的論證,形成廣大民眾認可的法治實踐哲學。在實踐論上應科學闡明社會主義法治相關的價值與工具、目的與手段、目標與路徑、系統與子系統以及戰略佈局中各個方面的相互關係。根據目標、原則和條件約束情況,揭示重點難點和主攻方向,提出重大舉措和步驟。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的原則,是實踐論中的首要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全面依法治國是重大、複雜的社會變革和良性轉型,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挑戰,必須最廣泛、最有效地動員和團結廣大人民群眾,整合一切積極因素,控制和降低改革、轉型中的社會風險,確保變革所需動力和秩序。因此,由高度負責、科學理性、堅強有力的執政黨領導和團結全體人民來共同負起歷史責任,是全面依法治國獲得成功的根本保證。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良法體系是法治實踐的基礎。應當明確法律的倫理標準、技術手段標準,據此確立良法的標準。首先,在法的價值倫理方面,法應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且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也就是說,充分尊重、保障人權和推動國家繁榮富強的法律制度,是法治中國所需要的良法。其次,在立法技術方法方面,應高度重視全面依法治國所需的方法,重視制度安排、機制設定和改進,使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機制完善,成為嚴密、高效的執行系統。在現實中,少數法律制度成為休眠條款,與這一法律在立法技術上比較粗疏有關。例如,某些法律規定了應當禁止的行為模式,但缺乏與違法行為相稱的法律後果,即規則結構不完整、不匹配,影響了法律實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健全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的科學機制和動態系統。一是把全面依法治國與其他幾個“全面”結合起來,特別是使它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鳥之兩翼、車之雙輪”,以法治原則、方法全面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推動法治。二是著力監督公權力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守法狀況,把組織監督與社會監督緊密結合起來。三是對行政法治高度重視,加快行政程式立法,對抽象和具體行政行為施以剛性約束,形成法治化的現代行政體系。四是恪守司法本義、邏輯和規律,保證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五是充分利用資訊條件和制度渠道,激勵、指引、約束社會組織和公眾,讓他們努力參與立法活動、監督法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