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名人名言

  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大全,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

  1. 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2. 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3. 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4. 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5. 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6. 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為所欲為。

  7.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8. 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字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9. 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為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10. 一旦閤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儘量做出有助於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1. 不知事實可以作為藉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2.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評

  3. 無法在司法程式中被採信的事實就等於不存在。

  4. 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5.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6. 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7. 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8. 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

  9.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10.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11. 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裡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12. 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13. 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14.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15. 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裡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6. 法包含著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數學教科書裡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麼,我們必須瞭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17. 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18. 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19. 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20. 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21. 昔之慾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

  22. 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

  23.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放棄人的權利,甚至於是放棄自己的義務。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東西作補償的。這樣一種放棄於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於使自己行為失去全部道德價值。

  24.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一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25.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26. 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集體,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27. 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過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一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一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我要說,一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於法制的理論。

  28. 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一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絡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

  29. 如果語句中並無模稜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30. 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