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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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
摘要 仲裁日益成為一種重要的解紛方式,作為仲裁重要組成的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已迫在眉睫。我國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應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包括:忠實誠信、公平正義、清正廉明、勤勉敬業。
論文關鍵詞 仲裁員職業道德 公正 忠實 勤勉
“仲裁的全部價值在於仲裁員。”這句國際、國內仲裁界廣為人知的名言正反映出,仲裁員的職業道德和素養對於仲裁職業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職業道德規範體系,而是由各地仲裁機構以仲裁員守則、管理辦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規定。從仲裁職業的長遠來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我國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通過考察和分析,我們認為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規範應當包括:忠實誠信、公平正義、清正廉明、勤勉敬業。
一、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的概述
釐清相關的概念內涵是研究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建構的基礎。
一職業道德
社會分工孕育出職業,職業正是職業道德產生的基礎。生產力不斷的發展不僅要求人們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求人們具備一定的道德觀念,情感。因此,為了長期的利益和信用,各類職業群體依據日常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職業道德。職業道德是指 “全部從業人員在職業生活中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涵蓋了從業人員與任職目標、職業與從業人員、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連”。職業道德具有其獨特的特點:一是特定性。職業道德只在特定範圍內適用。二是穩定性。職業道德是職業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固有穩定性。三是多樣性。職業道德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因行業而異。四是紀律性。職業道德表現為對職業群體的約束,因此有強烈的紀律性。
二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仲裁是指當爭議產生時,當事人協商簽訂或按照爭議前達成的約定,自願提交於中立的第三方來裁判的爭議解決機制和模式。仲裁具備如下要素:1仲裁協議;2中立第三方;3居中裁決。由此可知,仲裁員是指由當事人選取或被仲裁機構指定,負責審理、解決糾紛的人。因此,仲裁員的素質和職業操守就顯得尤為重要。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可以描述為仲裁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仲裁員的職業道德除具有其他職業道德的特徵以外還具備自身的特性。首先是司法性,仲裁員雖有別於法官、檢察官,但是也是運用相關法律解決糾紛,因此很多學者認為仲裁員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其次是強制性,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規範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的,是仲裁員必須遵守的。再次就是民間性,仲裁的基礎是仲裁協議,仲裁人員的選定以及仲裁程式的運作都有別於訴訟,體現了仲裁的民間性。
三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作用
道德規範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運用倫理觀念、社會風俗和人的心理來調整社會成員之間以及社會成員與社會的關係。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作用與道德規範的作用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是道德規範在仲裁職業中的體現。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作用主要體現為規範作用和引導作用。規範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觀的評價標準,樹立了行為的標杆,使得仲裁員在行為過程中自覺抑制自己的私慾,節制自己的行為。其次,在職業文化中明確了主流意識,如果違反職業道德規範,不僅使仲裁員在良心上受到譴責,嚴重的甚至會受到行業內的制裁,這樣可以促使仲裁員在行為中形成一種自覺的壓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職業道德規範為監督仲裁員的行為提供了可以明確參照的標準。引導作用:首先,可以營造一種良好的職業氛圍,並確立了公平、誠信、正義的標準,引導仲裁員積極追求正確的職業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於提高行業信譽和形象。信譽和形象是一種職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石,通過提高每個仲裁員的職業素養,最終獲得仲裁職業的發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仲裁員職業道德素養的提升能夠促進全社會道德的發展,亦有利於和諧社會建設。
二、我國仲裁員道德規範體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現行規定
目前,我們國家仍然缺乏專門的全國性職業道德規範。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已經制定了全國性的一體適用的《中華人民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規定。然而卻沒有這樣一部法律統一規定仲裁員職業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員守則”或“仲裁員管理辦法”中有零星規定。《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這為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的建構提供基本的參照。《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明確定性該規則是仲裁員道德準則。第二、三條明確規定仲裁員應當具備勤勉、公正、誠實信用的道德品質。《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員應當公平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仲裁員應當認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管理辦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中對仲裁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也都做了相關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各個地方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員守則或是仲裁員管理辦法雖然內容也很詳細,但是規定相對分散,不夠全面。還有一些規定並不是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規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況下,仲裁員都是在專家中產生,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夠公正地作出裁決,認真履行職責。但是,由於人所存在的私慾導致自我約束的放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員違反職業道德枉法裁判的現象,這就需要道德規範的約束。但是目前缺乏統一的全國性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的約束,各地方的仲裁員守則或管理規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為擺設而執行力不夠。缺乏統一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作為依據,各地方與仲裁員職業道德相適應的後續制度及行為準則的設立就會出現混亂,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現在建構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條件已經具備,各地方在具體規定上不盡相同,但是有關仲裁員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方面還是有很多共通之處。例如都規定了仲裁員應當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仲裁員的選任條件中注重仲裁員的道德素質條件比如誠實信用;仲裁員應當積極學習,認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須迴避的各種情形等。這些規定可以為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提供有益借鑑。統一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可以將所有仲裁員納入規範系統,有助於增加社會對仲裁員的信賴和對仲裁的認可,提升辦案質量。同時,也減輕了訴訟所承擔的壓力,有利於解決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三、我國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的建構
