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制度範文

  教師申訴制度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那麼教師的申訴制度有什麼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教師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範圍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規定不服的;

  3.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主任,書記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

  三、申訴程式

  1.教師向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範圍中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範圍中規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四、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2.學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物件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五、處理

  學校或上級部門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贏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複核,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範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應制作複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範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裡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教務主任、工會主席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書寫申訴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進行筆錄,並告之被申訴人。

  四、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迴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並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七、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後,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筆錄,並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八、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願,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並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物件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二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並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對申訴人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製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並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生效力。

  十二、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或教代會。

  3此申訴制度作為學校《章程》附件,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後執行。

  4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執行。

  教師申訴制度範例

  第一條 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督學校及各個處室、年級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是指我校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成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專門受理教師的申訴。申訴委員會由學校黨組織、校行政、校工會領導和教師代表5--7人組成。

  第四條 教師以下稱申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一認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學校及其各處室、年級做出的處理決定的。三認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職後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教師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條 下列情況,教師不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一認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認為沒有隸屬關係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是學校行為,而是其他教師、學生、社會人員等。

  第六條 申訴方法和步驟

  一填寫申訴申請書。申訴申請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申訴請求;

  4.事實與理由;

  5.提出申訴的時間;

  6.附有關證據材料。

  二向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教師申訴原則上要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確實不能書面申請的,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申訴的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三申訴處理

  1.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人的申訴申請書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受理,則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不受理,則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應當從決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並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當事人。

  3.申訴人對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的不受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書面回覆等不服者,可以向學校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新華區教育局提請申訴。對區教育局的處理回覆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關法定程式提請訴訟。

  第七條 申訴處理決定之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接受和撤回申訴都要作好記載。

  第八條 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受理申訴處理決定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第九條 任何部門、年級組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第十條 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製造假證誣陷他人。

  第十一條 申訴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澄清事實,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製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及其處室、年級做出的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教師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合法、公正、及時地處理申訴人的申訴,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經查證,對確實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澄清和糾正,給教師造成的損失要及時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學校及各處室、年級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學校向受侵害的教師實行名譽恢復和經濟補償後,應當對有過錯的相關責任人適當追償。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的人員是被申訴人,或者受理申訴的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與申訴事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申訴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訴人有權要求迴避。迴避決定由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

  第十六條 受理申訴的人員,對申訴人依法提出的申訴,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諉,在規定期限內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的,由學校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造成申訴人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各處室工作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的申訴,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