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的實質是什麼

  美日安保條約中,明確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那麼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的實質你知道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的實質,歡迎大家閱讀。

  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的實質

  實質就是美國在“選邊站隊”。目的是為了牽制中國,防範中國成為海洋大國,遏制中國在西太平洋的影響力。

  首先,所謂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簡稱日美安保條約。是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此條約不僅構成規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幾乎無限制的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

  2012年11月29日,美國參議院全體會議決定,在2013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中增加一個附加條款,明確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

  其次,釣魚島自古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從歷史上看,正是美國埋下了中日之間釣魚島問題的禍根。二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釣魚島本應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歸還給中國。但美國託管沖繩,並根據1951年的所謂《舊金山和約》把釣魚島劃入沖繩。上世紀70年代初,美國又私相授受釣魚島,把釣魚島的行政管轄權給了日本。

  美日私相授受釣魚島是非法和無效的,並不能改變釣魚島主權屬於中國的事實。且美國作為釣魚島主權爭議的非當事方,其多次重申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不持立場,但同時美國又承認日本對該島嶼的行政管轄權,並重申《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規定的美對日本的安全承諾。這次美國總統更是一再表態《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其實質就是要重申美方對“盟友”的立場,向外界表明儘管美國目前的精力被多個國際熱點問題所牽扯,但戰略重心仍是亞太地區,美國對“盟友”的承諾不會變。

  美日安保條約的歷史背景

  1951年9月8日,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在日本與美、英、法等48個戰勝國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5小時後,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國代表 D.G.艾奇遜簽署新的條約。正式名稱為《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條約由前言和5條正文組成。其要點是: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及其周圍駐紮陸海空軍;根據日本政府的請求美軍可以鎮壓日本發生的暴動和騷亂;美軍駐紮條件由兩國間的行政協定另行規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兩國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第 3條規定,在東京簽訂了《日美行政協定》。協定正文有29條。詳細規定了駐日美軍的地位及特權,如日本向美軍提供基地和設施,承認美國使用、管理和保衛這些基地及設施的權利;美國軍人及其家屬犯罪,日本無審判權;日本每年向美國支付1.55億美元的防衛經費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同時生效。條約執行中,由於連續發生美軍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安保條約》和《舊金山和約》同時簽訂和生效說明兩者有密切聯絡。在美國稱霸亞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但美國感到繼續在日本駐紮軍隊的條文不宜寫進《對日和約》之中,故單獨簽訂條約。

  1953年9月29日,兩國修改了《行政協定》中關於美軍犯罪的審判條款,規定除執行公務外,美軍犯罪的第一次審判權屬於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兩國首次舉行修改《安保條約》條約的談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國總統D.D.艾森豪威爾在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新日美安全條約》後於1960年6月23日雙方互換批准書後生效。新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有效期10年。該條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相比,是兩國對等的、雙方承擔義務的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日本仍依靠美國核保護傘維護自身安全,承擔提供軍事基地、擴充軍備、共同作戰等更多的義務。同時修訂了《行政協定》,改稱《關於設施和區域及美國駐日本國軍隊的地位的協定》,廢除了日方分擔的防衛經費。 由於新條約敵視蘇聯、中國以及其他亞洲各國人民,日本有被捲入美國軍事行動的危險,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

  1959~1960年,日本人民為反對修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進行了23次全國統一行動,結果迫使艾森豪威爾取消了訪日計劃,岸信介也被迫下臺。每次參加統一行動的人數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鬥爭規模之大,時間之久,參加階層之廣泛,在日本歷史上前所未有。

  1970年到期後,日本政府通知美國政府,宣佈自動延長。1972年5月美國把沖繩交給日本,該條約同樣適用於沖繩,同時還包括中國的釣魚島也被讓給了日本。

  2010年11月10日,美國奧巴馬政府決定轉變對華政策,將對外公開宣稱釣魚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報道稱,美國希望通過此舉明確與中國對抗的態度。有意見認為此舉的背景原因在於:美國擔憂中國的經濟措施今後可能蒙受巨大損失 。

  美日安保條約的幕後花絮

  1953年以後,美軍在航空母艦等艦船上配備戰術核武器並部署在日本近海。

  1960年修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時,兩國曾有過密約,默許搭載核武器的美軍艦船和飛機進入日本。日本政府一貫主張“沒有密約”。這是首次由當事的前次官們承認該密約被有組織地管理,並且一些首相和外相也知情。這一事實推翻了政府長年以來的說明,政府似乎將被迫就真相做出解釋。

  前次官表示,美方在修訂安保條約時關於核武器“攜帶入境”的解釋是:僅“地面部署的核武器”屬於“攜帶入境”,而搭載核武器的艦船和飛機進入日本港口或機場,則並不屬於需要日美間事前商議的“攜帶入境”。當時岸信介政府的高層也默認了這一點。條約修訂後上臺的池田勇人內閣卻在國會答辯中表示,搭載核武器的艦船停靠日本港口也屬於“攜帶入境”,安保條約所規定的必須“事前商議”對此適用。

  1963年4月,擔心密約作廢的美國駐日大使埃德溫·賴肖爾和時任外相的大平正芳後任首相舉行會談,要求確認“搭載核武器的艦船和飛機進入日本不屬於"攜帶入境"”這一解釋。至此,大平才第一次知道有密約存在並予以同意。據悉,這一事件經過和解釋說明被用日語明確記錄於內部檔案,在外務省北美局和條約局現國際法局存檔。曾見過該檔案的前次官稱:“從前任次官那裡聽說了"關於核武器日美之間有著不公開的協議"一事,向後任次官做了交接。這是一個大祕密。”另一名前次官稱,曾把密約內容告知過小淵等受到外務省信賴的政治家。還有一名前次官則表示,至於對方是否為能被告知密約內容的首相和外相,“是由官僚來甄選的”,暴露了處理國家機密的不是大臣而是官僚這一事實。

  冷戰結束後,這些艦載戰術核武器被撤回了美國本土。上世紀90年代末,記錄密約內容的美國政府檔案被解密公開。日美政府有關攜帶核武器入境的密約由日本歷任外務事務次官管理一事被媒體曝光後,官房長官河村建夫曾表示:“政府此前已多次表明不存在密約。歷任首相和外相都明確否認存在密約。”河村強調:“只要未接到美國政府的事前磋商 請求,日本政府就對沒有核武器被帶入這一點不抱任何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