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心理基礎
論文摘要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為改革和完善中國的法律職業制度提供了機遇,而且為重構法律人才及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提供了新的機遇和內在的動力。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需要我們對它的內在特點、規律、作用及心理基礎有清晰的認識,如此才能更好地引導和規劃共同體的健康發展。本文擬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心理基礎進行探討,分析如何從心理上因勢利導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 法律職業共同體 心理基礎 消極心理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概述
在我國,學者們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有著不同釋義,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描述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為核心的法律職業人員所組成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包括立法人員、仲裁員、公證員、輔助人員等)。
這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受過專門的職業訓練,擁有法律職業資質。如同科學家或醫生,他們孜孜研究自己的職業工具,希望藉此維護社會正義。他們有時虔誠,堅守自己的信條;他們有時叛逆,“為權利而鬥爭”使他們不惜犧牲。他們擁有共同的知識、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職業習慣。他們是法治社會的脊樑,他們是公平與正義的實現者,他們是現代社會的法律人。
二、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心理基礎
(一)集體意識的作用
社會學家迪爾凱姆把集體意識界定為“一般社會成員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總和”,我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正建立在這樣一種集體意識的基礎上。法律職業共同體必須由經過專門法律教育或職業訓練的人組成,是具有統一的法律知識背景、模式化思維方式、共同法律語言的知識共同體;它以從事法律事務為本,是有著共同的職業利益和範圍,並努力維護職業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體;其成員間通過長期對法治事業的參與和投入,達成了職業倫理共識,是精神上高度統一的信仰共同體,如此多的共同性促進了集體意識的產生,而集體意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中起了重要作用。
(二)安全和歸屬的心理需要
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五類,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排列,這一需求層次理論為較多人所認同。其中安全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可以從共同體中得到部分滿足。法律人是一個職業的法律職業人員,同時也是一個普通人,同樣需要從社會中獲得安全感和歸屬感,而這種安全感和歸屬感在如此激烈的生存競爭中往往難以通過個體的力量充分獲得,這是促成共同體出現的原因之一,並且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存在可以加強個體成員在心理上對自身及所屬共同體的認同感和自信。美國社會心理學家米德指出:“在任何特定領域有能力的人都具有一種優勢,這種優勢在於他本人能做而其他某個人或許不能做的事。這給了他一個確定的地位,使他可以在共同體中實現他自己。”當法律職業人員組成一個共同體以團體的力量展示自身的價值時,這種對自身及所屬共同體的認同感、安全感和歸屬感得到進一步增強。
我們目前的社會還正走在走向法治的途中,社會治理的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將影響法律治理的職業化程度。法律治理的職業化程度不高將在兩種情形下為法律職業者帶來了風險。第一種情形是,國家或者社會不需要或者不強調通過法律規則來治理,主要依靠少數人的政策或者意志行事。這時從事法律職業,政治風險很大。第二種情形是,雖然有大量的法律或者法規,但法律職業者專業化程度普遍不高,職業群體的規則意識不強,缺乏一種普遍的職業精神與道德約束。這種情形之下,社會制度設計上的任何缺陷(而相對於整個社會的治理來說,這種情形似乎不可避免),都會成為法律職業者行為失範的誘因。這樣,法律職業者的風險就產生了。應該承認,第一種情形下的政治風險,除了少數妨礙獨立司法的情況之外,目前已經大大降低。而第二種情形下所產生的職業風險,日益凸現出來。尤其值得深思的是,這種現象是在法律職業群體逐步邁向專業化的過程中產生的,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本身的範疇。將法律作為一種職業,應該是一個更加廣闊的社會層面的問題,加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減少法律職業者的職業風險,從而能增加法律職業者的安全感和歸屬感。
(三)理性的選擇
趨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當然也是人性的本能,這種本能是生物與生俱來的,也是生物不斷向高階進化的保證。趨利使生物習得更強的生存能力,避害使得個體的生命得到延續,進而保證了物種的延續,其中的優勝者在大自然的優勝劣汰中生存下來,並促使物種不斷向高階進化。
當趨利避害的行為確實獲得了一定的利益(泛指各種利益,包括成功避開危險等),則指導這次行為的價值判斷即對這一具體情景的利害認知將得到強化,並逐步溶入個人的價值觀念中,成為其價值觀念的一部分,並做為以後判斷利害的依據。而同時,這種趨利或避害的行為也將做了經驗積累下來。當趨利避害的行為沒有得到利益時,會導致對這一具體情景的利害判斷產生動搖,這種動搖是潛意的,有時會是非常細微的,甚至無法覺察,但不能忽略。同時這一次的不成功的趨利避害行為將做為教訓積累下來,影響下一次對類似形勢的反應。
