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論文畢業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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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淺析農村電工招聘使用中的勞動糾紛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國發[1999]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9號檔案精神,全國各地在推進“兩改一同價”改革電力體制、改造農村電網、城鄉用電同網同價的工作中,在對過去亦工亦農的村組管電人員簡稱“村電工”招聘使用上,由於年齡原因,不能按照國家社保參保條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電工,導致勞動糾紛現象突出,上訴訪人數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從2002年至2013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繼出現了村電工集眾上訪和上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一、農村電力及村電工形成的歷史
1.農村電工的形成
農村電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據農村用電的歷史所產生的,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0年-1982年集體辦電時期,當時人民公社由區公所牽頭,組織各生產隊社員投工投勞,修建了微型或小型發電站,解決了個別鄉鎮和村組用電問題。同時,用上了電的鄉鎮或村組安排專人管理線路和抄表收費,鄉電工、村電工、組電工應運而生。
第二階段:1982年-1988年群眾建電時期。在國家實行農村包產到戶時,各村組通過賣大集體時期的倉房、耕牛等,自籌資金和組織人力架設農村低壓線路,使絕大部分群眾用上了電。每個鄉設一名鄉電工屬鄉八大員之一,每個村設村電工,每個組設組電工。
第三階段:1988年-1999年電力普及時期。隨著農村集體、集資辦電的興起,90%的村組群眾用上了電,用電照明得到了大面積普及各鄉鎮按照國家能源部頒發的《鄉電管站管理辦法》能源農電[1989]1286號要求,成立了鄉農電管理站;各村組用電按照臺區總表計量的方式,由各村組安排人員村電工管理本村組線路並負責將電費收取後每月向鄉農電管理站繳納。
第四階段:1999年-2014年,“兩改一同價”時期。1999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該通知的核心是“兩改一同價”.即:改革農村電力體制,要求將所有的農電管理站改革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所;改造農村電網,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網改造面達到100%.同時,國務院[1999]2號檔案授權國家經貿委為兩改一同價的實施部門。在此過程中,國家經貿委相繼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915號、《關於推進和規範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
以上檔案中,均明確指出將鄉農電管理站改革成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所後,對原有的村電工要通過考試合格後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農村電力資產由供電企業接收後通過降低電價的方式償還。並沒有要求接收農村電力資產就必須接收村電工。
由於每個縣的村電工人數是供電企業職工的2倍以上,因此,各縣在與國家電網公司簽訂以資產為紐帶的控股和代管的《電力體制改革協議》中,職工人數均只包含全民所有制職工,不包含村電工。
2.村電工的報酬來源
供電企業通過以各村組變壓器臺區總表計量的方式向村組躉售電,各村組指派村民通過亦工亦農的方式管理本村組線路並負責收取使用者電費向鄉農電站解繳電費,當時的村管電人員即村電工報酬來源的方式是:一是在70年代到80年代的大集體時期村組通過計工分來計發村電工的報酬;二是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國家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在包產到戶後,村電工直接從使用者頭上按每度電收取0.05元,每隻表收取1元座表費作為村電工報酬;三是隨著國家行業管理的深入,為避免村電工隨意加價收費而加重老百姓負擔,各市縣由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能源部頒發了《鄉電管站管理辦法》的通知能源農電[1989]1286號檔案要求,不允許村電工直接通過使用者加價收費作為報酬,相繼出臺檔案要求供電企業在電價外每度電加收5分錢,隨同電費收繳後專款專用,單獨擺賬,每個月再由供電部門根據每個村電管理的村組用電量的多少返還給村電工。
二、村電工解決的基本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14年年底,全國1646個縣在處理村電工用工上,陸續按照國家[1999]2號檔案和國家經貿委[1999]85號檔案要求,分別擬定了《方案》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對男同志年滿45-55週歲以下,女同志40-45週歲以下的村電工通過考試,優先進行招聘為專職電工後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專職電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補繳了養老保險。對超出年齡階段的村電工,參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700-1500.00元/年·人,最長不超過12年的標準,與村電工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補償金。大多數村電工與供電企業雙方均無異議。對持有勞動關係爭議的村電工,相繼都通過“一裁二審”的司法程式。從全國範圍來看,基本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均駁回了村電工勞動關係主張的訴訟請求。
三、村電工主張勞動關係等事項
目前,全國範圍內的村電工在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主張與供電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中認為,在2002年以前,在鄉農電管理站存在期間,勞動關係雖然不成立,但2002年以後,勞動關係應該成立,其理由是:國務院1999年頒發了關於《批准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要求從199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完成“兩改一同價”電網改造全面完成,改造面達100%,改革電力體制,形成一縣一公司,城鄉居民用電實現同網同價,村電工的報酬是供電企業從農網維護費中在列支。因此,沒有聘用的村電工要求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一是補繳從事村電工期間的“五險”,二是補發從事村電工期間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每月8天雙休日,每年10天法定假日,全年106天;三是雙倍支付勞動報酬。
四、電力企業抗辯的理由
目前,雖然社會上有部分人員或部門認為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屬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應該成立。但供電企業則認為,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理由及事實不充分。
