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犯罪畢業論文選題預期目標

  電子商務犯罪多以網際網路為平臺,並具有犯罪速度快、隱蔽性強、波及範圍廣等特徵。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電子商務領域犯罪及其對策研究

  [摘要] 進入21世紀,以因特網作為工具和媒介的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迅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伴隨而生的電子商務犯罪也日漸成為問題。本文以電子商務犯罪型別的分析為切入點,探討了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的缺陷,並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犯罪 刑法對策

  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範圍內的迅猛發展,其不良影響―電子商務犯罪也日趨嚴重,對全球經濟和社會秩序的危害極大,並給傳統法律帶來了許多困惑和挑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成為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電子商務犯罪型別的分析

  電子商務犯罪是指電子商務領域中發生的犯罪,或者發生在電子商務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犯罪行為。從犯罪學的角度,電子商務犯罪可以界定為:嚴重侵害電子商務交易和以電子商務為依託危害社會的行為。它主要包括兩種型別:

  1.嚴重侵害電子商務交易的犯罪。此型別的電子商務犯罪直接針對電子商務本身實施,犯罪人意圖通過犯罪行為,實現其各種非法目的。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1侵犯電子商務資訊。主要有:①盜用、竊取電子商務資訊。指進入電子商務系統,非法使用和佔有電子商務資訊的行為。如竊取客戶金鑰、資訊認證程式、數字簽名或者商業祕密,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損害的行為。②偽造、篡改電子商務資訊。該行為通過破壞電子商務資訊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對方接收錯誤或無效的資訊,從而給對方造成危害。

  2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電子商務系統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發生故障都會影響整個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而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是電子交易的物質基礎, 如果行為人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非法侵入電子商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刪除、修改其中的應用程式和資料,破壞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將直接造成整個電子商務秩序的混亂,給交易各方造成嚴重損害。

  3虛假認證。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體系中地位不僅重要,而且十分特殊。它監督、管理、認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資信,並維護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義務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因此,認證機構提供的資訊對交易方決策有著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如果認證機構工作人員惡意地虛假認證,可能使交易雙方受到嚴重損害。

  4非法截獲、複製電子資料商品。在電子商務系統中不僅存在作為交易基礎的電子商務資訊,還包括交易物件的資料商品。資料商品包括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和服務資訊等。資料商品在網際網路上交易傳輸的過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獲或者複製,給交易雙方造成嚴重的損失。

  2.以電子商務為依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電子商務低廉的營運成本,不受時空限制的交易方式,高速、便捷的交易程式等,在為我們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會為犯罪分子所利用。一些犯罪份子以之為犯罪工具或平臺來完成,其犯罪行為更具有隱蔽性,危害性也更大。主要表現在:

  1利用電子商務洗錢。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虛假或真實的電子商務行為作掩護,利用網路銀行結算的快捷性、客戶身份識別的模糊性以及兌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採用匿名方式在電子商務系統中進行賬戶之間資金的非法轉移。

  2利用電子商務逃稅。電子商務活動通過網路完成商務協議,而後進行貨物交付,使稅收徵管和監控失去直接的實物物件,難以進行徵稅。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納稅人身份與交易細節的確定極為困難,也造成了傳統的監控手段失靈,無法有效地進行稅收監管。

  3利用電子商務詐騙。電子商務使人們能夠輕鬆地進行商務活動,同樣也使商務詐騙行為更易得手、更難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電子商務名義,簽訂電子合同,在騙取被害人貨款、定金後,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甚至完全隱匿蹤跡,無法尋找。

  二、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所面臨的困境

  我國國務院於1994年2月18日頒佈了《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與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如《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形成了一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 然而,我國刑事法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的規定卻存在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如下:

  1.刑法典中現有罪名的欠缺。

  電子商務犯罪不僅涵蓋了絕大多數傳統犯罪的客體,而且還突破刑法典的範圍產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客體。與這些新客體對應的新型犯罪,如通過網際網路終端非法進入他人的計算機設施、破譯他人密碼、使用他人資源、利用網際網路向他人的計算機系統散佈計算機病毒,或盜用網上客戶支付賬戶等,在刑法中找不到相應罪名,必然造成對其處罰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其認定為此類犯罪還需要立法補充規定。另外,許多電子商務犯罪行為往往是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交織。

  例如電子商務詐騙的犯罪,顯然構成詐騙罪;實施詐騙行為必然採取偽造、複製資料資訊等手段,這就同時符合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構成。對此應如何進行犯罪認定,是認定為一個還是多個罪名,認定為一罪時是否堅持“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是需要認真加以研究的問題。

