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服務保證書範文

售後服務保證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原則與宗旨
1.1 遵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使用者及生產廠家合法權益。
1.2 規範、協調廠家與使用者之間關係,界定雙方權責。
1.3 體現本公司竭誠服務使用者,不斷改進服務質量的企業宗旨。
第二條 本文系“力孚”牌系列電動車產品售後服務保修的原則規定,
規定了“力孚”牌系列電動車產品售後服務保修的範圍、保修的期限、保修的服務專案及服務辦法等。
第三條 基本定義
3.1 使用者:供貨方產品的接受者。
3.2 本公司產品的售後服務保修定義:
在使用者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包括各部、附件說明書規定的要求正確操作、使用、養護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整車質量保證期內即售後服務保修期限內,對產品因設計、材質、製造、裝配生產缺陷而導致的質量故障統稱“廠方責任故障”,下文簡稱為“故障”,由本公司負責對相關零部件進行免費的修理或更換,以恢復產品技術性能。

為敘述方便,本文對僅涉及上述售後服務保修定義下某一部分內容的相關服務亦稱為保修服務。
售後服務保修僅限於對產品機件修復所發生的直接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
第三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規並按不低於其要求的標準制定。
第四條 職責
5.1力孚科技售後服務部是本管理檔案歸口管理部門,並負責產品的售後服務。
5.2售後服務部門負責重大質量問題處理和售後服務賠償責任的確認與分解。
5.3 產品設計部負責產品技術資料的提供和技術支援。
第二章 前期服務與售後保修範圍外服務
第六條 使用者購車階段,本公司將予提供售前技術培訓,幫助使用者瞭解產品效能及使用注意事項和操作規範。
第七條 使用者在車輛使用過程中遇有非售後保修範圍的故障,我公司均將隨時接洽或應要求派員抵現場服務。由我公司派員前往的,費用按本公司有關規定收取。
第三章 保修服務實施的原則
第八條 保修服務的範圍:重慶力孚有限公司生產的“力孚”牌系列電動車產品,包括LF****全系列產品及以上系列產品的改裝產品。
第九條 整車保修服務期限
9.1 自交車之日起整車機械部分、電機、控制器、充電機、電池等主要部件售後服務保修期限為壹年,附件電器保修期為半年。特殊用車(如公交用車)保修期為半年。
9.2 折價出售的樣車或舊車,其售後服務保修期雙方協商另定。
第十條 整車保修服務的條件
10.1 在保修服務期限內;
10.2 使用者在此期間嚴格按《使用說明書》中規定使用車輛,
特別是潤滑油、制動液、電瓶補充液等牌號、規格、用量及
更換週期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配件的保修服務期限及條件
11.1 凡是力孚公司自制及外協配套的電瓶、後橋、變速箱、方向機、制動系統、車架總成,參照附錄A 執行。
11.2 使用者使用不當或外部因素引起的損失益高公司不負責賠償。
11.3 使用者遵守《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
第十二條 保修服務的原則
12.1 使用者提出保修服務申請,只有益高售後服務部、售後服務人員、特約維修單位才有權受理。車輛一旦出現故障應立即與上述單位及人員聯絡鑑定,確屬材料或製造質量問
題,益高公司負責保修服務處理。
12.2 故障發生後,使用者應按照“不影響故障責任鑑定”的原則,保留必要的故障原始形態。如由於使用者的原因造成故障形態破壞而導致無法進行故障責任及故障初始程度的鑑
定,本公司原則上不承擔保修服務責任。
12.3 如使用者確需在未經本公司服務人員作現場鑑定之前先自行處理故障,應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並按雙方商定方案進行,同時將故障件故障形態保留完好,經鑑定屬廠方責任故
障的,本公司予以保修服務,未經本公司同意、未按商定方案處理、破壞故障件之故障形態或提供情況不實等,本公司僅對可明確判定故障初始狀態且屬廠家責任故障的部分負
責保修服務,但只承擔維修材料費及其運費,不承擔使用者自己發生的維修勞務費和其它附加費用。
12.4 故障發生後,使用者未按操作常規設法排除而繼續帶病使用,造成故障事態惡化的,本公司對惡化,擴大部分不予負責,其餘按第12.1 條處理。
12.5 使用者對整車或零部件自行作各類改裝、更換、更改等導致的各類故障包括相關故障,本公司不予保修服務。使用者換用劣質配件而發生故障或導致意外事故,本公司不予以
保修服務。
12.6 使用者未按說明書規定進行使用、保養的,本公司視同其放棄保修服務權利。
12.7 間接損失不予補償,如故障車的停車費、誤工費以及停車造成的客運損失和使用者的拖車費等等。
12.8 對各類易損件原則上不實行保修服務。如玻璃、墊片、燈泡、橡膠件、一般的“三漏”等;但如故障現象異常且可明確判定為產品本身質量原因的,可予以處理。
12.9 正常消耗件,如潤滑劑、電解液、制動液、各種制動蹄片、雨刮片、制動鼓、離合器片等不實行保修服務。
第十三條 凡屬於以下原因造成的故障不予保修服務。
1、 故障系因使用者未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日常保養和各級養護而引起;
2、 故障系使用者不正確地使用車輛,如電池過放電、超載等或不規範操作而引起;
3、 使用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的電解液、制動液、潤滑油脂等引起的故障。
4、 未按養護要求,調整不當、失誤而引起的故障;
5、 交通事故及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壞及相關的後期故障;
6、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壞或相關後期故障,如水災、地震、火災等因素造成。
7、 車輛維修等更換的零配件未從我公司處領用或購買,或者其質量、標準等不符合我公司的規定。
第十四條 整車零部件保修服務期限:根據各零部件的質量特性、使
用特性及故障發生機理等,其中部分零部件視故障類別模式及故障原因不同,其保修服務期限詳見附錄A 中的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整車車身部分保修服務辦法:
1、 自出廠之日起12 個月內,表面油漆自然脫落或開裂,可修復。
2、 內飾緊固裝置自出廠之日起6 個月內發生脫落,可修復。
第四章 保修服務辦理程式
第十六條 使用者申請保修服務時,應配合本公司服務人員或特約維修單位的鑑定員對車況的察驗和對故障的有關鑑定工作。

