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租賃合同協議書
由於車輛昂貴和不同公司領導品味不一的問題,越來越多的公司不再選擇購買單位車輛,而是選擇誠信的,有實力的車輛租賃公司,進行車輛租賃,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下車輛租賃合同,歡迎閱讀學習
車輛租賃合同協議書
出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
一、租用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用登記表》和《車輛交接單》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用登記表》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用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連續拖欠應付款超過3日。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用車輛於租用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出租方應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抵押金之後,將所租用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帳或收到現金之日為準。
5.提供車輛應當適用,行駛證、養路費齊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自主選擇欲租車輛。
2.於租用合同規定的租用時段擁有所租用車輛的使用權。
3.對租用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4.按期如數交納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擔租用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路橋通過費用。
6.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7.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9.協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押金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用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 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用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用登記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用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用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擔保條款
保證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義務負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從保證人簽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滿後兩年。
八、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用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用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用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貳年,本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對承租方的每次租用均負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擔保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當地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用登記表》、《車輛交接單》、《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車租用合同書》補充協議
為進一步明確承租方租車去外埠外埠係指成都以外的地區、下同應遵循的權利與義務,出租方與承租方在《汽車租用合同書》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去外埠的客戶,在客戶交納相關費用後,為客戶提供合同、有效的證件,並在租用登記表中確切著名客戶離開成都的起止日期及客戶的大致去向。
2.長途附加費指因車在外地發生事故、故障及其他問題後處理費用將相應提高而收取的額外附加費。按外出里程不同,收費標準如下:
距成都市區里程 普通客戶收費 會員收費
300公里以內 50元/天 40元/天
300-600公里 100元/天 80元/天
600公里以上 200元/天 160元/天
3.購置附加費證明押金普通客戶為10000元,會員為XX元,出租方未收取押金可以不向客戶發放購置附加費證明。
4.對租車去外埠的客戶發生救援需求時提供有償救援。
第二、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1.承租方租車去外埠必須事先告知出租方,並交納長途附加費及購置附加費證明押金。
2.承租方租車去外埠發生車輛故障或出險,必須當即與出租方聯絡。
3.承租方在外埠需要出租方提供救援時,應交付相關費用;外埠救援施救收費標準如下單位:元/公里:
1 承租方已交納長途附加費及購置附加費證明押金,收費標準為:
救援出車費 單程拖車每公里收費 現場搶修費,不含配件費
距市區里程300公里以內 200 8 1000
距市區里程300公里以上 200 10 XX
2 承租方若違反本補充協議第二項1、2款的規定,除須補交長途附加費外,外埠救援施救收費按本規定收費標準的1.5倍收取。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車輛租賃合同協議參考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就乙方承租甲方豐田大霸王車牌號為 xxxx 車輛事宜進行友好協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車輛符合國家對租賃車輛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甲方應提供狀況符合標準的車輛以及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並且告知車況,乙方應提供駕駛本和身份證明檔案,雙方驗證後留影印件備存。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該車租賃期限自2012年11月 1 日起至 2032 年 10 月 31日止。
第四條 租金: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乙方在租期內無償使用甲方該車輛。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第六條 違約責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甲方有權按國家標準收取修車費,租期
屆滿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報案處理,乙方不得將車輛用於從事非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回收車輛;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特別約定:如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且協助處理。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車輛租賃合同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
鑑於承租方業務用車的需要,出租方與承租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1.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1 車輛:是指車輛交接單附件A中第一條約定的車輛。
1.2 租賃:承租方有權自租賃期的起始日起佔有和使用車輛,並在此後擁有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對車輛的排他佔有權和使用權,允許承租方不受限制地24小時使用車輛。
2.主合同與車輛交接單
2.1 本合同是主合同。本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車輛交接單。車輛交接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承租車輛的品牌、車牌號、租賃期、規格、租金、司機、以及其他與車輛租賃相關的條款應在車輛交接單中規定,車輛交接單中未約定的事宜受本合同的制約。
2.2 雙方在簽訂主合同的基礎上籤訂車輛交接單見附件A。若無雙方實際簽訂的具體車輛交接單作為附件,則本合同僅作為雙方租賃合同的資格認定合同,不作為付款依據。
3.租賃車輛
3.1 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
3.2 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付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包括但不限於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養路費證,並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4.租賃服務
