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轉讓協議

  房地產專案開發投資大、週期長、風險高,在實踐中,經常會有開發商通過轉讓專案來分散風險。因此簽訂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書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書範文1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擁有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路佔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擬將該土地使用權及與之相關的專案開發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根據我國現行土地轉讓及開發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協議所指土地及其開發的實際情況,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專案開發權之狀況

  一土地使用權狀況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積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規劃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現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專案開發權狀況

  1.甲方已領取了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甲方已經市政府批准在擬轉讓的地塊上取得單項開發權,並領取了單項開發資質證;

  3.甲方已按土地規劃用途委託了設計並辦理了報建手續,繳納了報建所需費用。

  三其他權利狀況

  1.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是其合法擁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產權瑕疵;

  2.承擔形成轉讓款的現狀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法律經濟責任,甲方確認為取得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已支付了一切應付款項、費用,不存在債權、債務爭議包括綠化費、拆遷安置補償等。

  第二條 本協議之轉讓價格

  1.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轉讓價格以甲方已獲得批准的可建築面積為計價面積,轉讓價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上述轉讓價格包含甲方取得轉讓土地的使用權與專案開發權所已付和應付的一切款項、費用;

  3.乙方在受讓後獲准增加或減少建築面積,與甲方無關,不作為增加或減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款的依據。

  第三條 轉讓價款之支付

  一支付:

  1.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_________%給甲方。

  2.在甲方將涉及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和專案開發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3.在規劃國土部門根據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和專案開發權辦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4.在乙方根據專案開發需要,將原規劃的辦公、商場功能報批為商住功能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給甲方。

  5.在乙方獲准開工後三十天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餘下轉讓價款給甲方。

  二甲方收取本協議轉讓價款的開戶銀行為:_________帳號為:_________;甲方亦可書面通知乙方有關甲方收款或委託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銀行及帳號:

  三甲方收取乙方款項,應按規定開具發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資料的交付及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

  1.在本合同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給乙方。

  2.在本協議生效後三十天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市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本協議所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及專案開發權的更名過戶手續。

  第五條 稅費之負擔

  在本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專案開發權更名過戶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稅費,均由甲方承擔,如按規定應由甲乙雙方分擔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義支付,乙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轉讓價款方式體現在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中。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狀況

  1.甲方轉讓本協議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權後,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2.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以前,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自房地產登記機關核准轉讓登記之日起,有關該地塊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為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回填綠化費、債務、責任,由甲方承擔,不因本協議的生效及轉讓登記手續的辦理而轉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或拖延履行本協議應盡義務超過三十個工作日,視甲方構成根本性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退還已收乙方的轉讓款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乙方。

  2.因甲方隱瞞事實真相,出現第三人對本協議所指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出現權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視甲方單方違約,甲方按本條第1款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3.甲方遲延履行本協議的規定義務未達到根本性違約,應按乙方已付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設定或債務,影響乙方專案的開展,乙方有權將應付甲方的轉讓價款直接支付給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應按本協議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遲延支付轉讓價款給甲方,應按遲延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三十個工作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按本協議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出現上述情況造成本協議終止,乙方需將從甲方處取得的有關本專案的資料原件以及後續開發取得的檔案資料無償移交回甲方。

  第八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無法開始履行或在履行過程中需要終止的,各方當事人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本條款所稱不可抗力,係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及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政策及規定的相應變化和調整。

  第十一條 管轄法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____種方式進行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送達方式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的聯絡方式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以上述聯絡地址、電話、傳真的發出的信件、傳真視為送達。

  第十四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用於辦理變更、轉讓手續之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書範文2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專案,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專案

  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技術支援、資訊諮詢、開發、管理、服務等專案。

  二、合作的範圍及內容

  根據甲、乙雙方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作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範圍及內容是為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提供技術顧問、資訊諮詢等服務,包括專案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的融通及籌措,專案的推介及招商,為專案尋找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資訊交流、協調關係、公關、招投標、談判、簽約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