趨利避害作為人的一種正常心理應該進行合理運用,這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心理基礎之一。如果沒有法律職業共同體存在,法律職業人員孤立的自由競爭會讓個體產生較大的發展壓力和職業認同壓力,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存在在促進職業健康發展和獲得認同的同時,也給共同體成員帶來了一定的約束,在個體趨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法律職業人員趨向於作出對自己有利的理性選擇。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律職業人員的發展壓力和認同壓力使其對共同體的約束不那麼排斥,這也促成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的出現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是兩害相較取其輕的結果。
總是有人認為人似乎不該那麼自私,人性中總還是有高尚的一面。但現實使我們不得不承認,人性確有趨利避害和自私的一面,只是程度因人而異。在此,道德的說教顯得空洞,因為人性很難做到不被眼前的利益所引誘。正因為人性總是趨利避害,所以只能通過制度來加以引導或規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
論文關鍵詞 法律職業共同體 心理基礎 消極心理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概述
在我國,學者們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有著不同釋義,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描述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為核心的法律職業人員所組成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包括立法人員、仲裁員、公證員、輔助人員等)。
這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受過專門的職業訓練,擁有法律職業資質。如同科學家或醫生,他們孜孜研究自己的職業工具,希望藉此維護社會正義。他們有時虔誠,堅守自己的信條;他們有時叛逆,“為權利而鬥爭”使他們不惜犧牲。他們擁有共同的知識、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職業習慣。他們是法治社會的脊樑,他們是公平與正義的實現者,他們是現代社會的法律人。
二、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心理基礎
(一)集體意識的作用
社會學家迪爾凱姆把集體意識界定為“一般社會成員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總和”,我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正建立在這樣一種集體意識的基礎上。法律職業共同體必須由經過專門法律教育或職業訓練的人組成,是具有統一的法律知識背景、模式化思維方式、共同法律語言的知識共同體;它以從事法律事務為本,是有著共同的職業利益和範圍,並努力維護職業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體;其成員間通過長期對法治事業的參與和投入,達成了職業倫理共識,是精神上高度統一的信仰共同體,如此多的共同性促進了集體意識的產生,而集體意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中起了重要作用。
(二)安全和歸屬的心理需要
我們目前的社會還正走在走向法治的途中,社會治理的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將影響法律治理的職業化程度。法律治理的職業化程度不高將在兩種情形下為法律職業者帶來了風險。第一種情形是,國家或者社會不需要或者不強調通過法律規則來治理,主要依靠少數人的政策或者意志行事。這時從事法律職業,政治風險很大。第二種情形是,雖然有大量的法律或者法規,但法律職業者專業化程度普遍不高,職業群體的規則意識不強,缺乏一種普遍的職業精神與道德約束。這種情形之下,社會制度設計上的任何缺陷(而相對於整個社會的治理來說,這種情形似乎不可避免),都會成為法律職業者行為失範的誘因。這樣,法律職業者的風險就產生了。應該承認,第一種情形下的政治風險,除了少數妨礙獨立司法的情況之外,目前已經大大降低。而第二種情形下所產生的職業風險,日益凸現出來。尤其值得深思的是,這種現象是在法律職業群體逐步邁向專業化的過程中產生的,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本身的範疇。將法律作為一種職業,應該是一個更加廣闊的社會層面的問題,加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減少法律職業者的職業風險,從而能增加法律職業者的安全感和歸屬感。
(三)理性的選擇
趨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當然也是人性的本能,這種本能是生物與生俱來的,也是生物不斷向高階進化的保證。趨利使生物習得更強的生存能力,避害使得個體的生命得到延續,進而保證了物種的延續,其中的優勝者在大自然的優勝劣汰中生存下來,並促使物種不斷向高階進化。
當趨利避害的行為確實獲得了一定的利益(泛指各種利益,包括成功避開危險等),則指導這次行為的價值判斷即對這一具體情景的利害認知將得到強化,並逐步溶入個人的價值觀念中,成為其價值觀念的一部分,並做為以後判斷利害的依據。而同時,這種趨利或避害的行為也將做了經驗積累下來。當趨利避害的行為沒有得到利益時,會導致對這一具體情景的利害判斷產生動搖,這種動搖是潛意的,有時會是非常細微的,甚至無法覺察,但不能忽略。同時這一次的不成功的趨利避害行為將做為教訓積累下來,影響下一次對類似形勢的反應。
趨利避害作為人的一種正常心理應該進行合理運用,這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心理基礎之一。如果沒有法律職業共同體存在,法律職業人員孤立的自由競爭會讓個體產生較大的發展壓力和職業認同壓力,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存在在促進職業健康發展和獲得認同的同時,也給共同體成員帶來了一定的約束,在個體趨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法律職業人員趨向於作出對自己有利的理性選擇。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律職業人員的發展壓力和認同壓力使其對共同體的約束不那麼排斥,這也促成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的出現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是兩害相較取其輕的結果。
總是有人認為人似乎不該那麼自私,人性中總還是有高尚的一面。但現實使我們不得不承認,人性確有趨利避害和自私的一面,只是程度因人而異。在此,道德的說教顯得空洞,因為人性很難做到不被眼前的利益所引誘。正因為人性總是趨利避害,所以只能通過制度來加以引導或規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