第十七條 經主管保修服務鑑定人鑑定確認,故障確屬產品質量問題,按力孚科技規定,詳細填寫《力孚電動車售後服務記錄卡》。
第十八條 建立保修服務檔案和臺帳制度。凡受理保修服務的信函、單據、售後服務記錄卡等資料建立臺帳登記,所有資料要完整並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保修服務受理的期限為自故障發生之日起7 天內。
第二十條 保修服務實施完畢後,使用者應於《力孚電動車售後服務記
錄卡》上籤注意見、建議並簽字蓋章。
第二十一條 為方便使用者,對價值較小,情況較易判明的保修服務申請,使用者可通過電話、傳真向本公司售後服務部提出,經確認後本公司將直接將配件寄出由使用者自行處理修復。
第五章 保修服務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使用者要求保修服務時,可通過電話、傳真等通知本公司售後服務部或指定服務站點,本公司服務人員將於服務站點所在地本省內48 小時,省外72 小時的時限內到達服務現場。
第二十三條 因雙方方責任故障直接導致重大後果的,由雙方協商其處理辦法;協商不成的,提請有關部門仲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如有修改,將按修改後規定執行,恕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接受使用者對服務人員、特約維修單位的服務及其它意見的投訴,並將在三日內給予明確答覆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力孚公司售後服務部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00 8年五月3日起生效。
售後服務保修期外服務規定
第一條 收費標準
我公司接到報修電話,上門服務,維修費用按當地市場標準收取。如更換配件,配件價格按公司定價收取;配件無法立即到位的,在到位後我公司售後人員負責更換。如雙
方達成協議,售後人員會盡快到達現場,並清使用者填寫《力孚電動車售後服務記錄卡》,工時費按公司規定收取,祥見符錄B。
第二條 雙方商定維修價格後,售後人員開始維修故障車輛,如需更換配件,售後人員將配件款收到後電話報公司;服務部立即發貨,並一同將發票寄至使用者。
第三條 外出服務費用計算
總費用=維修工時費 配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