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工商畢業論文

  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到關鍵階段,面臨著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對我國的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市場行為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的主要政府職能部門。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議網路環境下貨幣資金風險管理

  摘要: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網路會計也逐步形成。人們在網上交易,資金劃轉在網路中進行,網路會計雖然給人們帶來了較大、快速經濟效益,然而在網路這個虛幻的世界中,人們很難控制網路經濟犯罪,尤其是貨幣資金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因而會計核算中經常會出現假賬、錯賬等現象。所以怎樣在網路環境下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與安全,已成為當今經濟界重要的課題。

  關鍵詞:網路環境;貨幣資金;風險管理

  1 網路環境下貨幣資金的流動的特點

  網路技術的發展促使企業內部實現網路化整合管理。所謂網路化整合管理是指用現代網路技術和資訊整合方法改造傳統工藝流程和職能部門、實現縮短生產前置時間、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企業整體柔性、減少庫存、壓縮管理層等戰略利益。網路化整合管理將企業整個生產活動的每個資訊採集點納入企業資訊系統中,通過必要的應用軟體工具將企業管理子系統,提供的數字化資訊實時反映到企業公共資訊平臺上,使各部門在資料共享的基礎上協調工作,相互監督,並最終將企業內部管理系統與EDI埠相連線,使企業工作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資金短缺是我國企業面臨的一大問題,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原材料的採購沒有按照生產計劃的需求來執行而導致原料的積壓,生產計劃沒有按照市場的需求來制訂而導致產品的積壓。而基於資訊科技的管理資訊系統則恰恰強調計劃的重要性,它可以幫助企業實現按需生產、按產定購,幫助企業大大改善庫存管理。另外資訊科技的運用,企業可以動態的掌握企業與市場、企業與供應商的供求關係,從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加快流動資金的週轉。

  事實證明,資訊和網路技術的運用確實對企業具有巨大的誘惑力。根據美國生產與庫存控制學會統計。使用一個ERP系統,平均可以為企業帶來如下經濟效益:

  1庫存下降30%—50%,它可以使企業的庫存投資減少1.4—1.5倍,庫存週轉提高50%。

  2延期交貨減少80%,誤期率平均降低35%,銷售部門的信譽大大提高。

  3採購提前期縮短50%,採購人員能及時進行價值分析和貨源選擇,節省採購費用。

  4停工待料減少60%。

  5製造成本降低12%,管理人員減少10%,生產能力提高10%—15%。

  由此可見,基於資訊和網路技術的管理資訊系統可以有效的促進現代企業管理的科學化,控制企業的資金流向,適應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要求,網路的匯入,已成為大勢所

  2 網路環境下貨幣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資料輸入和輸出等不相容職務沒有相分離,加大了錯弊風險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核心是人,控制操作人員的職能,也是會計電算化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提出的新要求。在手下會計系統中,對於一項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每個環節都要經過某些具有相應許可權人員的稽核和簽章。但會計電算化後,職能劃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為業務處理全部都是以電算化系統為主,電算化功能的高度集中導致了職責的集中,某些人員既可從事資料的輸入,又可負責資料的輸出和報送。因此,如果不加強內部控制,就會使某些計算機操作人員直接對使用中的程式和資料庫進行個人操縱處理結果,從而加大了山現錯誤和舞弊的風險。

  2、2 網路環境下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缺乏相應計算機技術和手段,使得計算機舞弊和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電子資料如會計報表、會計帳簿等的輸出均靠的是會計軟體對原始資料的加工處理,並將結果儲存在磁碟或者軟盤中。所有的記賬、會計報表的生成等工作都是由電腦完成。直接記錄在電腦磁碟或光碟上的電子資料取代了手工會計環境下的紙質資料。電子資料與紙質資料的不同是很明顯而且是多方面的,計算機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危害性,在電算化環境下通過計算機舞弊和犯罪的可能更大,計算機舞弊和犯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甚至更大,因此,電算化會計要求提高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計算機技術和手段。

  2、3 “網上支付”由一人操作完成,既不科學也不安全

  3 加強貨幣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的措施

  3、1 加強內部控制,堵塞漏洞

  3、1、1 建立嚴格授權審批制度

  授權控制是指各企業或崗位在處理貨幣資金收付及保管業務時,必須得到相應授權,經過批准才能進行。授權包括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前者指授權處理貨幣資金一般性經濟業務,如現金的收付、費用的報銷等;後者指授權處理特殊性業務,如大額資金的支付、應收帳款信用度的制定等,企業在明確了各管理層次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的責任、內容標準和限度後,即為貨幣資金業務的安全性奠定了基礎。

  3、1、2 實行不相容職務的相互分離制度

  崗位分工和職位分離制度,指的是對於組織內部的不相容職務必須進行分工負責,不能由一個人同時兼任。這一控制原則能使有關人員在處理業務時職責分明、相互制約。會計法明確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流通的全部過程。會計出納不能相互兼職,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建立職務分工控制制度,能從組織機構設定上確保資金流通安全。

