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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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實現職業技能鑑定的社會化管理,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階技師以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職業技能鑑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一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准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審查批准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和辦法:
1.參加技能鑑定人員的申報條件和鑑定程式;
2.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考核辦法;
3.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4.職業技能鑑定站所考場規則;
5.《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鑑和核發辦法
三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四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鑑定。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站所。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第五條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鑑定理論研究及諮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七條經勞動部批准,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八條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九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是具體承擔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
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建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
一建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條件是:
1.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裝置;
2.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二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單位,根據上述條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其發給《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明確鑑定的工種專業範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標牌。
三鑑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審批許可權;鑑定技師資格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勞動部備案。
四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地區的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和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各總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勞動部審批。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十二條勞動部組織有關行業或單位的專家、名師,根據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統一編制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建立職業技能鑑定題庫。
第十三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必須遵守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必須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提取,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鑑定的物件:
一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職業技能鑑定;
二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六條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鑑定證書制度。
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階技師合格證書》;
二《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階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照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20XX]1號《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製,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鑑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用。
一職業技能鑑定費用支付專案是: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裝置消耗的費用;
二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於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由當地財政、物價部門做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階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鑑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階技師、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二十條考評員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考核,由勞動行政部門核准並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帶有本人照片的職業技能鑑定資格胸卡。
第二十一條鑑定技術等級的考評員資格認定和合格證書的核發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二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相應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聘期三年,並應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二十三條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指導中心或鑑定站所的工作;考評人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二,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費用。沒收的費用,專項用於職業技能鑑定事業。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製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階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佈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篇二
一、林業職業技能鑑定第038站規章制度
1.本站由國家林業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指導,實施林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2.本鑑定站在站長領導下,完成鑑定站的年度工作計劃制定,並完成年度總結。
3.鑑定站鑑定前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宣傳、考試命題、考核、成績上報、證書辦理和發放工作。
4.負責聘用各工種考評員及任命考評組組長工作。
5.負責對技能考核的監理工作。
6.安排考評員參加鑑定指導中心對考評員的培訓與指導工作。
7.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種費用收支由站長審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鑑定試題題庫。
9.建立職業技能鑑定培訓、考核及證書保管等工作檔案。
二、職業技能鑑定站站長職責
1.主持本站職業技能鑑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佈置年度鑑定任務。
2.稽核年度鑑定工作總結。
3.稽核鑑定費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評員參加培訓和鑑定站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三、職業技能鑑定站副站長職責
1.協助站長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職業技能鑑定教材訂購,大綱編寫工作。
3.主持安排實施性鑑定工作。
4.技能鑑定中負責對考評員的監察和考生紀律檢查工作。
5.完成站長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四、職業技能鑑定站辦公室主任職責
1.主持完成鑑定站的年度工作總結的撰寫。
2.協助站長、副站長完成年度技能鑑定的各項工作。
3.稽核技能鑑定考核試題抽取工作以及試卷印刷工作。
4.稽核鑑定材料的準備、鑑定所用儀器工具的準備工作。
5.稽核考評員的考評資格。
6.完成鑑定站的臨時性工作。
五、職業技能鑑定站管理員祕書職責
1.完成與上級鑑定中心的聯絡工作。
2.負責考生的鑑定成績錄入、證書辦理工作。
3.負責考評小組以及考評員考務費用的發放工作。
4.主持鑑定站的各種檔案和資料管理工作。
5.安排考核宣傳動員,安排考核時間以及下達考核通知工作。
6.完成鑑定站的臨時性工作。
六、各工種考評組組長職責
1.組織技能考核試題的命題及檢查稽核工作。
2.組織考評員實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3.負責各工種組的儀器裝置準備、考核材料準備工作。
4.負責本工種組考生的成績評定及成績複查稽核工作。
5.做好鑑定試題的保密工作。
6.完成鑑定站的臨時性任務。
七、各工種考評員的職責
1.協助考評組長做好技能操作試題的審閱工作。
2.協助組長完成鑑定儀器的準備、儀器檢查和材料準備工作。
3.參加鑑定培訓工作。
4.參加大綱、教材編寫工作。
