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誠信建設主題的論文範文

  誠信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而且也是當代中國社會所必須的最為基本的行為道德規範,社會誠信建設在社會建設中有著重要的影響。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社會誠信建設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社會誠信建設論文篇1

  淺談通過法律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近年來,“老人摔倒沒人扶”、“好人被冤枉”等一系列事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同時也刺痛著公眾的道德神經。切實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思潮,加速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時代任務。當前,我國法治建設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應當積極發揮法律對於社會誠信的能動作用,通過立法、司法推動社會誠信建設,使法律成為社會誠信的堅定捍衛者。

  誠實信用: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原則

  當代社會生活中,維繫人類交往的社會規範主要是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法律規範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而道德規範則是人們在無數次的社會交往中逐漸形成的行為共識,通常採用說服、引導、教化等手段使人遵守;法律規範定位為社會最基本的行為規範,而道德規範則對人們提出了相對較高的行為要求。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相對區分、相得益彰,共同發揮維繫社會和諧的重要功能,二者缺一不可。儘管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相對區分,但二者絕非水火不容。受不斷髮展變化的社會形勢影響,法律與道德的內在一致性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時常發生,這成為二者互動的基本形態。

  誠實信用作為一種美德,屬於道德規範的範疇。但由於其在生活交往中發揮著維繫社會秩序的基礎性作用,已被納入法律調整範圍。早在羅馬法時期,誠信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廣泛運用於經濟活動之中。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誠信原則在現代法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在民事、刑事、行政等的立法和司法中都有體現,個人誠信、企業誠信、政府誠信都在一定程度的有了法律保障。但是,誠實信用僅僅作為一條籠統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而應該通過立法和司法使之更具實用性。將法律原則具體化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規則,儘管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較高的困難度,但仍然是我國相關立法的努力方向。司法過程遭遇誠信問題之時,也應積極發揮司法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作用,助推社會誠信建設。

  科學立法:以法律制度保障社會誠信

  沒有制度的約束,好人也可能變壞。只有在具體制度上對不誠信行為加以遏制,對誠信行為加以鼓勵和支援,才有可能構建起社會誠信體系,使社會和諧擁有基本的誠信根基。這是立法發揮作用的適當空間,也是一項重要的立法任務。

  在當前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誠信成為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原則,並作為“帝王條款”在商品經濟和市場交易中調整著市場主體的行為,但其在經濟生活中的功能並未得以充分實現,仍不足以有效遏制各類經濟活動中的不誠信行為。比如,雖然有民法中“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等規定,但由於其過於簡單不具有操作性,很多時候也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近年來的一些社會現象表明,誠信缺失問題存在從經濟生活蔓延到社會生活的現實威脅。

  這一社會現實呼喚通過制定良法使誠信者的利益獲得國家的切實保障,使誠信行為真正得到社會的鼓勵,使不誠信行為得到必要的懲罰。在構建社會誠信體系上,良法意味著對誠信行為的鼓勵,使其收益大於或等於其成本;良法也意味著對不誠信行為的懲罰,使不誠信的成本大於其可能獲得的利益。立法還可以直接鼓勵善行,制定專門的“好撒瑪利亞人”立法。這方面,國內也已有嘗試。

  比如,深圳市最近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從免責原則、舉證規則、人身損害待遇、救助行為確認、法律援助、鼓勵作證、懲戒措施、政府慰問等方面對公民救助行為進行了肯定和鼓勵。這一典型的社會誠信立法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討論,絕大多數公眾都對這種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持讚許態度。我們相信,作為同內公民救助行為立法的一次嘗試,這必將在通過立法弘揚助人為樂美德、引導良好社會風尚方面積累經驗,成為後續立法的領路者。

  另外,刑事立法已將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的不誠信行為定性為犯罪以進行刑事處罰,比如詐騙、製假售假、惡意誹謗等行為。當前,還可以考慮擴大誹謗罪等的定罪範圍,將誣陷他人善行等產生惡劣影響的行為納入其中,以儆效尤。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誠信也應納入立法規制,加速規範政府信用的制度設計。政府朝令夕改、出爾反爾,必定導致公眾對政府行為缺乏合理的預期,是對社會誠信建設的巨大打擊。政府不誠信,也不利於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這應當得到高度重視,迅速啟動相關立法。

  公正司法:以司法公信助推社會誠信

  現代法治社會,誠實信用制度化最終依賴於法律的有效實施。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信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指標。正如有人所說:“司法公信是社會誠信的風向標”。當前,“信關係而不信法”、“信訪而不信法”,都表徵著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威脅著社會誠信的司法底線。因而,當前的社會誠信建設,應將樹立司法權威、增強司法公信擺在特殊位置。

