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電子商務研究畢業論文
電子商務就是利用現代資訊科技,主要是網際網路技術來進行商務活動,是二十世紀末隨著Internet的迅速發展而產生的新型商務形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論文範文一:試析對完善我國現代物流立法的思考
論文摘要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和完善,我國的物流行業得到了飛速發展。物流行業的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我國在現代物流方面的立法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阻礙了我國物流行業發展。本文對我國現代物流立法現狀進行思考,對立法中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策略和建議,以供參考。
論文關鍵詞 現代物流 電子商務 立法
近些年,我國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繁盛,讓之前人們所不關注的物流行業進入視野中,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並且,隨著經濟發展的推進,物流行業的發展已經呈現出雨後春筍之勢,成為極具潛力的產業之一。物流概念最早傳入我國是20世紀七十年代,之後經過了學習和發展階段之後,進入到現代的飛速發展時期。可以說,物流行業的存在,為公眾的生活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讓人們可以足不出戶便享受到“送貨上門”的服務。但是,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我國對於現代物流的立法並沒有隨著物流的發展而得到相應的提升,立法滯後於物流發展的現狀無法有效保障物流行為的合法性,無法規範物流市場的有序發展與執行。完善中國物流法律制度建設,加快物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當前物流市場發展的需要,應當引起相關人士的重視,並在積極探索中完善我國相關物流立法。
一、當前我國物流業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當前我國物流業的立法現狀
到目前為止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以物流為調整物件的真正意義上的物流法。所謂的物流法僅僅分散在一些部門法之中,比如《公路法》、《鐵路法》以及《海商法》、《合同法》中。我國物流業在進行規章制度建設方面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其包括了權力行使、行政責任履行等方面的內容,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另外的一些物流法形式就是部委所制定的規章,比如《商品代理配送行業管理若干規定》等。可見,我國物流業的立法並不完善。在這些散見的物流法立法形式中,對於物流主體的立法同樣存在瑕疵。比如其對於當前社會中所存在的物流行業組織和協會方面的立法,則沒有具體的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規定,我國也沒有針對物流主體所制定的綜合性法律。對於物流行為方面的立法也不完善,只是簡單地將物流行為納入到了合同法的管理範疇,對於物流行為的特殊性方面考慮不足,針對其所進行的區別立法基本沒有。
***二***當前我國物流業的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的物流業立法在一定上緩解了物流行業法律空白,對物流行業中的行為進行規範,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但是,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當前的物流業立法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即使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的物流業立法也同樣存在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有歷史原因,但更多的是因為我國對於物流行業立法的忽視。加強物流行業立法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需求。
1.法律制度系統協調性缺乏:當前的物流活動並非簡單的設計中途運輸過程,其所涉及的內容和環節較多,比如倉儲、配送、運輸等各個環節,這就使得物流法的制定只能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立法方面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物流法在各個部門法制定過程中,所注重的是各個部門法的建設,對於物流法的制定也僅僅是為了照顧部門法的利益需要,因此,我們常會看到各個部門法中對於物流法衝突的制定情況。這樣給法律的實施人員會造成極大的困擾,一方面相關人員在進行物流法實施的過程中對於法律的規範性難以掌握,削弱了法律的規範性、指導性作用。另一方面,物流行業在市場執行的過程中,各個環節出現了連線不順暢,交接出問題的情況,對物流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礙。
