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規章制度最新版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為了為了規範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交通安全規章制度範文,供大家參考!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範文篇一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絡卡。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範文篇二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計程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絡證實後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範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狀線內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助。

  9、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小學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佔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保衛部門批准,作業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誌,作業完畢立即清場。

  11、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

  12、小學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

  13、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群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範文篇三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裝置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蒙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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