4.1 出租方同意,其為非獨佔、且非排他地向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4.2 車輛發生故障時,出租方應免費提供救援服務及維修。
4.3 若因非承租方的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承租方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保養、年檢、故障、事故等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承租方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
5.車輛保險和理賠
5.1 出租方應自付費用按如下規定為車輛投保,並保證在租賃期內下述保險均持續有效:
a 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車輛購置價;
b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c 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車輛購置價;
d 車上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個座位__________萬元;
e 玻璃單獨破碎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5.2 在租賃期限內,若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由出租方自行處理解決。
6.租金
6.1 每月租金中包含有__________公里的汽油費以及司機的固定勞務費。
6.2 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同時,出租方應向承租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商業發票。
6.3 主合同提前解除時,出租方應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除了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外,承租方無須再承擔出租方及其司機的任何稅費或責任。
7.出租方的義務
除前述規定外,出租方還應履行如下義務:
7.1 出租方應確保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排他的佔有車輛,並保證車輛的行駛效能和各項內建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
7.2 在租賃期內,出租方應對車輛及隨車證件、備件負擔保管義務。
7.3 在租賃期內,非因承租方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7.4 未經承租方事先書面許可,出租方不得更換其委派的司機,也不得轉讓或轉委託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給第三人。
7.5 在承租方佔有車輛後,非因承租方的原因,該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或者發生其他並非承租方過錯而引發的事件,使得承租方無法為本合同的目的而繼續使用車輛,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8.承租方的義務
8.1 承租方不得利用車輛從事商業運輸,體育比賽,以及非法活動。
8.2 承租方須按時支付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
8.3 承租方應當尊重司機,不得迫使司機從事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9.司機的委派和義務
9.1 車輛的司機由出租方委派。出租方委派的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須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9.2 出租方派遣的司機應當安全駕駛,確保承租方的乘坐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3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司機:
a 不遵守或不能完成承租方的工作要求;
b 無論何種原因,一個月內連續缺勤3天或一個月內缺勤4天的;
c 違反承租方的人事勞動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上下班,服飾,禮節等方面的規定;
d 患有傳染病或其他不適於駕駛車輛的疾病的。
9.4 司機在履行本合同的駕駛服務時,因其過失而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應當負擔。
10.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和終止
10.1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為一年。在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本合同於租賃期的最後一日終止。若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仍有未履行完畢的車輛交接單,則本合同期限順延至該車輛交接單期限屆滿之時。
10.2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車輛用於盈利性載人運輸的;
b 承租方利用車輛進行非法活動;
c 承租方擅自在車輛上設定抵押或轉讓車輛的。
10.3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 出租方破產、解散、或喪失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資格;
b 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9.3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司機;
c 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7.5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車輛;
d 如出租方因其它原因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且在承租方將該違約書面通知出
租方後15天內未予糾正;
e 除前述規定以外,如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內的任何時候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
出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0.4 在本合同終止或提前解除時,除終止或提前解除前已有權取得的索賠、租金和賠償外,任何一方須被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的相應義務。
10.5 雙方同意,本合同無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出租方無權就本合同的剩餘期限要求承租方支付任何進一步的付款、租金、或賠償。
11.宣告和保證
11.1 出租方陳述並保證:
11.1.1 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合同;
11.1.2 其是所計程車輛的唯一合法權利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證明檔案。同時,該車輛不存在任何意義上將影響承租方根據本合同使用該車輛的任何抵押與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11.1.3 其簽訂、履行本合同不構成對第三方的違約或對第三方任何權利的侵犯,亦不會使承租方對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11.2 承租方陳述並保證:
11.2.1 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合同;
11.2.2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車輛,遵守中國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
12.保密
12.1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本合同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其關聯方的任何資訊。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本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13. 其他
13.1 本合同的解釋、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3.2 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3.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13.4 本合同的附件為:附件A《車輛交接單》、附件B《保險單憑證》。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內容,不得擅自修改。
13.5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合同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13.6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 授權代表人:____
職務: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