  2.電子證據的效力。

  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電子商務犯罪中搜集到的證據大多可歸為這一型別。目前,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型別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七種,電子證據還不是法定證據型別,這對於有關電子商務的刑事訴訟活動無疑是一個巨大障礙,給電子商務犯罪的認定造成了困難,但是將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型別目前尚不成熟。 能否將電子證據獨立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在證據方面的難點問題之一。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面對電子商務犯罪帶來的挑戰,各國立法者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筆者認為,面對電子商務犯罪時,應當在保持刑事法律的相對穩定性的同時,對其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具體對策如下:

  1.刑法典現有罪名的適用及補充。

  有學者將電子商務犯罪概括為十大型別:盜用客戶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偽造並使用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盜用電子商務身份證行騙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的犯罪;虛假認證的犯罪;侵犯電子商務祕密的犯罪;非法截獲、複製資料商品;電子商務逃稅的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犯罪。

  在適用罪名方面可以將以上十類犯罪進一步歸納成三種形式:

  第一,傳統罪名下的電子商務犯罪。這類犯罪與傳統犯罪的區別僅在於發生領域不同,但在其罪名適用上完全可以依照現有刑法得到解決。例如,電子商務逃稅的犯罪可定為逃稅罪,侵犯電子商務祕密的犯罪可定為侵犯商業祕密罪。

  第二,須補充新罪名的電子商務犯罪。這類犯罪在現行刑法中沒有相應罪名與之對應,不能為現行刑法所涵蓋,需要在刑法罪名上進行適當的補充。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的當務之急是在刑法分則中補充以下新罪名:虛假認證罪、網上逃稅罪、網上侵犯隱私權罪、提供電子色情服務或釋出色情廣告罪、網上非法交易罪等等。

  第三,需要修改犯罪構成的電子商務犯罪。這類犯罪雖然可以定義為傳統罪名,但其與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並不完全一致,須在傳統罪名下對犯罪構成作適當修改和補充。例如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犯罪。雖然刑法中已經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但是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並不屬於該罪所規定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範圍,所以應當對該罪的犯罪客體範圍進行擴充,使現行刑法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保持充分的適應性。

  2.根據刑法原則性規定擴充司法解釋。

  面對形形色色的電子商務犯罪,刑法仍然具有廣泛的涵蓋性和適應性,補充新罪名只能是在絕對必要情況下的選擇。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應當在保持刑法穩定性的前提下,更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司法解釋是在現行刑法框架內解決電子商務犯罪的可行途徑。特別是在目前對電子商務的探討尚不深入、對電子商務犯罪規律的認識遠未達到成熟的情況下,立法顯然面臨太多障礙。通過司法解釋,可以有效解決與傳統犯罪構成並非嚴格符合的電子商務犯罪的認定問題,彌補現行立法的欠缺。

  總之,電子商務這種嶄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發展,應在充分考慮電子商務領域犯罪的特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從多個方面同時入手,多管齊下,相互協調配合,構建電子商務領域犯罪的綜合控制體系,最大限度地保障電子商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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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略論電子商務犯罪及其市場監管

  【摘要】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範圍內的飛速發展,以網路為工具危害電子商務秩序活動和安全的各種犯罪日漸頻繁,給全球經濟和社會秩序帶來了極大的衝擊。電子商務犯罪作為一類新型經濟社會的犯罪,需謹慎對待。本文著重研究電子商務犯罪的型別、步驟和如何採取有效的措施監管商務市場,遏制和打擊電子商務犯罪。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犯罪,市場監管,刑事法預防策略

  1電子商務及電子商務犯罪的概念

  1.1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個階段的貿易活動的電子化。我國國內理論界把電子商務作了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商務涵蓋了所有以電報、電話、EDI、Internet等電子資料資訊交流形式進行的交易活動,而狹義的電子商務則指以Internet為執行平臺所進行的商務活動。

  1.2電子商務犯罪的概念

  所謂的電子商務犯罪,籠統的說是指在電子商務領域中發生的犯罪。然而在具體定義時,我們必須瞭解電子商務犯罪不是一種犯罪而是一類犯罪的總稱,而電子商務是產品生產、交換過程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所以也屬於經濟犯罪的一種,但是由於其作案往往藉助計算機實施,所以我們必須考慮這兩種犯罪的特性,其核心是侵犯他人通過因特網進行的正常商務活動或交易。綜上我認為電子商務可以歸類為:行為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利用網路工具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實施的侵犯他人權益,依照法律處罰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總和。

  2電子商務犯罪的型別

  2.1嚴重侵害電子商務交易的犯罪

  2.1.1侵犯電子商務資訊

  主要有:①盜用、竊取電子商務資訊。指進入電子商務系統,非法使用和佔有電子商務資訊的行為。如竊取客戶金鑰、資訊認證程式、數字簽名或者商業祕密,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損害的行為。②偽造、篡改電子商務資訊。該行為通過破壞電子商務資訊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對方接收錯誤或無效的資訊,從而給對方造成危害。