一 忠實誠信
忠實誠信可以說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實誠信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忠實於憲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員自身具有的誠實信用的品質。仲裁雖然具有民間性,仲裁員能否算作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人長期以來也飽受爭議,但忠實於憲法和法律,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實踐來看,都應當是仲裁人忠實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條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員在職業過程中所應堅守的職業操守和道德底線,是保證仲裁裁決效力的前提。若是沒有這個道德底線,不僅當事人對仲裁的信賴會消失,而且仲裁員自身也會迷失方向。誠實信用是作為一個仲裁員所應當具有的品德。誠信的基本含義是指誠實無欺,講求信用。 “人無信不立”,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仲裁員的信任,而將糾紛交由其裁決,這就有賴於仲裁員應當具備的值得信任的品質。
二 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應當是仲裁追求的最終目標,仲裁員居中裁決的目的就是產生正義,所以仲裁員的個人品德和行為就顯得尤為重要。公平正義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員要做到公平正義,首先要能夠獨立,獨立的行使職權,裁決糾紛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條規定仲裁具有獨立性,仲裁員進行仲裁不受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干擾。其次,仲裁員要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允不偏私。當事人是基於信任而選定仲裁員作為第三方來裁決糾紛,如果仲裁員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會造成結果的不公正,這樣即辜負當事人的信任,也損害了整個仲裁行業的信譽。再次,仲裁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裁決。如果說忠實於法律是仲裁員的信仰,那麼依據法律裁決糾紛則是仲裁員的職責。
三 清正廉潔
《楚辭·招魂》中說:“朕動清以廉兮”。王逸註釋為“不受曰廉,不貪曰潔。”可知清正廉潔的含義是指不收受賄賂,不濫用權利貪汙。清正廉潔,不只是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要求,也是各行各業各單位都應當恪守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
具體到仲裁員的清正廉潔是指仲裁員不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枉法裁判。仲裁員清正廉潔是保障仲裁裁決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員保持清廉才能抵禦來自當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誘惑,才能獨立公正地裁決糾紛,保證裁決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若仲裁員有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請客送禮的情形,則必須迴避。巴爾扎克曾說“沒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夠有金錢的廉潔”。只有將清正廉潔作為一項道德規範,時時警醒仲裁員應當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質,才能保證其做出公正的裁決。
四勤勉敬業
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首要內容就是愛崗敬業,作為仲裁執業群體的仲裁員也應當具備愛崗敬業的精神。勤勉敬業應當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認真負責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內容;二是勤勉好學,鞏固自己的專業知識。第一,認真負責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內容,對待糾紛案件能夠兢兢業業,認真負責。包括認真分析案卷材料,調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以便作出公正裁決;妥善安排時間保證按時出席各項庭審,及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第二,勤勉好學,鞏固自己的專業知識,是指仲裁員應當注重日常學習,鞏固自己的專業知識,提高自身的辦案水平。《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明確規定仲裁員應當積極努力學習政治、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定期參加組織的培訓活動,掌握仲裁程式及庭審方法,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辦案能力。
仲裁員基於當事人的信賴而被賦予仲裁權,其行為直接決定仲裁裁決是否公正。所以,仲裁員個人的職業道德素質對於仲裁結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構科學統一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對於督促仲裁員履行職責,促進仲裁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篇2
淺議物業管理的立法完善
〔摘 要〕 物業管理與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房地產的升溫,物業管理中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然而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律,應加強理論研究工作,出臺專門的《物業管理法》,並建立物業糾紛處理系統,以解決物業管理實務中的問題。
〔關鍵詞〕 物業管理; 業主自治; 物業管理法。
物業管理起源於 19 世紀 60 年代的英國。經過一個多世紀,物業管理才於 20 世紀 80 年代從香港引入內地。[1]1981 年 3 月 10 日,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掛牌宣告成立,標誌著我國大陸物業管理的誕生。
雖然物業管理在我國興起的時間不長,但其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物業管理對於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進住宅建設,起到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2]但是,由於物業服務的發展速度明顯跟不上房地產業的發展,及人們對法律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物業管理中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一、物業管理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調整物業管理活動的法律,而是散見於各部門法或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形式出現。[3]。
1. 憲法。憲法中關於住宅、城市管理、經濟管理、公民權利等方面的規定及原則,在物業管理法體系中具有最高層次的法律效力。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我國多部法律中直接或間接涉及到物業管理相關法律制度。私法方面,如: 《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 公法方面,如: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消防法》等。
3.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釋出的規範性行政法規和檔案。如 1983 年國務院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及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2003 年 6 月國務院頒佈,2007 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標誌著我國物業服務立法進一步完善。
4. 國務院各相關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會頒佈的物業服務的行政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務院的行政部門中以建設部的規章居多。例如 1990 年《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90 年《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04 年《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等。地方性物業法規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物業服務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物業管理實務中主要涉及的法規及問題。