  3、1、3 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對涉及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業務人員定期輪換崗位。企業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在配備了合格的人員後,應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以便於及時發現有關人員的貪汙、舞弊行為,減少貨幣資金管理中產生上述行為的可能性。

  3、1、4 加強銀行對賬單的管理

  在出納人員之外要設定稽核崗,負責對銀行對賬單的審查、管理,每月終了將銀行對賬單餘額與賬務科目銀行賬餘額進行核對。如果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並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餘額調節表應由會計人員完成,而不能由銀行出納人員編制;各月的銀行對賬單及銀行餘額調節表要經過出納科負責人、會計科負責人、稽核人員、財務處處長等簽字後作為會計資料交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3、2 改善資訊系統操作和維護控制制度

  網路環境下系統操作和維護控制主要是通過制定一套完整而嚴格的操作和維護規程來實現的。規程應包括操作的具體流程,各環節的主要分工和職責,注意事項,維護的時間和方面,維護的程式等內容。會計電算化系統操作和維護控制主要是為了保證財務軟體操作的規範化,保證財務軟體正確安全的運轉,防止軟體被非法修改、刪除。資訊系統的操作包括資訊的輸入控制、處理控制和輸出控制。

  3、3 “網上支付”操作機要嚴格管理

  操作機要設定開機密碼及支付密碼,並且要不斷更換;只有具有操作許可權人員才可以進行操作該機,一般人員不能對該機器進行操作,任何人都不能進行網上支付以外的其他操作;同時要強化防火牆和網路安全檢測措施,防範外來隱患對網上銀行的入侵,避免黑客侵入而造成的財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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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若干稅收原則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理應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實際上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其結果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使現行稅收受到了損失;另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造成“網路空間”上的“徵稅盲區”,本來應該徵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國函購公司一個公司搬遷到Internet上之後,政府就損失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美國國內稅務署署長瑪格麗特·米爾納,在1996年12月舉行的國際稅收第九屆年會上,對無約束的電子商務可能導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擔心。

  隨著網路貿易規模的快速擴大,網上稅收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人們對網上納稅問題也逐漸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並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一是網上貿易就要交位元稅,二是網路暫不徵稅。

  前一種觀點認為,網上的消費行為、服務貿易、電子商務使許多企業和個人逃避了應盡的納稅義務。一個高稅率國家的消費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網費便可從另一個低稅率國家購買到比本國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電子貿易的特殊之處僅僅在於它是一種數字化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的本質。對政府來說,本質上的交易行為都是應該納稅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蘊涵智慧財產權的知識產品,它們需要各國政府和國際法規的保護,而網上貿易對來自世界各地的資訊資源的享用幾乎是無償的,因此,政府對其徵稅無可非議。加拿大稅收專家Arthur Cordell和荷蘭馬斯特里克特大學教授Lue·Soete於1994年就此提出了改革稅制的建議——徵收位元稅Bit tax,即對全球資訊傳輸的每一個數字資訊單位課徵位元稅。

  後一種觀點認為,面對網路貿易的發展,當務之急是如何加強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為網路貿易和電子商務拓展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所以現在對網路貿易徵稅顯然為時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對網路貿易徵稅也有技術上的原因。網路貿易由於缺乏明確、清晰的地理路線而這種地理路線正是傳統有形貿易的重要特徵,網上交易很難確定買方、賣方和交易地點,儘管可以對通過Internet訂貨而最終由水路、陸路或空運完成交易的貨物徵稅,但卻很難對通過網路實現交易全過程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收稅。

  筆者認為,如果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放任自流,就會因電子商務交易額的急劇增大、傳統貿易方式交易額的相對變小而使國家的稅收利益大大受損,政府會因此而減少對網路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和對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支援,這些因素勢必構成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阻力。

  如果政府開始對電子商務徵稅,其徵稅依據、徵稅規則、徵稅的技術手段還有待改進和完善,如果對實施電子商務的企業徵稅過重,也會影響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能力和積極性。

  由此看來,政府如何制訂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存在一個進退兩難的困境。這一問題解決好了,當然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解決不好,就有可能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制約。怪不得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曾講:“國家既是人為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也是人為導致經濟衰退的原因。”

  筆者認為,由於全球網上貿易的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網路徵稅應在按照鼓勵、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導下,制定相應的徵稅原則,包括: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徵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徵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徵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徵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徵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執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儘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儘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徵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執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援,至少不要對它課徵什麼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資訊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徵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範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徵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徵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徵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佈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徵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徵稅與其他產業的徵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徵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儘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檔案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徵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檔案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徵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為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儘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儘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淨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鑑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註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徵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連結、海關連結和銀行連結,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徵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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