5.完成鑑定站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八、儀器裝置管理制度
參見實驗室儀器管理制度,實驗教師職責
九、技能鑑定站檔案管理員職責
1.負責上級鑑定部門下發的檔案保管工作,負責檔案的傳閱。
2.負責鑑定成績單、鑑定合格證書影印件的保管,鑑定資料的保管及借閱工作。
3.負責試題題庫的保管工作。
4.負責計劃、總結的保管工作。
5.負責考評員考評資格證書的保管工作。
6.鑑定站公章的保管。
篇三
第一章職業技能鑑定所閱卷制度
1、閱卷人員和考評員必須統一嚴格掌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地閱卷、評分。閱卷、檢測評分開始前,應由考評小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門研究,統一評分標準、檢測方法和標準答案。
2、閱卷、檢測評分工作應在考生姓名、考號密封線的條件下進行,閱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擅自拆開試卷密封線,如有裝訂錯誤,應交考評小組負責人重新裝訂後再進行評判。
3、閱卷檢測評分,記錄分數要統一使用紅色鋼筆和圓珠筆,字跡要清楚易辯,有修改之處要有文字說明並簽字。
4、閱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修改考生試卷或實際鑑定專案,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工作情況,對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閱卷、考評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處理,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保密制度
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考核人員要嚴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違者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影響者,清除職業鑑定工作隊伍。
1、考前要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
2、考務人員考前不準向參加鑑定人員洩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人員身份。
3、考試要按時當眾將試袋開封,考前不準向任何人洩露試題。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準寫有參考人員的單位、姓名和特殊記號,不準考評員參加監考。
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考務人員,鑑定考試前必須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條款,違者按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後果者,清除鑑定隊伍。
1、考務人員不準向參加鑑定人員洩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人員身份。
2、站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安排有本單位參加鑑定的考評員參加鑑定。
3、考評員要嚴格執行對親屬含徒弟、學生的鑑定迴避制度,當得知有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應向鑑定站領導彙報,主動迴避,退出考評工作。
第四章職業技能鑑定檔案管理制度
1、置造宜儲存和利用檔案的專用庫房、裝具等必要設施。
2、指導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應立卷歸檔的文字材料齊全完整。
3、按規定檔案材料立卷後交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將應當立卷歸檔的文字材料據為已有。
4、檔案的保密,檔案等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5、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或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必須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歸檔的文字材料都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優良、字跡工整、圖樣清晰、有利於長久儲存。
7、對接收的鑑定檔案,應當進行分類、編目、登記、統計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閱和複製鑑定檔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續,建立借閱檔案的統計制度。
9、要銷燬的鑑定檔案,必須造具清冊,經單位領導審定,報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10、培訓鑑定的檔案管理部門對重要的鑑定檔案應當複製副本,分別儲存,以保證在非常情況下鑑定檔案的安全,
第五章職業技能鑑定站職責範圍
職業技能鑑定站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鑑定,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資格進行鑑定的執行機構。基本職責是:
1、規定職種、級別的職業技能鑑定,面相社會提供服務。執行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保證鑑定質量。
2、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的各項具體工作:
1受理職業技能鑑定報名申請;
2對申請職業技能鑑定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者發給准考證;
3取得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中,按《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鑑定考評組組成原則》的有關規定組成職業技能鑑定考評組,並頒發聘書;
4組織實施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寫職業技能鑑定成績通知單,並報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辦理核發證書手續;
6每次考核鑑定完畢,向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作出考核鑑定的書面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3、職業技能鑑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六章職業技能鑑定考務人員工作守則
1、考務人員上指職業技能鑑定所從事考場、考核業務的工作人員。
2、考務人員由鑑定所推薦經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查同意,由鑑定所所長聘任。
3、考務人員的主要職責上:負責接待報名、審查申報資格、檢查證件、核發准考證、安排考場考位、編排考號、提取試題、印刷試卷、製備試件、髮捲監考、核分、登記成績、填寫證書、填報鑑定人員名單、填寫成績單等工作。
4、在實施考試、考核前,考務人員要對考場、裝置、能源、儀器進行認真檢查,準備就緒後,向所長報告。
5、考務人員要盡職進責,廉潔奉公,嚴防冒名頂替、調換試卷件、打小抄、傳紙條、交頭接耳等違反考場紀律的現象發生。
6、考務人員要嚴格準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不準向參加鑑定人員洩露考評員身份,開卷前不準向任何人洩露試題,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人員身份,不準參與考評意見,不準接受參加鑑定人員的錢物。
第七章職業技能鑑定規程
1、加強職業技能鑑定人員報名時須交驗身份證、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張申報中級以上鑑定需持原技術等級證書,並按規定交納鑑定費。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培訓中心、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社會力量辦學,軍地兩用人才、勞改勞教人員培訓班的畢結業生由單位提前一個月報名、自學成才者提前一週報名。
2、職業技能鑑定所負責接待報名、檢驗證件、審查申報資格、核發准考證、安排考場、編排考號、確定考核時間。
3、職業技能鑑定所於考核前五天,將鑑定人員名單及職種、等級、考核時間、地點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由指導中心複核申報資格並確定考評組成員。
4、具體鑑定工作,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監督下,由鑑定所負責實施;先進行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再進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試、考核均合格者,由鑑定站填寫《技能鑑定成績呈報表》,加蓋公章,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稽核發證。
第八章職業技能鑑定所財務制度
1、認真貫徹《會計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管好資金,保證以職業技能鑑定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的開展。
2、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做好計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3、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正確進行會計監督,保護資金、財產和物品的安全。
4、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鑑定站具體情況,制訂適合本所財務工作辦法,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5、建立健全財產的物品帳,監督鑑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況,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章職業技能鑑定公示制度
要積極宣傳推行的職業技資格證書制度的目的、意義。把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的政策、標準宣傳到位。
1、制訂有關技能鑑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公示於眾。
2、鑑定的時間、地點、依據公示於眾。
3、鑑定的收費依據公示於眾。
4、鑑定的結果公示於眾結果出來以後匯成總表交於被鑑定單位。
5、嚴格執行“迴避”“保密”制度,保證鑑定的公開、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十章職業技能鑑定培訓班管理制度
1、參加技能培訓學員必須遵守培訓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時間,要求出滿勤、不缺課,對缺課超過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2、遵守培訓班的課堂紀律,室內嚴禁吸菸,打手機違者罰款5元,認真聽講,不隨便說話,尊重教師的勞動成果。
3、講究衛生,認真值日,教室內保持清潔,愛護公共財產。
4、考生在考場內不得交談,左顧右盼,抄襲他人,違紀者一律清除礦塵考場。
5、實踐操作時被鑑定人員要服從管理,注意安全,獨立完成,不得他人代替或幫助,否則取消鑑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