一 物業管理招投標。
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是物業管理市場發展、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和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 年建設部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雖對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招標方式等做出了規定,但並未對哪些專案必須實行招投標,哪些可以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哪些不宜進行招投標進行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只提到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目前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法規還未制定,給物業管理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留下了可鑽的空子,使競爭者參與者無法可依,也無法對有關方面進行有效的監督。
二 物業管理服務。
建設部發布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以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但對於物業管理模式的問題,最高層次的專門立法《物業管理條例》只允許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企業委託管理模式,與其上位法律《物權法》的規定存在衝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從大體上規定了招投標的方式、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上的銜接、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移交的總體規定,缺乏對承接驗收更為嚴密的規定,對前期物業的開始時間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企業不規範,前期物業合同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現象。
由於物業管理服務十分複雜、牽涉主體廣泛,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物業服務合同。為規範委託管理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更全面、準確地反映物業管理全過程的內容,更充分表述當事人雙方的意願,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1997 年釋出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示範文字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僅對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了規定,但其內容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並且對物業服務合同性質沒有明確界定。
我國《合同法》分則規定了 15 種典型合同,而今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導致實踐中對物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各行其是。[4]。
三 物業裝飾裝修管理。
裝飾裝修是指為了使建築物、建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建築物外表和內部精心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我國對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法律檔案中: 《物業管理條例》的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部 2002 年釋出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四 業主自治。
《物權法》首次在法律上為建立業主自治機構提供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業主的法律範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業主和業主大會進行了規定。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佈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設部制定了《業主臨時公約 示範文字 》,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
國內現行法律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規定,業主自治機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缺失,就有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發生的某些訴訟,主體發生缺位,業主的權益就有可能受損。
五 物業使用與維護。
《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分為: 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規定了物業使用和維護的內容。另外,《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異產毗連房管理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直接或間接為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當前法規未對物業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確的劃分和界定,使得這方面的糾紛特別多。另外,《物業管理條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對其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責任未細化,使物業公司維修責任被強制擴大。
六 物業服務收費。
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都是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法律。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的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指導價範圍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管理過程中還存在收費標準的爭議,對車位費、停車服務費、車輛保管費的界定不一,物業管理費收取及管理權的歸屬錯位,物業管理收費監管責任不明等問題。
三、物業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國家立法上,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一部在行政法規以上的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專門立法《物業管理條例》層次低,與《物權法》存在衝突。各地的物業管理髮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對物業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來的物業管理條例在內容上大相徑庭,與國家的規定不相一致,破壞了我國物業管理立法的統一性。只有從理論上科學認識和尋求物業管理內在的、必然的聯絡,通過立法途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5]。
一 加強理論研究工作,提高物業管理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我國物業管理理論研究尚處於起步和探索階段,理論研究滯後於物業管理的實踐。必須加強物業管理的理論研究,通過借鑑國外的理論研究成果並緊密結合我國物業管理髮展現狀,深入研究我國物業管理髮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明確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髮展模式。在正確理論的指導下不斷完善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提高物業管理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物業管理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二 出臺物業管理的專門法律《物業管理法》。
出臺《物業管理法》,充分考慮已出臺的上位法律相關規定的配套和細化,以現有的立法內容為基礎並吸收近年來物業管理立法的成功經驗,從法律層面上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規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確規定住戶 業主和使用人 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業主大會的職責、召集和決議方式,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性質,合同的內容或事項,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解釋,對合同法的適用,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規定物業管理收費的原則,收費用途,收費標準的制定,對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等。這樣一部專門法律,不僅提高了物業管理的立法層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業管理各有關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點。
