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解讀

  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一大難題。中央始終高度重視解決這個問題,一直把建立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擺在重要位置。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把推進幹部能上能下作為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攻堅克難、力求突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 解讀。歡迎閱讀!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 解讀

  通知指出,《規定》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對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範了工作程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新時期幹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規定》的頒佈實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將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納入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落實《規定》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條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除《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程式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實施辦法》?

  答: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一大難題。中央始終高度重視解決這個問題,一直把建立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擺在重要位置。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把推進幹部能上能下作為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攻堅克難、力求突破。2015年7月,中央出臺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解決幹部能上能下問題作出了制度規範,在建立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上邁出了實質性步伐。《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對此,市委高度重視,組織力量研究起草了《實施辦法》,並通過多種形式在全市範圍內廣泛徵求了意見建議,經市委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市委會研究審定。制定這個《實施辦法》,主要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中央《規定》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通過制定貫徹中央《規定》的實施辦法,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規範,對於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提升幹部制度建設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幹部任用條例》與中央《規定》兩個黨內法規,組合實施、相輔相成,進一步完善了幹部管理的制度鏈條和工作格局。按照《規定》要求,進一步突出問題導向,充分體現首善要求和首都標準,建立完善北京市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規範,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幹部制度建設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為首都改革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幹部和人才保證。

  三是激勵幹部幹事創業、勇於擔當。通過制定《實施辦法》,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明確幹部“下”的標準和規範,進一步強調對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幹部,堅決進行組織處理,及時把那些銳意改革、攻堅克難、奮發有為的幹部,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幹部,大膽使用起來;進一步強調把嚴格管理幹部和熱情關心幹部結合起來,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更加鮮明地樹立用人導向,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勵他們更好帶領群眾幹事創業。

  問:《實施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實施辦法》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從嚴要求。堅持把高標準嚴要求的主基調貫穿《實施辦法》始終,把“從嚴”體現在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之中。在工作原則、調整重點、適用範圍等方面,嚴格落實中央《規定》要求,並運用分類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在調整渠道、調整方式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了適當補充擴充套件,進一步嚴格程式、規範方式、細化措施;在領導和保障機制上,強調嚴明紀律、建立工作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推動從嚴要求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

  二是突出正確導向。一方面,通過嚴明“下”的情形、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工作責任,著力培養造就一支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幹部隊伍,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明確到齡免職退休、辭職、健康原因調整等要求,為因家庭困難、負擔重、身體不適應等不願繼續擔任領導職務以及有更適合幹部成長髮展機會的,提供了“自然下”、“自願下”的渠道,在組織調整的同時兼顧幹部個人意願,體現以人為本和組織對幹部的關心關懷,引導幹部群眾正確看待“下”,破除“上榮下辱”、“下必有錯”等錯誤觀念,推動形成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良好氛圍。

  三是突出務實管用。《實施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對問責追究的方式、問責後的工作安排,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後的使用,因健康原因調整崗位的方式以及違紀違法免職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便於基層實際操作,充分發揮好制度的規範、引導、激勵、約束作用,引導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實推動形成幹部能“下”的常態化機制。

  問:與中央《規定》相比,《實施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細化明確?

  答:為更好地落實《規定》要求,增強政策的指導性和實用性,促進與相關法規制度的有效銜接,《實施辦法》對《規定》提出的部分原則性要求進行了細化補充,提出了具體意見。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實施辦法》適用於市委、市人大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幹部,市級人民法院、市級人民檢察院不含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幹部;各區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幹部;鄉鎮街道的領導幹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上列機關中的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二是對幹部“下”的渠道作了適當擴充套件。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明確的6種“下”的渠道基礎上,新增“辭職辭退”一種渠道;將“任期屆滿離任”調整為“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將“因健康原因調整”調整為“無法正常履職調整”,把“因健康原因調整”作為情形之一,並增加了離職學習免職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職等情形,形成了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問責追究、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辭職辭退、無法正常履職調整、違法違紀免職等7種“下”的渠道。

  三是對“下”的具體情形作了適當補充。主要是對中央《規定》有原則性要求、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進行了強調重申;對中央近期出臺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要求進行問責追究、組織調整的情形,進行了吸收補充;對在幹部管理實踐中已形成制度機制的成熟經驗做法,進行了總結提煉;對中央有明確規範、北京市已出臺相應落實意見的情形,進行了補充完善,使《實施辦法》所明確的“下”的情形更加清晰完整,便於把握、易於執行。

  問:剛才您提到,《實施辦法》對“下”的具體情形作了適當補充,具體有哪些?

  答:對具體情形的調整補充的主要體現在以下這幾方面:

  一是在“到齡免職退休”中,提出幹部工作年限、年齡達到規定要求,經本人自願申請,任免機關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是在“問責追究”的認定標準上,對《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7種情形進行了引用,同時根據中央有關檔案要求增加“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按照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和“違反幹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材料,造成幹部資訊失真失實的”3種情形。

  三是在“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的認定標準上,新增“違規經商辦企業、兼職和利用職權為家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或出現重大失誤”和“年度考核評價不稱職,幹部群眾評價不高、意見較大”3種情形;在“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的情形中,增加“市委實施意見”要求;在“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的情形中,增加“《關於全市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全力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意見》中所列領導幹部不擔當不作為14種情形”內容。

  四是在新增加的“辭職辭退”部分,主要強調了因公辭職和自願辭職的程式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依法應當辭退的5種情形進行了強調和重申。

  五是在“無法正常履職調整”部分,除健康原因調整外,按照有關規定增加了離職學習免職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職的兩種情況。

  六是“違法違紀免職”方面,提出了三個層次的“下”的方式,明確提出對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予以免職;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及時予以免職;因違紀違法情節較輕,受到較輕處分、行政處罰、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並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進行免職調整。

  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部分,保持與《規定》要求相一致,未作調整。

  問:對抓好《實施辦法》貫徹落實有什麼考慮?

  答:制度的關鍵在執行。《實施辦法》在加強組織領導、推動貫徹落實方面提出了落實工作責任、定期分析研判、正確把握認定標準、加強關心幫助、嚴明工作紀律、強化督促檢查等六項要求,進一步強調要充分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從嚴管理,推動各項政策要求落到實處。下一步,我們也將在進一步推動貫徹落實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加大宣傳力度。要求全市各區、局級單位要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把加大政策宣傳作為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重要途徑。要組織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認真學習《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基本要求,自覺規範履職行為。要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工作,擴大知曉面和認同度,集聚理解、支援和監督落實的正能量。

  二是要加強專題培訓。結合組織工作業務指導培訓,採取多種形式,強化對全市組織人事系統幹部的分層培訓,讓操作執行的同志熟悉精通《實施辦法》,真正搞清楚檔案的精神實質、主要內容,搞清楚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的關鍵問題,搞清楚進一步推動相關制度機制改進完善的著眼點和落腳點,提升組織人事部門推動制度落實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通過年度考核、巡視、信訪舉報核實、《條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等方式,瞭解各區局級單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情況。對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實施辦法》落地見效、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