第一,,國家能源部《鄉電管站管理辦法》中第五條明確了“鄉電管站是服務性管理組織,行使鄉人民政府的管電職能”;第六條規定:“鄉電管站實行鄉人民政府和縣電力部門雙重領導,由縣電力部門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因此,供電企業下設的供電所與村電工簽訂的《安全協議》等方面的資料,只是作為電力企業行業管理的一種表現形式。
第二,雖然國務院在1999年出臺了國發[1999]2號檔案,要求用三年時間完成“兩改一同價”,但實際上,國家落實“兩改一同價”工作中,在改造農村電網的投入上嚴重不足,至今全國範圍內仍有1/3的村組未進行農網改造,木電杆、破股線等現象依然不同程式存在,“一縣一公司”的電力體制改革仍未完成,有的縣仍然存在兩家供電企業,一個屬於國家電網公司的全資公司,另一個屬於國家電網公司的控股公司,甚至有些縣的供電企業仍然還是地方縣級供電企業。到2014年元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才對全國範圍內的部分縣級控股公司批准為國家電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四川省僅31家“一縣一公司”的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第三,2007年4月6日,國務院再次批准了《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7]19號,意見中明確指出了“電力體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階段性的,改革任務尚未全部完成……”,“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穩步推進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要切實加強對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各項工作規範有序,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十一五”期間後三年……適時開展輸配分開改革試點和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等。進一步說明了全國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沒有也不可能在從1999年開始,用3年時間完成的這一特殊情況。
第四,國務院授權國家經貿委作為全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部門國發[1999]2號,國家經貿委在《關於推進和規範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中“躉售縣供電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關於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的有關檔案精神規範操作,公司組建後,繼續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躉售縣的政策”;國務院批准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和國家經貿委《批轉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實行縣市鄉鎮電力一體化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85號等檔案中明確規定對優秀的村電工通過統一考試,擇優聘用,並簽訂合同實行合同管理,按照證據倒置的原則,從另一個方面印證了村電工沒有通過考試聘用之前與電力公司不具備勞動關係。
第五,按照國家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保[2005]12號檔案精神,供電企業所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中不包含對村電工的管理,不適用於村電工,沒有對村電工形成約束力,只對全民職工的管理。因此,勞動關係不成立;村電工是電力企業改制和改革中存在的一種特殊情況,他們主要是以農民或兼職其他的村組會計、村長、書記或農副業、個體經營等為主的職業,無須遵守供電企業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抄表收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調節決定時間,吃住都在家裡,其報酬的來源與電力企業的職工存在著本質的差異,沒有進入公司的成本,實際是從使用者頭上收取後再由供電企業返還給村電工作為報酬。
第六,從全國1464個類似的縣級控股公司中,如河南、湖南、福建等都出現了村電工上訴情況,村電工主張的勞動關係均未得到法院支援。2013年四川滬州納溪區沒有使用的255名村電工中,244人按照每年710.00元的標準給予了經濟補助,其中有11人起訴到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係敗訴後2013年上訴到四川省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訴訟請求,維持原則,認定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勞動關係不成立[2013滬民終字第337號].
五、幾點建議
法院在審理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勞動關係糾紛中,普遍認為:農村電工是以農業為基本職業,在從事村電工工作的同時沒有脫離而且主要是以農業生產,仍然繼續承包經營、耕種生產隊發包的土地,不接受供電企業的隸屬管理,無需按固定時間上下班,吃住均在自己家裡的特殊勞動群體,與電力企業職工在身份、隸屬關係、工作性質、工資來源等方面均有本質的不同,農電體制改革時,將原鄉電管站改革成供電企業的供電所並企業之間的合併行為,完全是按照國家政策遵照政府指令的執行行為,村電工與供電企業所產生的勞動糾紛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出現的特殊情況。同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2號檔案精神,國家經貿委於2000年10月13日印發了《關於推進和規範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要求“躉售縣供電企業在上劃直接管理過程中,省電力公司要規範運作,加強內部管理,進行財務並賬和統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電力企業要創造條件,積極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員,共同處理好債權債務。
與電網建議無關的債權、債務由當地政府負責處理。”由此可見,電力體制改革中出現農村電工與供電企業的勞動糾紛化解,不僅僅只屬於供電企業的責任。勞動關係糾紛的化解是各級政府和電力企業共同的責任,因此,一是在出現村電工與電力企業的勞動糾紛時,縣人民政府應召集信訪、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統一口徑,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不能全部將矛盾推向供電企業。二是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縣級各相關部門、供電企業一道作好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三是按照新的《信訪條例》要求,省、市、縣在辦理村電工上訪案件時,決不能因為“怕上訪”而縱容個別人員的過高要求。四是,縣政府應針對個別年齡偏大,家庭情況困難而又沒有被供電企業招聘上的村電工,除供電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助償外,通過民政途徑,適當考慮給予低保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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