2.物流法律空白較多:從物流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來看,我國仍有很多物流關係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規範。我國的物流行業發展時間較長,其相對於倉儲和運輸來說,歷史更為悠久。但是關於物流的法律還存有很多空白之處。現代物流業務量的加大已經讓物流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糾紛和矛盾,物流業務亟需要相關法律的支援和保護,對於現代物流出現的新業務和新問題於現代物流出現的新業務和新問題,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已經難以進行應對和調整。比如,關於物流市場準入條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流企業資信的確定和評定都是物流法律空白的表現,對此方面不加以嚴格規範,非常容易引起物流行業的市場混亂,對於物流行業的規範非常不利。
3.現行物流法律規範性較低: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範大多缺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同時,因為物流法的分散性,其存在於部門法之中,加上部門法對物流法律條款的不重視,使物流法律條款在制定的過程中過於籠統,在執行的過程中效力較弱。當前我國所執行的物流法律更多的是以國務院部委以及政府所制定和頒佈的“條例”、“辦法”存在的,立法的層次不高、規範性較弱、效力較低。物流法的這種淵源形式使之在實踐操作中規範性較低,加上其內容的模糊性,使相關人員在“規章”、“辦法”、“條例”的執行中很難把握其中的本質內涵,執行缺乏確定性。我國當前的立法水平還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提高,對物流法應當進行更加細化的、有針對性的條款制定。
4.現代物流技術標準不統一:當前,我國在進行物流行業標準化制定方面還存在不足,標準化程度還比較低。物流行業所涉及的各個行業,比如與之相關的倉儲、物流等行業,其標準化的構建還沒有形成架構,基本的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還沒有制定。物流技術標準的差異,對於物流行業的發展產生了影響,致使其出現了參差不齊的情況。物流標準化的制定體系龐大,其包括專用工具等技術標準,包裝、倉儲、裝卸、運輸等各類作業標準運輸等各類作業標準,並且包括作為現代物流突出特徵的物流資訊標準,並形成具有全國性質的,與國際相接軌的標準化體系。物流標準化體系在國際範圍內的應用已經越來越廣泛,我國也正在研究積極的對策應對國際化標準體系的構建,其對於我國法律的規範和統一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二、完善我國現代物流立法的策略
***一***構建脈絡清晰的法制體系
當前我國現代化物流與傳統物流不同,其更加具有系統化,物流本身的各種功能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其更加具有與包裝、倉儲、運輸、資訊處理、配送等相關內容的內在聯絡,物流與相關的方面形成了有機整體,所構建的體系能夠實現整體大於部分的效果。這就需要對物流法律進行系統化的制定。物流法的制定是否採用獨立法的形式呈現,則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劃分,依照我國現在的情況來看,對於物流法的制定並不一定要像《民法通則》一樣,制定一部嚴謹的、門類齊全的《物流法》,其更加應當注重的是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的物流法的內在系統構成。因此,可以“通過彙編修訂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疏通各單行法律規範之間的承接與遞進關係,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框架,促進物流行為規範化和物流運作效率”。也就是說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建立物流法條款之間的聯絡性,避免各個部門法對於物流法條款規定的衝突,讓其內在形成一個有機聯絡的系統,建立脈絡清晰的物流法制體系。
***二***完善物流法律規則,對接相關國際規則
隨著我國時代的發展,我國與國際社會相融合的事務越來越多,國際貿易的加劇對於物流的發展也必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對其國際化要求越來越高。我國在進行物流法立法中要注重完善其法律規則內容,注重與國際規則的接軌,打造具有國際特點的物流法體系。我國相關物流法研究學者在進行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可以與WTO原則相聯絡進行對比制定,一方面,我國在加入WTO時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此《議定書》的要求同樣應當成為我國對於國內相關行業的要求。並且,在《議定書》中對於物流相關行業的市場準入程度、行業形式和開放時間都有嚴格的要求,我國在進行相關法律制定的過程中,應當依照此種規定進行規則的制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將對外貿易經營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是履行《議定書》第5條有關貿易權放開的承諾,這是對物流業發展的最有力保障。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在法律制定的透明度方面也需要加強,針對不同的法律效力層次,進行不同的透明度規定,一方面讓人們瞭解法律制定的程式,另一方面也能夠使得相關人員參與到積極討論和研究中,提高法律制定的實用性。
