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晚歸保證書

  晚歸存在安全隱患,而且還影響他人作息,作為學生我們在留宿時學校一般都會要求我們填一份來提高我們的安全意識,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用。

  篇一

  尊敬的老師:

  在2月17號晚上,由於我們為了慶祝朋友的生日所以盡興過頭忘記了時間,23點35分回宿舍時被宿管記了晚歸宿舍。我們這種晚歸的行為在學校同學間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破壞了班級的形象。同學之間本應該互相學習,互相促進,紀律良好。而我這種表現,給同學們帶了一個壞頭,不利於班級的學風建設。同時,也對班級形象造成了一定損害,我們應該去維護而不是去破壞它!對於這件事情,所造成的後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在同學們中間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影響個人綜合水平的提高;對於宿舍管理制度也沒深刻認識。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在此我保證以後不會再晚歸宿舍,嚴格要求自己。我想向老師與同學們道歉,而且我希望能得到老師和同學們的原諒。

  2013年2月22日

  學生:xx

  篇二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公開學院

  學生晚歸晚出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制度,維護學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安全,加強對學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根據《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公開學院學生宿舍管理條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公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開學院所有學生及學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 晚歸

  第三條 學院加強對學生的住宿管理,對晚歸的違紀學生的處理堅持“教育為主,批評從嚴,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學生須嚴格遵守學院的作息制度,嚴禁晚歸。學生宿舍實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晚上12:30統一熄燈,學生必須在此時間之前回宿舍,按時就寢。未經批准,在此時間之後至次日凌晨6:30期間進入宿舍樓的視為晚歸。

  第五條 晚歸學生必須向校衛、宿舍管理員出示學生證或學院發的學生胸卡,並在宿舍樓值班室處如實填寫《學生晚歸登記表》,寫清原因。

  第六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晚歸的,必須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加蓋公章,並提前到保衛辦和學生宿舍管理員處備案。

  1、經學院批准自主實習,並住在校內的,由所在系開具實習證明一式二份,並分別交到保衛辦和學生宿舍值班室備案;

  2、因院、系組織活動導致晚歸,必須由活動組織部門出具證明,並交到學生宿舍管理員處備案;如活動是在校外組織的,還需將證明交到保衛辦備案。

  3、學生若有其他特殊情況需晚歸的,應事先向輔導員書面申請,經批准後,由本人在返校進入校門時向校衛出示,最後交學生宿舍值班室。

  第七條 因在校內外從事家教等勤工儉學類工作不能按時回宿舍,不可作為晚歸理由。

  第八條 凡晚歸不按規定登記、拒不登記、無理取鬧等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者,先送保衛辦處理,然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晚歸登記虛假姓名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第十條 對晚歸者,一學期晚歸第1次由本人寫出書面檢討交輔導員,並由輔導員進行批評教育;再犯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第三章 晚出

  第十一條 學生在宿舍熄燈後外出視為晚出。

  第十二條 晚上學生宿舍熄燈後,原則上不允許外出宿舍樓和校門,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熄燈後臨時外出的,須徵得輔導員同意。

  一熄燈後由宿舍樓外出的,須輔導員簽名同意;輔導員當晚不在校的,由學生本人先電話聯絡輔導員並經值班的宿管員通話確認,同時在宿舍樓值班室登記,填寫《學生深夜外出保證書》一式二份,一份存留宿舍樓值班室,另一份在出校門時交校衛,第二天由輔導

  員到宿舍樓值班室補籤意見。

  二熄燈後未回宿舍,由校園內外出的,須輔導員簽名同意;輔導員當晚不在校的,由學生本人先電話聯絡輔導員並經值班的校衛隊員通話確認,同時在校門值班室登記,填寫《學生深夜外出保證書》一份,第二天由輔導員到校門值班室補籤意見。

  第十三條 凡弄虛作假晚出,包括編造虛假理由、請人假冒輔導員與宿管員、校衛隊員通電話取得批准晚出的,或強硬晚出的,由學院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晚歸的情況由學工辦每天反饋給相關係,輔導員須及時做好學生的批評教育工作,對給予通報批評的晚歸學生,由學工辦負責在全院通報;對給予紀律處分的晚歸學生,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幹部、學生黨員負有監督學生晚歸的責任和義務,本人應做好表率,督促同學舍友按時就寢。

  第十六條 對學生晚歸現象嚴重的班級、宿舍取消“先進班集體”、“文明宿舍”等的評比資格。

  第十七條 凡未經批准,從當晚熄燈時間至次日早晨6:30期間未回本人宿舍者,為不歸。學生須在學院住宿,按照學院的作息制度按時回宿舍就寢,禁止夜不歸宿。

  第十八條 學生晚歸、晚出、不歸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篇三

  我自願申請暑假留在學生公寓住宿,並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一、按要求認真填寫《廣西民族大學相思湖學院假期學生留校住宿審批表》, 並經家長監護人同意、輔導員、系部稽核批准,不弄虛作假,誠實守信。

  二、離開學生公寓期間,個人的人身、財產等安全以及發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負全部責任。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大學生的各項職責。

  四、嚴格自律,出入自覺登記,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保障工作,自覺維護公寓的安全,愛護公物。

  五、文明禮貌,與人和睦相處,按時作息,保持宿舍和個人衛生。 六、服從管理員管理,不私自安排外來人員住宿。

  七、不違章用電,不使用熱得快、電飯鍋、電磁爐等違章電器,不亂拉電線,不在宿舍內酗酒、猜碼。一經發現,學工部將取消外宿資格,並進行紀律處分。

  八、晚上11:00點之前按時回所在宿舍住宿,如不按時歸宿,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若連續發生晚歸或者夜不歸宿現象,學工部有權中止住宿協議。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