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資集中採購管理規定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釋出了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大宗物資集中採購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發展銀行採購行為,加強採購支出與管理,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為履行管理職能或開展業務需要,以購買、租賃、委託或僱傭等方式獲取商品或者接受勞務的行為。
第三條 農業發展銀行集中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和省級分行分別設立採購委員會和採購辦公室。
採購委員會由行長、財會、監察、稽核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是採購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審查批准轄內採購管理辦法、審定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計劃,並對集中採購工作進行管理、監督與指導。
採購辦公室設在財會部門,採購辦公室由採購委員會組成部門的人員組成,是採購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日常採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採購計劃,收集、統計、釋出採購資訊,對集中採購進行發標、評標、定標、組織履約驗收和貨款的結算等工作。
第五條 農業發展銀行採購採取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由總行或省級分行採購辦公室統一組織採購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集中採購;由採購辦公室委託使用單位採購並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分散採購。
第六條 納入農業發展銀行集中採購範圍的專案包括:
一汽車、鍋爐、電梯、計算機及其輔助裝置、影印機、傳真機、空調、辦公傢俱等物品。
二重要的安全防衛設施和安全監控系統。
三總行採購辦公室認為其他需要納入集中採購的專案。
第七條 納入集中採購範圍的專案,涉及全系統或部分省統一購置的專案,由總行採購辦公室組織採購。
除總行採購辦公室組織採購的專案外,其他專案由省級分行採購辦公室組織採購。
第八條 基本建設專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納入集中採購範圍。
第二章 集中採購方式
第九條 農業發展銀行集中採購方式以招標採購為主,邀請採購、談判採購、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等其他方式為輔。
第十條 農業發展銀行集中採購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集中採購專案屬於高新技術並且複雜、無法提出詳細規格的,可以採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段招標方式採購。
第十一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專案,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行採購委員會批准,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製造的;
三採用招投標程式的費用與採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十二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專案,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行採購委員會批准,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隻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款的50%的專案,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申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總行採購委員會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三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專案,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行採購委員會批准,可以採用競爭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總行採購委員會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四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的現貨,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採購委員會批准可採用詢價採購方式。詢價採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供應商的價格擇優選定。
第十五條 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除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外,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經總行採購委員會審批。
第三章 集中採購程式
第十六條 集中採購專案要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定集中採購專案及專案預算。
二選擇及執行集中採購方式。
三簽定和履行採購合同。
四專案驗收和價款結算。
第十七條 農業發展銀行各級行在編制年度財務計劃時逐級申報集中採購專案,採購辦公室根據下級行上報計劃擬定集中採購專案及預算。
第十八條 農業發展銀行總行或省級分行採購辦公室統一組織採購的,採購辦公室為招標單位;由採購辦公室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採購的,受託單位為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 實行招標採購方式的專案,招標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規定,參照《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編制標書,刊登公告,接收投標,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與中標單位簽定採購合同。
第二十條 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集中採購專案,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確定採購談判小組成員以下稱談判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定標標準等事項。
二談判人擬定合同條款,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三在談判活動中,談判人應當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資訊。
四談判結束後,談判人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人並報採購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實行詢價採購方式的採購專案,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確定詢價小組成員以下稱詢價人、價格構成是否包括運費、保險費等、定標標準等事項。
二詢價人提出報價供應商名單,並附選擇理由報採購委員會決定。
三詢價活動必須公平進行,詢價人應當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應是既符合採購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四詢價人應將確定的中標人及理由報採購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集中採購專案在確定中標人後均應簽定採購合同。
第二十三條 集中採購的專案,由總行或省級分行採購辦公室與供應商直接結算,並將採購的實物及時提供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後憑採購辦公室出具調撥單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分散採購的專案,由採購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
第二十五條 採購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結算貨款。未經採購辦公室批准,單位自行採購的,一經發現,視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對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招標單位應責令其退出投標,並且在一年內不得在本行系統參加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採購委員會對招標單位進行處理,並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投標單位,建議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人員向投標單位洩露標底的,招標無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規定應當採取集中採購而不執行本辦法或通過化整為零自行採購的,要按照違反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發展銀行總行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