***三***健全市場準入和監管制度,調整稅收政策
當前我國的社會分工已經非常細化,工商部門也深刻認識到了其自身的力量在面對如此眾多的、日益複雜的市場需求時候的吃力,於是以第三方物流為典型代表的社會化物流服務逐步興起,併成為現代物流的主流。物流法在市場中的應用更多的應當是為物流的發展和執行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讓物流行業在此環境中進行自我提高。因此,國家在物流行業相關立法中應當放寬物流市場的准入標準,取消物流行業相關的行政審批工作,建立企業登記註冊前置制度,讓更多的物流企業進入市場,增加市場的競爭活力。其次,國家要做好物流企業的管控,在進行法律制定時,要更多的關注物流企業的市場行為,對物流企業的不法行為進行鍼對性立法。同時,法律也要對物流企業的網路行為進行關注,建立長效機制,控制不法行為源頭,規範物流企業的良性競爭。最後,要加大對物流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制定,儘量給予物流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給物流企業更大的發展空間。
***四***加快物流標準化建設
標準化是進行物流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物流行業與其他行業進行溝通、交流的要求。其能夠促進物流行業效率的提高,對物流行為進行規範,保證物流的高效、便捷。首先,在進行標準化建設方面,我國已經成立了全國物流資訊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其能夠對當前的物流資訊進行彙總,對相關的物流基礎、管理、服務等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標準化建設。其次,在進行標準化建設方面,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相關的生產流通行業要堅持相關法律的建設,積極推動法律的執行,通過平托盤國家標準、國際貨運代理系列國家標準、條碼電子資料交換報文標準方式、手段推動物流產業的發展。同時,國家也要注重物流產業網路標準化的建設,藉助網路的管理形成法律建設的統一性,將市場中的物流行業發展與網路中的物流行業發展進行統一規劃,建立統一標準進行管理。
三、結語
我國當前的物流行業發展迅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隨之進行發展。雖然物流法律相關的法律在建設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這並不影響法律制定的先進性的表現。我們也相信,物流法律中所存在的問題都是暫時的,其必將隨著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而消失殆盡,並推動中國物流產業向著更好、更快的方向不斷前進。
電子商務論文範文二:淺析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資訊收集與使用的法律規制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資訊的收集與使用目前缺乏法律規制,本文簡述電子商務與個人資訊的概念,並對電商環境下個人資訊收集與使用的模式和現存問題進行剖析,在比較國內外相關立法現狀後提出了相應改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個人資訊收集 個人資訊使用 法律規制
隨著時代的發展,當今社會已經全方位步入了資訊化時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我國已經進人電商黃金時期,而且是以爆炸性的速度激增。資料顯示網路銷售每年以30%-40%的速度在增加,電子商務正以強勁的姿態,走入每個人的生活之中。在資訊時代中,不僅意味著人們能夠更方便、更快捷的查詢自己需要的資訊,也意味著資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幾何級數地增長。作為社會核心組成部分、社會價值創造者的人類,其個人資訊的價值則更是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對於個人資訊的利用過程中,收集與使用是最為關鍵的兩個環節。在電子商務企業爭相收集、利用個人資訊的同時,及其容易對資訊主體造成侵害,因此十分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
一、個人資訊與電子商務的概念
關於個人資訊的概念許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如學者王利明認為個人資訊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財產、健康等各方面資訊。學者齊愛民認為個人資訊的核心要素是“識別”,是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資訊的總和。這些資訊包括了一個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本文認為個人資訊即是由單獨個體產生出來的,能為外界所感知且具有一定載體的資料,且必須能夠通過這些資料追溯識別到作為資料來源的資訊生產個體才能稱之為個人資訊。
對於電子商務,還有學者提出電子商務是指涉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一切商務活動,只要這種商務活動是經由電子方式進行的,限於經由國際網際網路的範圍內。本文認為以電子資訊手段為媒介以及對網際網路的利用是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實體商務的最大區別,電子商務即是指以電子資訊手段作為主要媒介進行的一切商事活動。廣義上電子商務既包括整個過程全部經由電子資訊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動,也包括僅有一個或數個環節經由電子資訊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動;而狹義上電子商務僅包含整個過程全部經由電子資訊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動。
