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程式,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以及由財政部認可的國外優惠貸款專案。
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除貸款國另有規定外,由中國進出口銀行等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承辦。其他金融機構受委託需辦理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業務,由金融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將根據專案的具體條件個案審批。
從事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銀行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或轉貸銀行。
三、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外國政府貸款專案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專案,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專案。
二第二類專案,是指專案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專案。
三第三類專案,是指專案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專案。對此類專案,省級財政部門既不作為借款人也不提供還款保證。
貸款專案的型別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向財政部申報專案時予以明確。
上述分類方法適用於本規定執行之日後的轉貸專案。本規定執行之日前的轉貸專案繼續按轉貸銀行與專案單位簽定的轉貸協議辦理。
四、第一類專案的轉貸,由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推薦代理銀行。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推薦,稽核後委託代理銀行辦理財務代理業務。代理銀行不對專案進行評估。在貸款國政府批准專案後,由財政部與代理銀行簽署財務代理委託協議,代理銀行代表財政部與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簽定專案的轉貸協議,並報財政部備案。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與專案單位或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的轉貸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如需改變轉貸條件,應事先報財政部批准。
代理銀行一律不得擅自改變此類專案的轉貸條件。
五、第二類專案的轉貸,由專案單位選擇轉貸銀行,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對其確認同意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稽核後委託轉貸銀行辦理轉貸業務。省級財政部門應向轉貸銀行提供還款保證還款保證書格式另發,並報財政部備案。轉貸銀行原則上不對專案進行評估。貸款國政府批准專案後,轉貸銀行與專案單位簽署轉貸協議,並報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轉貸銀行在事先徵得省級財政部門的同意後,可根據貸款專案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以及專案的投資回收期適當縮短貸款的償還期限。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縮短後的償還期限出具還款保證。在償還期限內,專案單位負責向轉貸銀行償還貸款,省級財政部門履行擔保責任,直至償清全部貸款。在專案單位和擔保人完全履行轉貸協議項下的貸款本息後,如貸款國政府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自行安排提前收回的貸款並對外承擔還款責任。
六、對於第一、二類專案,如專案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未能有效履行還款和擔保責任而導致不能按期對外還款時,轉貸銀行必須予以對外墊付。轉貸銀行應將對外墊付的本息、罰息及按國家規定可收取的有關費用的明細清單在對外墊款後及時上報財政部,並抄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稽核無誤後,將採取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部門扣款等措施,並按實際發生額與加收罰息之和以相同幣種或按撥付日銀行外匯賣出價折算成的人民幣撥付轉貸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對外墊付的處理辦法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七、第三類專案的轉貸,由專案單位推薦轉貸銀行,經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財政部稽核後通知轉貸銀行辦理轉貸業務。轉貸銀行接到通知後,對專案進行獨立評估,根據評估情況自主決定是否轉貸。轉貸銀行對確定轉貸的專案承擔最終對外還款責任。貸款國政府批准專案後,轉貸銀行與專案單位簽定轉貸協議,並報財政部備案。
如貸款國政府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以採取脫鉤轉貸的方式進行轉貸。轉貸銀行根據專案自身的生命週期和實際投資回收期重新確定轉貸條件。重新確定的轉貸條件中,政府軟貸款部分貸款期限不得少於建設期結束後的5年,貸款利率和費用不得超過原貸款利率及費用2個百分點。如貸款國政府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自行安排提前收回的貸款並對外承擔還款責任。
八、轉貸銀行接到財政部的財務代理或轉貸委託的通知後,對第一、二類專案應在1個月內將承接財務代理或轉貸業務的意見函告財政部,對第三類專案應在兩個月內將承接轉貸業務的意見函告財政部。
九、經商財政部同意後,轉貸銀行可根據不同貸款專案的分類和銀行內部的管理規定製定相應的外國政府貸款代理或轉貸業務的具體辦理程式。
十、轉貸銀行辦理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有關費用及財務核算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十一、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專案單位應嚴格遵守各方簽訂的轉貸協議。借款人應提前做好貸款還本付息付費的準備工作,保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應切實履行擔保責任。各轉貸銀行應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工作的管理,認真做好金融服務,保證按期對外還款。
十二、轉貸銀行應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按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編制統計表上報財政部。
十三、對違反本通知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財政部將採取通報批評、暫停對外提出有關地區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專案以及暫停轉貸銀行從事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等處罰措施:
一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專案單位不履行財務代理委託協議、轉貸協議,還款承諾函保證書項下的義務,未能按時對外還款或履行擔保協議的;
二為獲得轉貸業務,轉貸銀行利用非正當手段從事競爭的;
三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擅自改變轉貸條件和貸款用途的;
四轉貸銀行未按有關規定向財政部報送外國政府貸款統計資料的。
十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及計劃單列集團所屬單位或企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專案的轉貸管理,參照本通知辦理。其中辦理第一、二類專案的財務代理或轉貸時,財務代理委託協議或轉貸協議中應明確還款責任,並嚴格按有關協議執行。
十五、現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六、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