  2.1.2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

  電子商務系統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發生故障都會影響整個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而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是電子交易的物質基礎, 如果行為人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非法侵入電子商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刪除、修改其中的應用程式和資料,破壞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將直接造成整個電子商務秩序的混亂,給交易各方造成嚴重損害。

  2.1.3虛假認證

  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體系中地位不僅重要,而且十分特殊。它監督、管理、認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資信,並維護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義務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因此,認證機構提供的資訊對交易方決策有著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如果認證機構工作人員也虛假認證,可能使交易雙方收到嚴重損害。

  2.1.4非法截獲、複製電子資料商品

  在電子商務系統中不僅存在作為交易基礎的電子商務資訊,還包括交易物件的資料商品。資料商品包括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和服務資訊等。資料商品在網際網路上交易傳輸的過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獲或者複製,給交易雙方造成嚴重的損失。

  2.2以電子商務為依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

  2.2.1利用電子商務洗錢

  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虛假或真實的電子商務行為作掩護,利用網路銀行結算的快捷性、客戶身份識別的模糊性以及兌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採用匿名方式在電子商務系統中進行賬戶之間資金的非法轉移。

  2.2.2利用電子商務逃稅

  電子商務活動通過網路完成商務協議,而後進行貨物交付,使稅收徵管和監控失去直接的實物物件,難以進行徵稅。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納稅人身份與交易細節的確定極為困難,也造成了傳統的監控手段失靈,無法有效地進行稅收監管。

  2.2.3利用電子商務詐騙

  電子商務使人們能夠輕鬆地進行商務活動,同樣也使商務詐騙行為更易得手、更難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電子商務名義,簽訂電子合同,在騙取被害人貨款、定金後,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甚至完全隱匿蹤跡,無法尋找。

  3電子商務犯罪的步驟

  第一步,獲取有權資訊。有權資訊包括訪問許可權,如有權人的身份、使用許可權、金鑰、通行字。取得有權資訊的方法,既可以通過打聽、套聽、收集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技術截獲資訊,如行為人可以在網際網路、電話網上搭線,或安裝截收電磁波的裝置,獲取傳輸的系統資訊。有的甚至於通過分析資訊流的方向、流量、通訊頻度、長度的引數,取得有用資訊。

  第二步,改變資訊。如改變資訊流動的次序、方向,增加、刪除、更改資訊內容。由於網路資訊系統被作用力影響,從而引起由其扶持的裝置設施的運作發生混亂、或者發出錯誤的指令,其結果是將他人帳戶上的電子貨幣通過網路劃撥到行為人開設的帳戶上。第三步,資訊兌現,即行為人在消費中支出該電子貨幣或將之兌換為紙幣。這是因為詐騙罪是結果犯。

  通常,網路被視為虛擬社會,這一點對於認識網路犯罪極其重要。我們不妨將網路犯罪發生的場所分為虛擬空間和現實空間,如此一來,電子商務犯罪活動除中止犯外,在刑法上表現為三種樣態。第一,發生於現實階段的預備犯,如行為人通過分析受害者遺棄的檔案、紙張,從中尋求密碼、通行證。第二,發生於虛擬空間的預備犯和未遂犯。第三,發生於現實空間的未遂犯和既遂犯。

  4電子商務犯罪的市場監管

  目前,各國對電子商務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都呈優待和寬鬆的狀況,秉承網路立法的最小程度原則。關於電子商務犯罪的預防策略多種多樣,本章擬對電子商務犯罪的刑事法預防策略進行闡述。在借鑑國外的刑事法預防經驗,並結合我國現有的刑事立法及具體情況的基礎之上,形成一套關於我國電子商務犯罪的刑事法預防策略。在下文中,擬從刑事政策預防策略、刑事立法預防策略、刑事司法預防策略、國際司法合作等四個方面對電子商務犯罪的刑事法預防策略進行論述。

  4.1刑事政策預防策略

  雖然我國政府在預防和控制電子商務犯罪中作了很大努力,而且這些刑事政策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和控制電子商務犯罪的作用,但是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至少沒有起到刑事政策在預防、控制其他犯罪時所表現出來的作用。下文就存在的不足,針對刑事政策預防電子商務犯罪作補充性建議。

  關於電子商務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化問題,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指國家通過法定的立法程式將刑事政策轉化為法律。我國並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犯罪的法律出臺,為了打擊電子商務犯罪,將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有效途徑之一。電子商務犯罪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商務犯罪也會不斷變化。而法律的特點是相對比較穩定,不可能一出現新犯罪型別就馬上出臺法律進行規範,只有在條件成熟時才會頒佈法律,否則是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