  讓司法在陽光下執行,是促進和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司法公開,不僅是一項訴訟制度,更是當事人知情權的客觀要求。它不僅指法庭審判的公開,還包括庭前、庭後活動在內的整個司法過程的公開。隨著網路資訊科技的發展,社會公眾民主參與程度不斷提高,對司法公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進與完善司法公開制度,實現陽光司法,必然有助於社會公眾對司法實行更理性更有效的監督,從而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只要我們的司法者光明磊落、心存正義,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地對待每一個當事人,仔細謹慎地認定事實,有理有據地適用法律,其裁判結果經過反覆權衡,即使這樣的判決不完全符合社會公眾的道德要求,社會公眾也可能會理解。如果公開的判決確實存在問題,受到公眾一邊倒地批判與質疑,那麼司法公開就更加必要了。因為司法公開可以讓法官反思自己的裁判過程,提高審理案件的能力,提升司法裁判的質量,從而為樹立司法權威創造可能。只有司法者公開爭議案件審理的全部事實和程式,社會公眾才有可能接近事實真相而不再對相關案件進行妄自猜測。總之,司法公開是解決爭議、消除誤會的最好方式,是增強司法公信的最佳途徑。

  增加司法公信力,還應當切實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權威、司法公信的前提。我同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剛體和個人干涉。這一點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好地落實。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要正確認識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媒體關注司法,對司法活動提出批評與質疑,是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也是助力社會誠信的適當方式。誠然,少數媒體對案件的不實報道,對部分情節的過分渲染,誤導社會公眾產生一邊倒的輿論效果,這確實給司法活動帶來很大壓力,但這並非是媒體監督的“原罪”。

  事實上,司法獨立並不意味著法院與法官不受任何監督。那種認為司法獨立,就是法官的判決不受“民意監督”的觀點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在這些司法個案中,如果法院和法官能夠公開其判決書,並且判決書也有理有據、說理充分,那麼,媒體監督不僅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反而可能有助於樹立法院、法官、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權威。

  當然,司法裁判也應該積極發揮審判的導向作用,指引公眾遵從誠實信用這一社會主流價值觀和行為模式。在審判活動中,注意把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有機結合,通過肯定或否定某種社會行為,向社會傳遞道德價值判斷資訊,發揮公正裁判的懲惡揚善作用,切實捍衛社會誠信。

  社會誠信建設論文篇2

  試論和諧社會中的會計誠信體系建設

  [摘 要] 會計誠信體系在信用體系建設中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結合我國會計領域中出現的不和諧 因素,分析了會計誠信不和諧的原因,從而把會計誠信體系的建設提高到構建和諧社會的層次上來,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和諧社會;會計誠信體系;信用體系;信用工程

  所謂會計誠信,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行為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的態度誠實;二是行為人在提供會計資訊時遵守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會計誠信是和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曝光的一系列會計舞弊欺詐案件使會計業的公信力受到嚴峻挑戰,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隱患。如何重建會計行業誠信就成為我們面臨的緊迫問題,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一項艱鉅任務。

  一、會計誠信體系建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重大意義

  1.會計誠信體系建設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戰略舉措,其中的本質要求就有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信用體系,達到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會計業作為誠信行業,從20世紀90年代初便不斷致力於會計誠信建設,但是,會計誠信問題始終沒有根本解決。會計誠信就是所有會計人員必須以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準則,不做假賬,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可靠。應該說,會計誠信表達了會計行業對社會的一種基本承諾,是和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2.會計誠信體系建設是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是會計從業人員的基本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但是,伴隨“銀廣廈”事件、“藍田股份”事件的出現,會計造假、會計資訊失真的現象卻愈演愈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如果會計誠信問題得不到解決,其“不和諧”因素必然會阻礙和諧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3.會計誠信體系建設是和諧社會的思想體現。和諧社會的六個內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諧相處。而會計的和諧包括會計制度的和諧,即秩序和法制的統一;會計目標的和諧,即理想和多元的統一;人與人之間、人與世界的和諧,即公平和誠信的統一,合作和寬容的統一,可持續發展的統一。因此,會計誠信的體系是和諧社會思想的體現,它只有融入於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才能得到發展。

  二、會計誠信體系不和諧因素的原因分析

  1.資訊不對稱是產生前提。資訊不對稱是指市場經濟的活動主體具有不相同的資訊。如果會計資訊是對稱的,會計資訊的提供者與會計資訊的使用者對資訊的瞭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虛假的會計資訊就很容易被識破,那麼就談不上會計失信問題。但是,現實的經濟市場並非是一個有效市場,資訊不對稱始終存在。因此,資訊不對稱是會計資訊製造者提供虛假會計資訊的前提,從而也成為會計誠信不和諧的前提。