二、個人資訊的收集與使用及權益侵害模式
***一***個人資訊的收集及其過程中的權益侵害
個人資訊的收集是指資訊收集主體通過各種方式獲得資訊主體也即資訊提供者個人資訊的活動。本文所討論的個人資訊收集排除非法的資訊收集活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資訊收集的主體與模式出現了較大改變,呈現出新的特點。現在個人資訊的收集者已經不僅僅是國家公權力機關和金融業、保險業等傳統商業主體。以網際網路為依託,伴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各種各樣的電商主體開始收集個人資訊。除了個人資訊收集主體增多,收集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在國家公權力機關及傳統行業中,個人資訊的收集大都是“被動模式”,即資訊收集者通過向資訊主體提出要求,使其填寫相應表格進而獲得資訊;在電子商務中,除了以往的“被動模式”外,個人資訊的收集還呈現出“主動模式”的特點,即資訊收集者通過各種資訊科技手段,對資訊主體在使用相應網際網路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使用習慣、瀏覽記錄、聊天資訊等資訊加以記錄與收集,經過大資料模式下的深度挖掘與分析,形成具有商業價值的個人資訊。這種個人資訊的新型收集模式已經越來越廣泛地為電子商務企業所採用。
在個人資訊收集過程中由於缺乏法律規制,導致資訊收集活動往往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目前的一些行業自律規範影響範圍也都較小,對於個人資訊的收集方法和範圍、相關規定更是十分籠統,這直接導致了個人資訊收集過程顯得雜亂無章,以及對於個人資訊的過度收集。 在個人資訊收集的“被動模式”下,幾乎所有電商主體均會制定相應的隱私條款,然而由於沒有統一的規範,其相關隱私條款也是格式化檔案,導致使用者幾乎沒有選擇餘地,處於權益極容易受侵犯的狀態。在個人資訊收集的“主動模式”中,許多電商主體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均通過cookie技術收集使用者的瀏覽習慣、搜尋記錄等個人資訊,而這種收集方式往往沒有徵得使用者的同意,甚至最基本的告知都沒有。網際網路使用者越來越多的發現在網頁的商業廣告推送中出現自己曾經搜尋過的物品或服務,這種未經資訊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商業利用對資訊主體的權益構成了極大侵害。
***二***個人資訊的使用及其過程中的權益侵害
個人資訊的使用是指資訊收集主體經過個人資訊的收集行為後對相應資訊加以利用的活動。廣義的個人資訊使用既包括對個人資訊經濟的以及非經濟的利用行為,也包括對個人資訊的儲存與維護行為。而狹義的個人資訊使用僅指對於個人資訊的各種利用行為。本文所討論的是廣義的個人資訊使用。在個人資訊的使用過程中,傳統模式下具體的資訊商業利用和對於個人資訊的儲存於維護往往是由同一主體完成。而通過雲技術的不斷髮展,使得個人資訊的利用者與個人資訊的儲存、維護者出現分離。雲伺服器就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在這種新的模式下,可以影響和利用個人資訊的主體呈現增加的趨勢,對於相應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同樣因為缺少法律規制,導致在個人資訊使用過程中缺乏監督與相應的技術標準,缺少具體的對個人資訊使用界限的約束,導致個人資訊使用中的洩露與不當利用行為屢屢發生。網際網路企業洩露個人資訊事件時有發生。2014年3月,作為國內最大的線上旅遊服務提供商,攜程網被爆出現技術漏洞,可導致使用者個人資訊、銀行卡資訊等洩露。僅在2014年一年的時間裡,造成重大影響的資訊洩露事件就高達8起。而在因技術原因導致個人資訊洩露之餘,非法專賣也成為個人資訊洩露的重要途徑。有些商業主體通過合法手段獲取使用者個人資訊後進行二次加工,轉賣給不法商家,使後者通過騷擾簡訊、廣告郵件等方式推送資訊,對個人資訊主體造成不良影響。三、我國立法現狀
雖然我國個人資訊保護形勢嚴峻,但目前對“個人資訊”直接加以申明並予以保護的法律中僅有《護照法》、《身份證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八部法律,另外在一些部門規章中也有針對個人資訊的直接表述。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僅僅在個別條款中提及個人資訊保護,且大多隻是提出了要予以保護,具體的保護方式,權利義務關係,法律責任等均未提及。關於網際網路環境下的個人資訊,有《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予以提及,但基本與法律層面檔案一樣,只是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並沒有具體制度。只有《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對網際網路環境下個人資訊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制。但是必需注意到,《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其法律層級較低,且調整的主體侷限於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顯然無法滿足目前個人資訊保護的要求。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我國立法目前存在較大缺位。
