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責任人制度範文

  《保密法》頒佈後,增設了定密責任人制度、定密權限制度,規定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密條件,明確了定密爭議的主管機關,完善了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樹立了解密服務於保密和資訊公開的新理念。本文是定密責任人的制度範文,僅供參考。

  一:

  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訂的重點之一,是改進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難題,推動“依法定密、科學定密、規範定密”的一項關鍵性措施,也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基礎。

  當前定密工作存在五個突出問題

  一是主體責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較為籠統地規定了國家祕密的確定權,沒有明確限定定密許可權的歸屬。在業務工作中,定密責任主體沒有具體到個人,在出現問題時,責任追究便難以落實。浙江省保密局在對某市62個單位定密情況的抽樣調查中發現,從公文起草到發文,由承辦人定密的佔24.2%,由處室負責人定密的佔51.6%,由單位專兼職保密幹部定密的佔17.7%,由分管領導定密的佔6.5%。人人可以定密,但並非人人都掌握國家政策、瞭解行業動態、熟悉定密知識,因此出現了對保密事項範圍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難以保證定密的準確性。

  二是定密知識與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調研中發現,一些單位涉密人員不熟悉、不瞭解保密事項範圍,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式,不知道如何“對號入座”確定密級。2009年,浙江省保密局對某市進行定密工作專項調研時,抽樣調查了21O名機關幹部,發現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項範圍”、“密級鑑定”和“法定程式”等相關知識。同一年的保密大檢查發現,浙江省部分機關、單位的標密檔案,經鑑定多數僅為內部事項,並不涉及國家祕密。

  三是定密制度難以落實。目前在定密程式、定密責任追究等方面,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實際操作造成困難。如有的單位將領導一般性講話文稿、工作資訊簡報等非密事項全部定密;有的單位由於定密環節多,程式銜接難,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寧高勿低、寧多勿少等現象。

  四是保密事項範圍亟需更新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是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祕密事項的具體標準和依據。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及時適應形勢和工作的變化,不斷加以修訂和完善,要細化、具體、操作性強。目前,有些單位和部門的保密事項範圍比較陳舊,相對籠統和寬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導工作。

  五是定密機制建設未有效實施動態管理。目前,多數涉密人員對定密工作的管理僅限於定密環節,致使絕大多數祕密事項一旦確定,就不再有相應的跟蹤管理,這一狀況導致國家祕密事項在某一時間段究竟有多少、處於何種狀態根本無法確定。長期以來,機關單位對某些本可預見保密期限的國家祕密,不注意標註期限,更不設定解密時間或解密條件,人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資源浪費,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權,妨礙了資訊的公開與合理利用。

  應通過“管人”來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來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顯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質量,實現準確定密,必須管好定密責任人,通過“管人”來有效“管密”。

  確定定密責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誰能定密”和“怎麼定密”兩大問題。新保密法相關條文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祕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責任人確定後,由該責任人組織實施定密工作,解決“怎麼定密”的問題。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責任人要在承辦人提出擬定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的稽核批准。

  建立規範化的定密程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須建立切實可行的定密程式,包括擬定、稽核批准、變更、解除、爭議處理等定密工作的各個環節。同時,要細化各個環節的職責。承辦人有提出擬定意見的責任,定密責任人承擔稽核批准的責任,當需要變更、解除時,機關、單位要提出變更、解除的依據和意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權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當出現不明確事項時,這兩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給予書面答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檢驗定密質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饋機制。通過保密工作檢查、定密工作年審等渠道,及時發現定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錯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錯誤行為。機關、單位尤其要重視反饋保密事項範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各單位、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部門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對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定密不當、不規範、失誤等問題,並認真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浙江省保密局在進行專項調研時,通過對848名機關單位的涉密人員和與定密工作有關人員的調查發現,74.6%的人認為在機關單位建立定密督察制度,對於進一步完善定密工作意義重大。

  要建立完善的定密責任人管理體系

  完善的定密責任人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明確定密責任人的任用條件。目前,我國的定密責任人制度還處於起步階段,對相關人員的選擇和任前考察工作還沒有規範的程式和做法,建議明確定密責任人的基本任用條件和審查標準,明確定密責任人基本素質要求和工作職責要求。定密責任人的選擇和任前考察工作,應由各級黨委負責,並列入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範疇。

  定期開展定密培訓。定密責任人上崗前,必須對其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對於不同級別、不同部門、不同性質的單位,其培訓、考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不同方式組織,實施不同等級的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使定密責任人真正成為本單位、本部門定密工作的行家裡手。

  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要建立定密責任人的動態監督機制和獎懲制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定密責任人的流動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