  因此,在制定刑事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其在程式上合法化,在內容上科學化、系統化;在執行時民主化,而且更應該加強其執行力度,使刑事政策作為一個總體上的方針、原則,在預防電子商務犯罪時可以從巨集觀上把握,而將刑事政策法律化後又可以在細節上處理電子商務犯罪。所以深入研究刑事政策,國家合理的制定並加強政策執行力度,對預防和控制電子商務犯罪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4.2刑事立法預防策略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現行刑法關於電子商務犯罪的規定並非盡善盡美,為了預防、打擊電子商務犯罪,必須完善以下法律缺陷。

  4.2.1刑事責任年齡規定過高

  電子商務犯罪作為一種高智商的犯罪,行為人只要掌握一定程度的電子計算機技術就可以實施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電子商務犯罪和網路犯罪的犯罪者多為青少年。網路犯罪低齡化的趨勢,使得未成年人實施此類犯罪人數逐漸增加。以目前的刑法規定看,如果實施計算機犯罪的人大多是未滿16週歲的青少年,那麼我國關於網路犯罪的規定就相當於一個空罪名,將會有多少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基於以上理由,建議把電子商務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降低。

  4.2.2增加犯罪主體

  根據現有網路犯罪的規定,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但是從國內外司法實踐看,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或者達到其自身目的,已出現大量單位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等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施嚴重破壞、侵入計算機行為的單位就無從處罰,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應當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員等以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2.3增加刑罰種類

  現在我國刑法對電子商務犯罪的種類規定增加了罰金刑,再加上以前的自由刑,有兩個刑種。但是還缺少資格刑,一些人對實施此種犯罪已經比較迷戀了,事後性的懲罰往往不能阻止其再次犯罪。目前很多國家開始對電子商務犯罪規定資格刑,我國與當今世界各國關於電子商務立法廣泛使用資格刑的通例不符合。

  這樣可以在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犯罪方面起到明顯效果,而我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罰金刑,而沒有設定資格刑,實在是一個遺憾。建議針對一些犯罪分子在處以自由刑時並處資格刑或者單處資格刑,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實施電子商務犯罪的人接觸計算機網路的權利,以求有效地對犯罪人進行特殊預防。

  4.2.4增加現有刑法罪名

  雖然刑法中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但是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並不屬於該罪所規定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範圍。所以,應當對該罪的犯罪客體範圍進行擴充,使現行刑法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保持充分的適應性。由於目前我國關於這方面的刑法規定太少,總共只有六個罪名。所以在使用現有罪名的情況下,還應該按照實際情況補充罪名,以便全面打擊電子商務犯罪。

  4.2.5推進量刑適當

  刑法上量刑的依據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大小與犯罪構成因素相關,具體表現在主觀心態和危害結果。另外考慮到犯罪成本低,司法成本高的因素。在量刑時應該遵循罪行法定原則,再者,電子商務犯罪往往是跨國性犯罪,過低的法定最低刑不利於我國行使刑事管轄權。

  4.2.6擴充司法解釋

  雖然電子商務犯罪形式各樣,但刑法具有廣泛的涵蓋性,在目前情況下,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剛出臺,對電子商務犯罪再進行刑法修改是不現實的。,在保持刑法穩定性的前提下,更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以此來預防、打擊電子商務犯罪,較之於修改刑法反而顯得更為現實。

  4.3刑事司法預防策略

  4.3.1設定強制報案制度

  建立強制報案制度是針對被害人提出的,電子商務犯罪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要發現電子商務犯罪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因為完全依靠刑偵部門主動偵查很不現實,這就要求被害人在受害以後及時的報告給有關部門。

  4.3.2加強隊伍建設

  加強隊伍建設包括加強網路警察、司法隊伍建設。這對預防、打擊電子商務犯罪將起到積極作用,這就像劍客手中的利刃一樣,如果我們下決心要打擊電子商務就必須建設一隻能力超強的隊伍。

  4.3.3確定電子證據法律效力

  解決了電子證據的法律效率以後,法律對電子證據的取得、儲存、舉證等要做出新的規定,因為電子證據也不易取得,資料更新快,極易消失,如果受害人採取自己應對電子商務犯罪,那麼電子證據容易丟失,所以我們應該要求使用者將這些電子資料保留一定時期。在取得電子證據後我們應該採用法定形式儲存這些證據。

  4.3.4刑事管轄權問題

  在確定電子商務犯罪管轄權問題時,我們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國家主權原則,二是有利於打擊罪犯原則。

  4.3.5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立國際司法協助機制,目前各國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的不同,各國的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但是在打擊國際犯罪上,應該形成統一認識。設立國際協調機構,在出現新問題或者發生衝突時,協調機構負責溝通、協調並進行監督工作。在管轄權衝突上,各國應該協商一致,儘早訂立統一的國際公約。

  國際刑警組織也應該承擔打擊電子商務犯罪,除此之外,還應該加強各國的網路警察合作,協調各國網路警察之間的行動,國家之間開展情報交流,技術合作,資源共享,擴大網路警察打擊電子商務犯罪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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