  2.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1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東大會形同虛設。2005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當前各類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數量佔非流通股的比例來看,國家股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比重超過了2/3,其中A股市場上的國家股也佔有較大比重,佔A股總數的比例為43.4%。這樣的股權結構使得中小投資者很難真正參與到企業的決策中去,從很大程度上講,股東大會已經形同虛設。

  2上市公司尤其是關聯交易被大股東操縱。由於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控股母公司“一股獨大”,因此可任意左右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根據2005年來自《證券日報》的統計,抽調48家公司披露的年報資料,共發生關聯交易筆數361筆,關聯交易總金額325.88億元,涉及關聯方395個,第一大股東的平均持股比例為61.43%,股權集中度相當高,“一股獨大”成為操縱關聯方交易從而造成資訊披露不規範的主要原因。

  3監管力度不強。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在內部控制中往往既負責資訊提供,又充當內部審計,缺乏監督。2004年國家審計署公佈的審計公告可謂觸目驚心:科研系統2個部門和45個科研單位轉移、擠佔、挪用科研經費6.69億元,另外還有13個單位把3.27億元的科研經費違規出借、對外投資甚至投入股市,內控形同虛設;其次,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監事會成員的身份和行政關係不能保持獨立,其工薪、職位等基本都由經營者決定,無法擔當起獨立監督的職責;第三,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對企業來說,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存在各自為政、重複監督、尺度不一,使得監管不足。對註冊會計師來說,違規審計雖然面臨很大風險,但因監管力度嚴重不足,使得挺而走險的註冊會計師仍然不斷增多。2001年,有關部門共抽查了16家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32份審計報告,並對21份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進行了審計調查,檢查發現有14家會計事務所出具了嚴重失真的審計報告,造成財務會計資訊虛假賬達71.43億元,涉及41名註冊會計師。

  2.會計自身特點及缺陷是基本條件

  1會計原則為虛假會計資訊提供了操作空間。其在會計實務中的運用是建立在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基礎上的,存在主觀隨意性,會計資訊提供者很容易藉此來操縱利潤。

  2會計政策為企業提供寬泛的選擇範圍。現行會計制度沒有對多種方法選用標準的具體規定,企業可在允許範圍內對同一經濟事項採用不同會計處理方法。

  3會計工作需要憑會計人員主觀判斷來進行。這就為會計人員製造虛假會計資訊提供了職務上的方便,如果會計人員出於特定目的,不能排除利益干擾而有意識地採用某種方法,就違背了客觀性原則。

  4會計準則的滯後性為會計造假提供契機。這就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準則的空白來選擇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會計政策。

  5會計人員沒有獨立地位。他們的工作行為都是處在經營者控制之下,獨立地位缺失,由於經營者的授意、強令和指使而造成的會計造假不在少數。

  3.利益驅使是巨大動力。企業通過提供虛假會計資訊獲得投資、貸款或減少稅金等經濟利益;大股東在其利益與國家、其他小股東、債權人發生矛盾的情況下,會對管理者施加影響,粉飾財務報告;單位負責人有能力也有條件影響會計人員,為個人及小集團的利益做假賬;在我國目前處於買方市場下的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不以降低審計質量為代價,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合作”,以實現“多贏”。正是這些複雜的利益關係,構成了虛假會計資訊產生的內在動因。

  4.處罰不力是重要障礙。《公司法》第212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法》第45條也有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還有不少條文只是羅列“不得”有這樣或那樣行為,卻沒有給出“違反了怎麼處理”的下文。這類條文的規定,明示了造假行為預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懾力不足。這種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對稱性就使得失信從可能轉化為現實,也極大地挫傷了誠信者遵循誠信原則的積極性,從而易導致社會陷入信用危機。

  三、會計誠信體系建設的對策

  1.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1股東到位。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夠有效地行使對公司的最終控制權。為此,需要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獨立的國有股權行使機構。同時,要逐步減持競爭領域上市公司國有股比例,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

  2強化董事會功能。為避免大股東任命的董事長在履行職責時忽視甚至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應引進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還可允許管理公司、諮詢公司、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向上市公司委派階段性的全職董事或兼職董事。減少董事與高層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

  3落實監事會監督權。目前,公司中設立的監事會往往只有對經營者的監督之責,而缺乏監督之權,無法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