  門應制訂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國、職務升遷、工作變動、離崗等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責任人資料庫,進行動態管理。同時,還要建立權益保護和激勵機制,對定密責任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崗位津貼等形式予以保障;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成績或出現問題的定密責任人,要做到獎罰分明。

  運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議將以計算機、通訊和網路技術等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運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責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組織開發定密管理系統,對涉密計算機中的國家祕密電子檔案進行數字化、智慧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時可完成電子檔案的密級分類和歸檔,有效推動定密工作的資訊化、數字化和科技化。可開發定密責任人管理系統,將定密責任人的基本資訊、培訓課時、授權時間、定密數量等錄入資料庫,以實現對定密責任人的動態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從對定密責任人的監督、服務和管理三個角度入手,不斷推陳出新,逐步解決定密過程不規範、定密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努力做到監督到位、服務到位和管理到位。

  推行定密工作績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保密工作部門要定期對定密責任人進行績效考評,嘗試引入量化考核辦法。結合定密工作的各個環節,探索量化管理指標,根據各環節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設定合理的加權係數,進行考核評估,並最終納入所在機關單位的年終考核,以此來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

  二:

  第一條 根據《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和有關保險機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級機關、單位得到有效的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州各級機關、單位的定密工作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各級機關、單位應明確指定定密責任人一人,負責對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確定情況的審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產生國家祕密的各級機關、單位是定密工作的主體,各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責任人代表本機關、單位獨立行使密權,其定密行為對本級機關、單位行政首長負責。

  第四條 定密責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對國家祕密的確定、稽核、密級變動等定密行為最終結果的權威性,得到本級機關單位的行政首長的認可。

  第五條 定密責任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較高的保密觀念和保密法制意識,熱愛保密工作:

  二熟悉並能運用基本的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政治素質較高、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細緻,且具備一定的獨立鑑別判斷能力。

  第六條 定密責任人一般由所在機關、單位在承擔日常保密工作的機構負責人或保密兼職幹部、涉密人員中指定,並通過保密工作部門培訓合格取得定密資格後由所在機關、單位下達定密委託書,正式授予定密權,方可實施國家祕密資訊載體密級的稽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定密責任人雜熟悉與定密工作相關知識並具備一定定

  密技能的基礎上,還應重點掌握中央、國家機關釋出或修訂有關《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範圍》的情況,以便本機關、單位對製作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一覽表》或《國家祕密事專案標》及時進行修訂,從而保證定密工作的動態化管理。

  第八條 定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

  1、審查和稽核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等擬辦意見是否準確,定密依據對照是否得當,定密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2、負責本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對國家祕密事項的具體承辦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具體承辦人員按法定程式準確擬定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和作出規範標誌;

  3、參與、指導和監督本機關、單位做好“不明確事項”、“有爭議事項”的密級申報工作;

  4、直接參與國家祕密事項的動態化管理,做好國家祕密事項密級變更和建議解密的工作;

  5、經常檢查瞭解、監督本機關、單位的定密工作,及時發生和糾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具體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祕密事項的記載備案登記,並按保密工作部門的要求作好每年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有關情況的統計和年度報告工作。

  第九條 定密責任人在定密稽核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條、《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且在有關《保密範圍》中未作規定,但卻被確定和標明為國家祕密事項的;

  2、符合《保密法》第二條、《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且被列入有關《保密範圍》,但卻未被確定和標明為國家祕密事項的;

  3、屬於國家祕密,但所確定的密級不符合有關《保密範圍》的規定,密級偏高或偏低的;

  4、所確定的保密期限不適當,或者能夠確定和標明保密期限而未作確定和標明的;

  5、國家祕密標誌不正確,或者標誌位置不正確;

  6、因情況變化或工作需要,應當變更密級或者解密而沒有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的;

  7、所確定的國家祕密事項的知悉範圍過寬或者過窄,不利於保密或者不利於工作的;

  8、定密操作規程不符合法定程式的。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其定密資格自然終止。各機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指定定密責任人,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各類資訊載體的製作承辦人員,應當熟悉《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中有關定密工作的規定,熟悉掌握和運用《保密範圍》、《國家祕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等工具性保密規章。

  第十二條 各類資訊載體的製作承辦人員對製作完成的資訊載體

  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必須按照法定程式,認真查對本機關、單位制作完成的《國家祕密事項一覽表》或《國家祕密事項目錄》,核准落實;對屬於國家祕密的資訊載體,應先行擬定其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和採取保密措施進行保護,並及時送定密責任人稽核最終確定。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職責:

  1、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按照有關《保密範圍》的規定或本機關、單位制作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一覽表》或《國家祕密事項目錄》確定密級;

  2、確定國家祕密密級時,同時確定保密期限;

  3、對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規範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4、對接觸知悉國家祕密事項的人員或機關、單位的範圍作出限定;

