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教學的改革與創新論文

  環境法具有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新特點。環境法教學存在著重視程度不夠、教學模式僵化、教學內容龐雜、理論和實踐脫節等方面的問題,因而環境法教學改革的重心在於更新教學理念、凸顯問題意識、優化教學內容、強化實踐教學。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環境法教學的改革與創新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環境法教學的改革與創新全文如下:

  [摘 要] 環境法具有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新特點。環境法教學存在著重視程度不夠、教學模式僵化、教學內容龐雜、理論和實踐脫節等方面的問題,因而環境法教學改革的重心在於更新教學理念、凸顯問題意識、優化教學內容、強化實踐教學。

  [關鍵詞] 環境法;教學改革;問題意識;實踐教學

  教學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礎性工程。環境法課程是教育部確定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必修的16門主幹課程之一,在整個法學教育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環境法課程如何適應我國構建生態文明社會、建設美麗中國的時代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教學改革,已成為擺在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面前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課題。

  一、環境法課程的主要特點

  一鮮明的生態性

  我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環境保護法》第1條也將“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作為其立法目的之一。由此可見,生態性是環境法的本質特徵。這一本質特徵要求我們樹立生態文明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正確處理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實現人與人和諧相處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理論的綜合性

  環境法學是一門理論上具有綜合性和探索性的課程,它既是環境科學的一個分支,又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的特點。學習本課程,既要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又要具備充實的法學基本理論知識。例如,對環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學,對環境侵害的民事救濟涉及到民法學,對環境行政責任的研究涉及到行政法學,對危害環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學,對國際環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國際法學,等等。因此,學習環境法必須有紮實的法學功底。

  三內容的新穎性

  在西方,若從上世紀60年代發達國家對專門性環境立法的研究開始計算,迄今只經歷了大約50多年的時間。在中國,自1979年圍繞第一部《環境保護法試行》的立法而對環境法展開專門研究以來,也不過30餘年的時間。因此,環境法較之傳統部門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學學科。體現在:第一,觀念新。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觀念是環境法發展和進步的引擎。第二,內容新。環境法開拓了傳統部門法的新視域,對傳統部門法產生了挑戰。例如,傳統法只調整人與人的關係,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更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環境法形成了一套富於特色的環境法律原則和環境法律制度,傳統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很難完全適用於環境法。

  四較強的實踐性

  隨著環境問題的不斷加劇和對人類環境利用行為的不斷反思,環境法課程的實踐性不斷凸顯。體現在:第一,知識的綜合運用。在具體的環境法教學中,既涉及實體法知識,又涉及程式法知識,既涉及環境法學知識,又涉及相關學科知識。第二,能力的綜合運用。在具體的環境法教學中,教師只傳授學生相關法律知識是不夠的,還要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融知識傳授、能力培養和素質教育於一體。

  二、環境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重視程度不夠,教學理念亟待更新

  環境法是法學本科教育的 16 門核心課程之一,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遠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原因有二:一是環境法課程在各高校一般都屬於“新開課”,無論是師資準備、人才梯隊,還是教材配備、教案編寫,客觀上都無法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傳統“大法”相比,對這樣一個新事物,不管是教師還是學生對其都有一個從不重視到重視、從被動接納到主動接受的過程。二是在國家司法考試中,環境法考察的內容少、分值低,而國家司法考試客觀上對高校法學教育起著“指揮棒”的作用,這無形中給學生造成環境法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誤導。因此,破除環境法教學上的功利主義,是環境法教學改革成功的前提。

  二教學模式僵化,問題意識亟待培育

  正是由於環境法課程在各高校開設時間短,教師對環境法的教學經驗不足,尚不能高屋建瓴、駕輕就熟,往往照本宣科、搞“一言堂”,教師講、學生記。在這種單向知識灌輸模式下,學生學習的是某一法律規範“是什麼”,至於“為什麼”、“應該怎麼辦”則知之不多。長此以往,學生可能學到了一些“知識”,但發現、探究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卻未見長,批判、開拓與創新性思維更未形成,在遇到新的實踐問題或法律問題時只能束手無策。

  三教學內容龐雜,學科體系亟待完善

  環境法教學內容大體包括總論和分論兩大塊,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的問題亟待改進。表現在:第一,總論與分論的關係不協調。總論與分論的關係應該是一種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係,但在環境法的教學中體現得並不明顯。第二,分論結構不穩定且任意膨脹。對於分論,有的教師不僅講授環境汙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而且講授生態保護建設法;有的教師則只講授環境汙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而在分論各模組中,內容的安排也不盡一致。如在生態保護建設法中,有的教師不僅講授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而且講授防洪、抗震之類的法律法規;有的教師則不將防洪法、抗震法等納入環境法的體系之中。第三,教學內容上重概念、輕分析,重規範分析、輕價值評判,重一家之言、輕百家學說,不利於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不符合培養目標的要求。

  四理論和實踐脫節,實踐教學亟待強化

  理論聯絡實際是一切事物成功的不二法門,環境法教學亦是如此。但現實中的環境法教學卻常常偏離了上述原則。有的教師注重從“概念”到“原理”的講解,實踐環節未能得到應有的關注,導致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以致學生畢業後難以適應崗位角色和社會的需要。

