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現狀論與對策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有哪些

  一內部人控制

  內部人控制表現為經營層決定金融機構的發展、經營、分配等重大決策,還會出現個人獨斷、短期化的經營行為、過分的在職消費以及工資、獎金收入過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現象。又由於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存在許多薄弱環節,致使各種金融案件屢屢發生。如商業銀行經理人員和下級行員工事實上掌握著銀行資產的控制權和支配權,又無需承擔財產風險,所以,他們常利用職務之便,獨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內外勾結作案,為個人牟取利益。2007年銀監會對2006年的銀行業商業賄賂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情況通報結果是:2006年銀行業共發生商業賄賂案件113件,涉案金額2608萬元,涉案人員164人。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鉅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汙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複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後於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資料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餘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於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並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範的問題。由於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執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範。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於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於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裡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願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儘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並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並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後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佔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製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願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於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於形式[10]P97。並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瞭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並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絡的佔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定,但由於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係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於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複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於計劃經濟體制,由於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並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後於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並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絡,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衝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後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巨集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製約,並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於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資訊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於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範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後,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於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於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資訊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資訊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範的資訊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訊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資訊披露有待於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資訊披露的意識,在披露資訊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範,對會計報表附註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資訊,資訊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資訊的範圍也較窄。由於資訊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資訊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裡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巨集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巨集觀預警機制組織網路,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巨集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並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資訊,處理防範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資訊,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巨集觀、微觀雙向預警資訊,並是巨集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巨集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後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執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