  5、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6、國家祕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及時予以解密;

  7、根據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度具體的定密工作制度及審定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規程,使定密工作達到規範化的要求;

  8、定期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定、漏定國家祕密事項和其他不符合依法定密的行為,不斷提高定密工作的質量。

  9、多個部門或單位聯合發文,定密工作在各方的配合下由主辦部門或單位牽頭負責。

  第十四條 縣市保密工作部門定密工作的管理職責:

  1、依據《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規定定密工作的具體標準和工作要求;

  2、組織定密工作的知識培訓,培訓各機關、單位的定密責任人,使他們熟練掌握定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

  3、製作各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名冊,建立保密工作部門與定密責任人之間的聯絡,落實對定密責任人的管理。

  4、對各機關、單位的定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及時糾正錯定、漏定國家祕密事項和其他不符合定密工作法定程式的問題;

  5、對有關單位申報的“不明確事項”或“有爭議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應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及時進行審定、批覆或履行上報批覆手續。

  6、對定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不斷改進定密工作,推廣好的工作方法和經驗,促進定密工作的平衡發展;

  7、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被撤併單位未了的定密工作;

  8、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單位國家祕密事項的分佈和動態變化情況,做好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州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三:

  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具有三個特徵:

  一是授權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責任人不能任意確定,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首先,機關、單位的負責人作為本機關、單位的法人是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其次,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人員擔任定密責任人;最後,定密責任人的指定不是任意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過書面授權,經過專業培訓。

  二是享有派生定密權。按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機關、單位只能依照保密範圍定密,對保密範圍沒有規定的事項,應作為不明確事項按照程式報有關保密工作部門進行定密,也就是說定密責任人對不明確事項沒有定密權。所以,我國的定密責任人享有的定密權屬於派生定密權。

  三是職權法定原則。定密責任人的自由裁量權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定密權,其基本職責可以分為三部分內容: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祕密,即職責範圍包括國家祕密從產生到消亡的整個過程。如果進行具體分解的話,是指在國家祕密的確定階段,定密責任人要在保密範圍規定的範圍內,先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祕密以及何種密級,然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該國家祕密事項的知悉範圍及保密期限,最後在國家祕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祕密標誌。在國家祕密的變更階段,從內容上講,國家祕密的變更包括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國家祕密的變更實質上是適應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種特殊規定,定密責任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定條件進行自由裁量。在國家祕密的解除階段,即通常所說的解密階段。解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責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時間內,對國家祕密進行稽核,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要及時延長,否則就視為該國家祕密到期解密。另一種是保密期限未滿,如保密範圍調整後不再是國家祕密的,或者是客觀形勢發生變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責任人作出利益評估,判斷是否可以解密。

  定密責任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資格:

  定密責任人在保密工作中處於源頭的位置,不但關係著定密工作的標準和質量,還直接關係著保密工作的成敗,因此對定密責任人的素質和資格應該有很高的要求。行政人員自由裁量權的大小,應與其業務素質成正比,這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分配的原則。定密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需要具備系統的定密知識,在缺乏專業培訓的情況下,由於業務素質上的差別,不同的人對保密範圍的理解會有很大差別,加之對錯定行為約束不足,造成隨意定密幾乎不可避免。因此,有必要建立定密責任人資格制度;定密責任人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取不同的定密資格,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權。

  定密資格可分為一般定密資格和特殊定密資格,一般定密資格可分為三級,分別對應祕密級、機密級、絕密級的定密權。高階資格可確定同級或低階密級,低階資格不得確定高密級。具備特殊定密資格,有密級鑑定權及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權。密級鑑定對專業知識要求更為嚴格,如刑事案件的密級鑑定結果必須經得起法庭質證;不明確事項是保密範圍未作出規定,又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對其確定必須對有關立法意圖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特殊定密資格是最高級別的定密資格,對任何級別的密級都有定密權。機關單位應根據保密範圍和定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可能產生的國家祕密的密級進行判斷,結合工作實際,配備能滿足定密工作需要並取得相應資格的定密責任人。第一,定密責任人要在政治上絕對可靠,要能夠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保守國家祕密;第二,定密責任人要精通本單位的專業工作,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要有權威,要能夠準確界定國家祕密,並確定密級;第三,定密責任人要具有豐富的保密業務知識和保密管理經驗;第四,定密責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要能經得起誘惑與考驗;第五,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髮展和應用範圍不斷擴大,定密責任人還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及辦公自動化專業知識,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資訊保安保密工作的需要。

  總的來說,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目前還處於發展完善階段,還有一些制度性的東西需要進一步明確,比如,定密責任人的任職條件、權力和責任、管理培訓等都需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