三 做好縱向和橫向兩方面的法律協調工作。
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 即上下位法之間 應當互相銜接、不互相牴觸,同一層次的有關規範內容協調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規中,有與其上位法律明顯衝突的地方應及時予以修訂,如: 《物業管理條例》中關於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主體的規定與《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 為避免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協調,較高層次的法規應對物業管理在體制、收費等原則性問題上進行規範,但不宜太具體,以保證各地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制定細則的自主性; 各級部門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物業管理髮展的需要。
四 加強物業基礎保障型的法律規定,建立物業糾紛處理系統。
完善物業管理的司法保障制度,明確業主個人、業主集團、業主委員會等訴訟主體地位,對訴訟程式進行規範,並對監管、物業驗收和保修等方面做出細緻規定,保障物業質量及配套機制的完善,為我國物業管理的長遠和高效發展提供保障。同時,建立專門處理系統,以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為專職,不僅能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同時也有利於及時、高效地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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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試談法律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應用
摘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是保證一切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也是保證各行業繁榮昌盛的重要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社會各階層的世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顯著變化,人們的行為準則受到了社會價值觀的衝擊,法律和思想政治在道德的框架內約束人們的生活和生產。本文作者探討了法律在當前思想政治工作中應用的途徑,並提出了加強法律應用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思想政治;工作;應用
一、引言
所謂思想政治工作,是指社會管理層對其社會成員運用價值觀、道德規範、政治思想進行教育宣傳活動。這種實踐活動一般均為有目的有計劃組織,活動的內容往往能夠滿足社會各階層所需要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養知識。
二、法律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應用途徑
改革開放幾十年了,思想政治教育在社會中的越來越不被重視。思想政治工作出現了很明顯的弱化趨勢,政治工作的抓手明顯投入不足,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有效利用法律這一強大的手段對於政治工作的推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運用法律分析教育工作物件
法律可以被用來分析社會的不同現象,利用法律知識影響並制約思想政治工作目標的行為和觀念,對於某些工作物件所產生的牴觸情緒要及時運用法律常識予以消除,法律可以極大地加快思想政治工作速度,提供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利用法律途徑解決思想政治工作困難
在實際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這些問題必須得到及時的解決,促進該項工作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然而部分情況下會遭遇十分不易解決的問題,例如拖欠工資,不遵守勞動合同等,這類情況很難通過說教和調解得以解決,此時法律手段顯得非常重要,可以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給單位員工,引導當事人依法述求,運用法律知識理性解決此類問題。
三維護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思想政治工作經常會遭遇抗拒和衝突,這些是不可避免的挑戰。一些情況下,部分極端工作物件可能會暴力反應,致使矛盾升級,此時必須利用法律武器保護主體,對於一切暴力分子嚴懲不貸。同時法律還可以用於制裁不聽仲裁損害他人與公共利益的不法分子。
三、運用法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對策
思想政治工作的物件是一個全面的人,每一個個體都有自身的人格特徵,必須對個體的思想和觀念進行深入瞭解,才能做到拉攏人脈,建立戰線;只有感化群眾心靈,才能對其靈魂進行淨化,達到很好的思想政治教育目的。
一利用法治思維細化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是:法、理、情。施政時必須同時將此三要素綜合運用。法,即規矩,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把握好工作的正方向,維持社會穩定;理,即道理,存在即合理,要透過表面看本質,昇華對事情的認識;情,也就是情感,每一個人都有自身的情感需求,雙方擁有相同訴求時,往往能夠引起共鳴。要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須發揮三者的各自優點和功效,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行之以法。首先,動之以情,思想政治工作是個體與個體進行思想溝通的活動,心靈和情感若能共通,必將獲得極大的效果,在進行思想政治工作時,一定要用滿腔熱情淨化人心,獲得工作物件的充分信任,融化一顆顆堅硬的心。其次,曉之以理,思想政治工作最普遍的行為是以理服人,以充分的道理說服大家,將榮辱得失告訴工作物件,教導其辨別是非真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將大道理與小道理相結合,使得說理的過程切實有效。
二利用法律知識做實思想政治工作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牢固的思想領導能力,教育工作者要打好思想政治的理論功底,掌握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提高政治素養,不斷促進思想成長,擴充套件工作者的精神底蘊。同時,必須堅持思想政治的原則不變,對於一切歪理邪說要堅決說不,保證政治和道德立場的純潔性。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須將道理和法律相結合,在邏輯工作中堅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法治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可以有效促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群眾擁護能夠很好的推進思想政治工作。因此,有必要廣叢集眾思想,團結群眾智慧,凝結群眾創造力,做好群眾的主體地位,避免思想政治工作做不實。
三將法治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推動
思想政治工作中華民族的精神追求和當代中國的“中國夢”,都依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實現,其承載著整個社會評判對與錯的重要標準。幾千年來中華民族的美麗願景激發人們養成善良的道德情操,正確的思想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行是保證社會積極力量的根本,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須時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導工作物件追求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時刻保持旗幟鮮明,抵制任何邪門歪道,批駁一切歪理邪說,萬眾一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四、結語
社會的進步使得文明法治擁有更加重要的地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應當體現法治精神,維持法治地位,利用法律法規的手段輔助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只有做到法律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機融合,才能避免思想政治制度存在於形式,保證實踐活動更加科學、規範,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嚴肅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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