四、國外立法現狀
雖然與我國目前立法缺失的現狀不同,法制發達國家紛紛根據本國具體國情創設了較為詳細的個人資訊保護制度體系,這其中尤以歐盟和美國為代表。歐盟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中以國家為主導模式,首先通過國家立法承認個人資訊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應當採取相關立法予以保護。同時將個人資訊的保護提升至憲法高度,在經濟利益與之衝突時,優先保護個人資訊。美國的個人資訊保護以私權利領域保護為主,以隱私保護為核心,儘量減少政府立法進行強制干預,並採用以行業自律為主導的個人資訊保護模式。在公權力領域多為對政府機關的資訊收集限制。其承認個人資訊的財產屬性,並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相關產業對個人資訊加以商業利用。美國在其立法實踐中創設了兩項重要原則:告知原則與選擇權原則。
通觀法制發達國家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可以大致總結為兩種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主要體現為行業自律,一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統一立法模式,主要體現為有完整的法律體系使個人資訊保護得以實現。所謂的分散式立法是針對於不同的行業設定不同的法律,這種做法在最大程度上遵循了各個行業自我發展的空間,並有針對性的規範各個行業內的行為;統一立法模式就是設定專門的法律保障個人資訊保安,在這種模式下個人資訊保護具有強制性,還會設定專門的保護網路隱私安全的執行機構。另外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態度,美國將其作為隱私的一部分加以保護,注重個人資訊的財產性,鼓勵相關行業設立行業自律規範進行自我規制,對個人資訊的利用限制較少;而歐盟以及其他歐洲國家則將個人資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加以保護,強調其人格屬性,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護,對於個人資訊的利用限制較多。
五、個人資訊的規制路徑
面對當前的個人資訊收集與使用現狀,我國相關規範制度還存在較大缺位,有必要通過各種方式完善個人資訊的保護,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法律規範,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調整社會規範最權威同時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針對我國個人資訊的收集與使用情況,還沒有一部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層面檔案進行規制,立法存在很大缺位。立法機關有必要加緊步伐,根據當前個人資訊收集與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特點與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立法工作,完善個人資訊收集中關於收集方法、收集範圍的限制性規定;對資訊收集主體規定相應的告知與保密義務;通過法律手段確認與個人資訊收集有關的格式條款中單方免責條文無效;規範個人資訊的利用方式,對濫用個人資訊的行為苛以嚴重的法律責任。
***二***加強行業自制,完善行業規範
在行業自律方面通過政府的激勵措施鼓勵行業自身監督,建立完善相應的行業組織並廣泛吸收行業內主體。充分利用行業自律的靈活性特點,處理個人資訊主體與個人資訊收集者、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構建行業內的相關技術標準,提升個人資訊的儲存、維護有關的安全水平,提高資訊收集主體的綜合素質。
***三***加強行政監管力度,強化管理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受制於專業技術知識缺乏、經濟實力不足等因素的影響,作為個人資訊主體的使用者往往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一旦出現有關個人資訊的侵權事件,會出現取證、舉證困難的情況,通過民法進行保障顯得力不從心。同時由於在侵害個人資訊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大規模侵權,但是對於單個受害人來說卻損害輕微,形成“大規模的微型侵害”因此雖然去行政化是時代趨勢,但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應該適當加強行政手段的監管,完善個人資訊的管理保護力度。
***四***建立監督機構,注重風險預防
在個人資訊的保護中,可以借鑑歐盟建立專門監督機構的做法,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查辦個人資訊不良使用案件,同時增強調查取證的水平,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相關制度措施取得實效。由於個人資訊侵害的行業影響很大,可以對於進行個人資訊收集的電子商務主體進行不定期抽查,加強相關主體的危機管理意識,將風險及時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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