  2.加強會計監督機制。內部監督機制是會計監督的基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重要措施。而社會監督、政府監督是為了督促企業內部監督到位。財政部門要認真完成新《會計法》賦予其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權和行政處罰權;審計部門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稅務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其他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職責分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但應避免職責交叉和重複檢查;執法人員應更新觀念,在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強化監督。

  3.健全會計法規。會計行為的嚴肅性靠會計法規來保證。新的《會計法》就會計違法行為明確了應由單位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當然,還應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關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會計資訊質量檢查公告制度,對於提供虛假會計資訊的會計人員和對於利用職權強迫指使會計人員做假賬的單位負責人要依法懲治。

  4.規範會計準則。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變動因素,制訂和出臺新的具體會計準則,針對當前出現的問題儘可能縮小會計政策選擇空間,要求適當增加會計的附註說明,完善和規範關聯交易的透明度。

  5.加大對會計造假的處罰力度。會計資訊失信屢禁不止,主要是由於對其處罰力度不夠,,與失信帶來的巨大利益相比處罰成本過低。因此,我們必須從立法、執法上對造假者追究其經濟責任、刑事責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其所得到的利益,大幅度提高會計造假成本,對企業領導授意、指使、強迫會計人員篡改會計資料的,必須追究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對於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活動知情不舉或者串通舞弊的,除追究法律責任外,要按規定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另外,還要加強對敢於堅持秉公辦事,勇於揭發檢舉的會計人員的法律保護。2006年7月31日,湖北藍田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40多萬元,包括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決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處罰力度的加大無疑是對註冊會計師造假處罰的一個開始,也必將是維護法律尊嚴、淨化會計資訊市場的一個良好開端。

  6.實施誠信工程

  1加強誠信教育。

  誠信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關係的基礎性道德規範,也是市場經濟領域中一項基礎性的行為規範。加強會計誠信教育是提高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推動力。強化會計誠信教育,首先要在會計業樹立誠信的“至上原則”,藉助一年一度的會計繼續教育,配合當前《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加強對單位負責人及會計從業人員誠信教育的學習、培訓,樹立正確道德觀、價值觀。我國著名會計學家閻達五教授就曾多次強調,我們應該加強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會計誠信建設。因此,我們要把會計誠信教育作為社會主義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來抓。

  2加大誠信宣傳力度。

  通過宣傳,淨化社會從業環境,讓全社會的人們都認識到會計誠信的重要性,強化誠信光榮、不誠信可恥的觀念。既要從正面教育會計從業者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事業觀,形成整個社會“求真務實”的誠信環境,又要從反面加以宣傳報道會計誠信缺失的單位和個人,以表警示和教育。

  3打造信用政府。

  政府誠信成為社會誠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夠增強社會公眾的社會信任感、歸屬感和責任感。政府失信會導致社會公眾信心不足、信仰迷茫、信任喪失,從而成為社會普遍失信的重要誘因。所以,社會的誠信首先是政府的誠信,誠信政府是誠信社會的方向盤。有了誠信政府,才有誠信企業、誠信個人和誠信社會。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信用管理職能,積極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另一方面,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大力抓好自身信用建設,起到示範作用。要以政府誠信建設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建設,以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控制會計資訊失真為突破口,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追究制,提高會計誠信水平,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4建立會計信用檔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狀況直接影響其公信證明的可信程度。一系列會計造假事件的出現就暴露出部分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未盡職守、串通舞弊的現象,存在嚴重的信用問題,是我們會計行業內部的不和諧因素。在我國,誠信檔案建設還剛剛起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已釋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推進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行業的誠信建設,強化行業誠信監督和管理。而且從實踐來看,早在2002年起,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的上百家會計師事務所就已開始建立起會計信用檔案。會計信用檔案一般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信用檔案和註冊會計師信用檔案。會計師事務所的信用檔案主要是:事務所基本情況;

  主要合夥人情況;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行業紀律的事實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業處罰;在年檢、註冊申報、文件等方面提供的虛假材料;民事訴訟敗訴;年檢未通過;納稅情況;協會認為其他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信用的情形。註冊會計師的信用檔案主要是:註冊會計師個人基本情況;商業信用記錄;個人收入和個人財產申報情況;社會工作及社會捐助情況;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行業紀律的事實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業處罰;在年檢、註冊申報、考核中提供的虛假材料;官司敗訴;掛名兼職等不誠實行為;年檢未通過;協會認為其他對註冊會計師信用有影響的情形。

  應該說,建立會計行業誠信檔案制度,將為深化會計行業誠信建設工作、提高會計行業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資訊支撐,對於促進整個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也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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