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租賃合同書範本

  荒地指可供開發利用和建設而尚未開發利用和建設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和宜牧荒地等。對於荒地租賃合同書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荒地租賃合同書,歡迎參考閱讀。

  荒地租賃合同書範文一

  出租方:增城市竹馨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房:廣東省南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承建的東港城市花園專案需租賃土地搭建工人住宿、生活等臨時設施。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土地租賃協議條款如下:

  一、土地租賃位置面積及用途

  1、租賃土地:位於增城市中新鎮集豐村赤竹山土名,具體見本合同附圖。

  2、土地面積:約18畝。以實地測量為準,其中約2畝為鎮政府規劃鄉村道路,在鎮政府沒有徵用前該土地屬租用範圍,計算租金,徵用後開始扣除該道路面積的租金,多除少補

  3、用途: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為荒地,供乙方專案施工時搭建工人住宿、生活等臨時設施。

  二、土地租賃期限及支付

  1、土地租賃期限從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20日,共壹年。

  2、甲方應在本土地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出租土地交付給乙方使用。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租賃的土地面積按每月每畝壹仟元整¥1000元/畝/月計算,每月租金約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元,每年租金總額約人民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整¥216000元。稅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只開具收據向乙方收款

  2、租金付款方式:在簽訂合同後十日內,乙方即支付首期 3 個月租金給甲方,以後按每 3 個月為期支付,以此類推。如不按期、按時支付租金,超過10天視作違約。

  四、甲方權利及義務

  1、簽署本合同時,甲方應提供該租賃土地的權屬紅線圖的影印件。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3天內,甲方負責清理完土地上的附著物甲方現場人員住宿、林木、農作物等,逾期乙方有權清理。

  3、甲方負責解決租用範圍土地權屬問題包括村與村的地界,保證乙方能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並負責處理與當地村民的社會矛盾。

  4、如發現問題,甲方及時負責協調解決,超過十日仍不能解決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退還多付的租金。

  五、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土地,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不得利用土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乙方必須按建築、商住行業的文明施工標準,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用電、用水等措施、設施的要求進行搭建和經營。

  2、租賃期限,乙方不得將土地轉租他人。

  3、在租賃期間,乙方如發生欠發工人工資、欠付工程材料款、工人在工作、生活中所發生的工傷和人生安全包括打架鬧事等一切事故所造成的法律、經濟責任全部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

  六、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徵收土地,土地上乙方搭建的臨時設施補償等歸乙方,土地權屬歸甲方,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須退還多收部分的租金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和履行本協議的條款義務,如有一方違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如屬甲方違約,還應退還多收取的租金給乙方,如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超過10天,每天按年租金總額1%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八、合同期滿,乙方如需要繼續租用,必須經甲方同意,協商後才能繼續租用,如不繼續租用,乙方需交回土地給甲方。乙方在租用土地內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可以自行拆走:乙方期滿後十天內不拆走的,無償歸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處置。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廣州市增城中新鎮集豐村東港城市花園專案。

  荒地租賃合同書範文二

  出租方: 簡稱甲方 承租方: 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自己集體所有部分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現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一、租賃土地狀況:

  1、租賃土地位於的土地範圍內,四至界線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體四至界線以測量繪製的紅圖為準詳情見附表。

  2、面積為。

  二、租賃期限

  1、土地租賃期為50週年,年 月合同生效後,在所租期限內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2、甲方應於年

  3月日前將承租土地返還給甲方。

  三、租金及租金交納方式

  1、荒田畝,每畝元,大寫 元。

  2、租賃期限內,土地租金按三年交納制,每三年租賃金從租賃合同雙方簽字生效日起15日內付清。以後每三年租金都在合同簽訂日付清。

  3、租金以現金形式的方式支付。

  四、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因國家重點專案徵用,拆遷土地時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土地補償款歸甲方,其它補償款歸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