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核心期刊論文發表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析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論文摘要 法律風險管理,屬於風險管理的分支概念,其對於中小企業的必要性正在逐步被中小企業經營者所認同。本文通過觀察法律風險管理的歷史沿革,探究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特徵,分析中小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的必要性,以期對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和規範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策略。

  論文關鍵詞 風險管理 法律風險管理 中小企業 必要性

  談及法律風險管理,首先要明確風險管理的由來。風險管理源於20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當時由於受到1927年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影響,美國大批銀行和企業破產,美國企業開始對風險管理採取科學立法,並最終發展為一門獨立學科。20世紀七十年代以後,隨著企業面臨的風險複雜多樣和風險費用的增加。風險管理研究開始受到發達國家的重視和宣傳,法律風險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運而生。

  一、法律風險管理的歷史沿革

  1992年9月,美國COSO即美國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釋出了COSO《內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又名“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要求所有美國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和完善內控體系;2004年,美國COSO釋出了COSO-ERM標準——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

  隨著美國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立法規制,其他發達國家也紛紛開始通過立法來對企業的風險管理作出規範和指導,法律風險管理也隨之進入立法視野之中。“然而,我們不應將法律風險管理視為一種獨立的風險事件型別。法律風險的確有著諸多特殊性,但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與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應當是統一的”。因此,法律風險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分支學科,既然具有集法律與風險管理於一身的交叉特性,也必然要遵循風險管理的一般規則。風險管理的理念有助於人們在經濟活動中通過主動的預防,迴避各種不確定因素所帶來的各種損失或不利後果,並避免風險後果所帶來的震盪,維持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說,風險管理有利於企業及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有利於社會資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

  近幾年來,法律風險管理才正式傳入我國。2005年3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與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在京聯合舉辦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國際論壇,商討如何加強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2006年6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逐步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律風險管理。這標誌著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經上升到中央企業的戰略高度。

  2007年1月,全國工商聯亦釋出《關於指導民營企業加強危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導民營企業應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依法經營,嚴格控制企業的法律風險,嘗試在民營企業中推行法律風險管理。

  2009年5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當前形勢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強化風險防範意識,把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作為當前企業轉“危”為“機”的一個重要抓手,認真組織開展新形勢下企業法律風險源點的排查和評估,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控制管理體系,為企業在危機中加快結構調整、實施“走出去”戰略、進一步提高國際競爭力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釋出並實施《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27914-2011,這一標準適用於各種型別和規模的企業,可指導企業在其整個生命週期和所有經營環節中開展法律風險管理活動。法律風險管理熱潮風起雲湧,在各種企業經營管理中日漸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特徵

  法律風險管理,也被稱作法律風險防控、法律風險防範,學術上對其定義不一。根據國家標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對企業法律風險所下定義,“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基於法律規定、監管要求或合同約定,由於企業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對企業目標產生的影響。”本文將法律風險管理的概念界定為,法律風險管理即為依據法律和政策的監管要求,將法律作為一種管理資源貫穿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遵循風險管理的一般規則,通過系統規範的操作流程幫助企業最大限度防控風險,減少損失,實現企業規範管理和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國對法律風險管理雖然沒有統一的概念,但一般來說,都認為法律風險管理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律作為一種管理資源或者防控工具界入企業的日常生產管理中;第二,法律風險管理屬於風險管理的分支概念,遵循風險管理的一般規則和常用流程;第三,法律風險管理的依據是法律和政策的監管要求,具有嚴肅性和法定性。

  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一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獨特性質。首先,需要明晰中小企業的概念,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對中小企業所下定義,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企業可以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工業和資訊化部資料顯示,目前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的中小企業總數已佔全國企業的99%,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60%,提供了全國80%的城鎮就業崗位,上繳的稅收約佔50%.

