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帶薪休假時間是有多久
上班族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就是屬於工傷,而工傷勞動法規定是有休假時間的,並且休假期間單位還要支付工資。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工傷帶薪休假的時間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傷帶薪休假的時間
1、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非法解除;
2、其次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因工傷住院治療的,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想了解你的工傷經過傷殘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了嗎?
3、你因工傷在家休息經過公司是正常程式審批嗎?公司內部有沒有有關的休假、解除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你本人瞭解嗎?現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佈或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過這樣的程式,用人單位以這樣的規章制度為依據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一般都算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休假期間的待遇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伙食補助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2、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一至四級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六級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十、七至十級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最新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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