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裝置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範本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專案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專案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專案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專案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專案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 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 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定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訊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訊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菸、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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