  與中小企業的龐大數量和重要作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10年民建中央專題調研報告《後危機時代中小企業轉型與創新的調查與建議》顯示,中國中小企業當前平均壽命僅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業。而當時歐洲和日本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為12.5年,美國是8.2年,德國500家優秀中小企業,有1/4都存活了100年以上。另據官方權威資訊釋出,2012年一季度中國中小企業發展指數SMEDI為92.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0.9點,處於穩中回落的狀態,發展指數處於不景氣區間。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差、管理不完善,生存壽命短,法律風險頻發、後果嚴重,發展瓶頸難以突破。較之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更需要法律風險管理,研究如何切實有效地對中小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也就更具有現實意義。

  本文將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定義如下,依據法律和政策的監管要求,將法律作為一種管理資源貫穿於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通過系統規範的操作流程,為企業進行風險戰略管理,結合中小企業的具體需求和風險可承受度,幫助中小企業在風險與利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防控預案,實現中小企業規範管理和利益最大化。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除具備一般法律風險管理的共性外,還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更加突出重點領域的法律風險管理;與大型企業的全面法律風險管理相比,中小企業根據發展階段和行業領域不同,有著不同的實際需求和風險可承受度,如生產型的中小企業在智慧財產權、勞動人事領域的法律風險點密集、頻發,貿易型的中小企業在合同領域的法律風險點密集、頻發,根據各個企業的具體需求和風險可承受度,在重點領域進行更加突出的法律風險管理,更容易被中小企業所認同和歡迎。

  第二,以定性法律風險分析評估為主的法律風險管理;法律風險管理一般分為法律風險資訊檢索、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分析評估、法律風險防控、法律風險維護幾個環節,這其中承上啟下的法律風險分析評估環節中,需要對企業的法律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鑑於中小企業處於資料不充分、評價模型不成熟的起步階段,對中小企業,法律風險分析評估主要是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隨著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和風險偏好的增強,逐步完善中小企業定量分析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風險分析方法。

  第三,遵循實效、簡化的法律風險管理;中小企業一般不具備分工明晰的法務管理部門,相關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框架不太健全,這也決定在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更注重實效,對中小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措施流程要更加註重簡化、刪繁就簡,這樣才出適應中小企業的規模特點,不至於水土不服。

  三、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一實施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小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中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下崗失業人員增多,國家利稅減少,經濟總量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勢必對構建和諧社會起著一定的阻礙作用。反之,通過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生存和發展,則可以有力地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程序。

  二實施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有利於加強中小企業風險意識,緩解目前中小企業風險繁雜混亂的狀況目前,由於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內巨集觀政策、貨幣政策由適度寬鬆向穩健轉變,加之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抗風險能力弱、管理不規範、競爭市場較為混亂等因素,中小企業的增長速度、生產收入,財務指標增速出現回落,在部分割槽域甚至出現了不少中小企業的倒閉、關停的情況。中小企業的法律風險較之大企業問題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後,隱患更大,加之中小企業在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資金財力、防範風險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亂、更脆弱,一旦從隱患發展成為現實損害將嚴重損害中小企業競爭力,危及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危及交易鏈條與信用環境。因此,目前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迫切需要加強風險意識,憂患意識,切實推行法律風險管理,防微杜漸,使中小企業能夠健康發展。

  三實施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有利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合法規範現代企業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保證,以公司企業為主要形式,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條件的新型企業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制度、企業自負盈虧制度、出資者有限責任制度、科學的領導體制與組織管理制度。十四屆三中全會把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徵概括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十六個字。這四個條件都離不開法律風險管理對企業管理現狀的系統梳理和法律規範,當前企業經營發展環境需要風險關口的前移,實現以事先控制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變”,系統化、動態化地管理風險。這就要求企業要實現法律工作的“四個轉變”,即由傳統的救濟型、參與型、封閉型、事務型向預防型、把關型、開放型、管理型轉變,從整體上提升企業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與績效水平。因此,實施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施規範化管理的重要途徑。

  四實施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有利於中小企業合法參與市場競爭,培育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需要良性守法的市場競爭者。中小企業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經濟實體,其守法程度直接關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良性有序程度。目前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缺乏法律風險意識,有意無意地逃避市場監管,忽視產品和服務質量,惡性詆譭競爭對手,這種違法無序地參與市場競爭,一方面會導致中小企業自身遭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雖然可能憑一時僥倖獲得高額利潤,但一旦遭到查處,法律後果十分嚴重;另一方面,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及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實施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既有利於微觀上的各個中小企業,也有利於巨集觀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總之,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形式,彙集了法律與風險管理的綜合應用,本文對此進行簡要分析,以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有所參考,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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