  三、環境法教學改革的思路

  環境法教學改革的目標在於適應建設生態文明社會的需要,提高學生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培養學生將環境法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

  一更新教學理念,克服功利主義   儘管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法目前尚不處於“顯學”地位,現行國家司法考試框架下也還算“小兒科”,但無可爭議的是,環境法對於落實黨的“五位一體”的總佈局、推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提高大學生環境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和環境保護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卻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正基於此,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將環境法增列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足見其在高校法學教育中舉足輕重的地位。為與環境法課程的這一核心地位相適應,也為滿足新的時代背景下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建議國家司法考試加大對環境法的考查力度。

  在國家司法考試尚未作出調整之前,環境法教學應克服功利主義。從事環境法教學的教師應當理直氣壯地講授環境法,並藉此訓練學生法律思維、夯實學生法學基礎、培養學生實踐技能。

  二凸顯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

  問題不僅是激發學生求知慾的前提,同時也是學生理解和吸收知識的前提。因此,以問題為導向開展教學,將問題意識貫穿於整個課堂的始終,成為我們努力的一個方向。它有利於學生在相互爭鳴、相互啟發的氛圍中求得共識、獲取新知,也有利於培養學生的洞察能力和創新精神。如筆者在講授“危害環境犯罪制裁法”一章中的“汙染環境罪”時,結合《刑法修正案八》對這一罪名的修改,提出了三個問題: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對這一罪名作了哪些修改?第二,這些修改在刑法上的意義何在?在環境法上的意義何在?第三,這些修改預示著刑法和環境法怎樣的發展方向?這三個問題由淺入深、層層遞進,通過對它們的啟發與討論並嘗試給出回答,不僅使同學們對汙染環境罪的現行立法和發展趨勢有了一個更為深刻的認識,而且也訓練了同學們的法學思維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些能力對於法學專業學生的學習和今後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值得強調的是,堅持問題導向、凸顯問題意識,通常應是在教師的主導下由學生自己發掘問題、分析問題、尋找可能的方案,最終使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變成主動接受與探究並舉。教師的角色不再明確指向既有的答案,而是在初步解決問題的基礎上提出更廣泛、更深入的新問題,鼓勵學生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提高學生批判意識和創新思維。如某權威教科書認為,環境權是基本環境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在教學過程中,有同學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環境權雖然是一種新型權利,但無論如何其在內容上都不應包括義務。理由是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性質迥乎不同。對此,筆者表示讚賞,這種讚賞不在於其觀點的正確與否,而在於其“尊重權威而不盲從權威”的理論勇氣。它表明對環境正義、環境法治的追求永無止境。

  三優化教學內容,完善學科體系

  1.知識的體系性和完整性相結合。通觀國內環境法權威教材,結合環境法課程培養目標,筆者認為,環境法的學科體系可分為總論和分論,其中總論部分包括環境法導論、環境法的基本原理、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分論部分包括環境汙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生態保護建設法、環境行政法、環境侵害救濟法、危害環境犯罪制裁法、國際環境責任。這樣的學科體系可以為學生搭起一個體系完整且可塑性強的知識框架。

  2.關鍵性與系統性相結合。環境法教學內容多、教學時間短,加之學生平時接觸不多,所以教與學難度都比較大。為了增強環境法教學的實效性,教師要精選教學內容,確保學生既能深入地掌握各分支部門法的重點問題,透徹地瞭解各部門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又可系統地把握環境法的巨集觀體系,通曉環境法的基本知識。例如,在講授各分支部門法時,對具體原則、制度等重點問題要重點講解,通過案例研討等方式反覆呈現;在每一分支部門法講授完之後,要用圖表法再現這一部門法的內容體系,有意識地幫助學生把前後知識點串聯成線,形成條理性。

  3.環境法知識與其他部門法知識相結合。環境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交叉滲透,要求我們在環境法的教學過程中注重與其他部門法的關聯。例如,在講授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時,既要看到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共同之處,也要看到它們的差異性;在講授共同環境侵權時,倘能結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背景知識進行教學,無疑會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四強化實踐教學,提高實踐能力

  環境法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因此在環境法教學中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正如季衛東先生所言:“在現代國家中職業法律家之所以享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在於他們掌握了法律專業的知識技術,尤其重要的是他們通過法學教育和實踐體驗所形成的獨特的思考方式適應了時代的需要。”因而我們要打破以往環境法以課堂為中心的“封閉式”教學體制,實行開放式的教學,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此亦是環境法教學改革重點之一。對此,各高校作了一些有意義的探索。如組織觀摩法庭審判活動、模擬法庭教學、專業實習、社會調查、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等。值得一提的是,筆者所在的高校多年來利用暑期組織“江淮環保行”和“江淮普法行”志願活動,開展“公民的環境生態意識及其測評研究”等公眾法律意識調查,不僅彌補了課堂教學的不足,使學生直觀感受到環境法的立法、執法與守法現狀,同時也增強了學生參與環境公益的服務意識和建設美麗中國的使命意識,已發展成為筆者所在校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一大品牌。

  為增強環境法課程的實效性,環境法教學從內容到形式都需要變革。從事環境法教學的教師應勇於探索,努力將知識傳授、能力培養和素質教育融為一體,以培養出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的應用型、複合型的卓越法律職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