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知識
人為因素對於海上交通安全起著很大的影響作用,本文先是討論了人為因素對於海上交通安全的不良影響,然後探討了海上交通安全對船員素質的要求,提出為提高船員素質的而採取的對策。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水上交通安全常被簡稱為“水上安全”,是指被水上交通工具運載的及水上交通所涉及的人命、財產不發生傷亡和損失,或少發生傷亡和損失。水上交通的載體主要是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又主要是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命和貨物財產的安全,因而又常被說成是船舶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通常用水上事故多少和事故的大小來衡量和評判。全國水上交通安全的整體狀態被稱為水上交通安全形勢。
根據致因,水上交通事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一類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稱為責任事故。
自然災害,包括惡劣天氣和海況、山洪爆發、地震、戰爭等。在目前人類經濟科技水平條件下,有不可抗性。
人為因素,包括個人因素、組織因素和社會因素。
根據國內外多年事故統計,水上交通事故,特別是海上交通事故,80%以上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或與人為因素有關。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只佔20%以內。就是說,水上交通事故絕大多數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或是人為因素參與造成的。
由於水上交通安全涉及公眾人命和財產的安全,屬於公共安全,因而各國政府都設有專門機關對水上交通安全進行行政管理。如美國的海岸警衛隊和日本的海上保安廳。聯合國也設有國際海事組織,對全世界水上交通安全進行統一規則和推動實施規則。我國的海事機構包括國家直屬和地方所屬的各級海事機構就是國家設立的專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執法機構。
海事執法是指海事機構依法進行的海事立法、海事許可、海事執行、海事檢查、海事處罰、海事調處、海難搜救、海事強制措施等海事行政執法行為。
海事執法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就是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災害的能力,避免和減少人為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和趨好。
海事執法對水上安全的作用:是海事機構的主要社會功能,是海事機構在國家和社會中賴以存在的價值。由於海事機構有此重要社會作用,因此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才十分重視海事機構,給予很大投入,配有高素質的人員和精良裝備,來確保海事機構充分發揮好職能作用,從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滿足公眾和選民對社會安全的需求。由於人們對社會安全的需求,隨著溫飽問題的解決,低層次需求的逐步得到滿足,是會越來越強烈的,特別是對生命的安全需求,越來越被重視,這也是人類文明和發展的標緻。因此,海事機構的社會作用和社會地位將會越來越重要和受到社會的重視。
海事機構通過海事執法提高了水上交通的抗自然災害的能力,避免和減少了水上人為事故,從而保障了水上安全,這是歷史和現實客觀存在的。
二:
海事執法對水上安全的作用是主要通過海事立法、海事執行、海事處罰、海事許可、海事檢查、海事調處、海難搜救、海事強制措施等海事執法手段發揮出來的。
海事立法,是海事機構向國家提出立法草案或依照國家授權,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式,進行立法的海事行政行為。通過海事立法將水上交通的安全規律、安全經驗和事故教訓轉化為法律規範和技術標準,通過法的強制性和廣泛性來規範水上交通行為,從而提高水上交通抗災害能力和避免、減少水上人為事故的發生。這也是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歷史和現實中的通常和首要做法。
1912年發生的“TITANIC”冰海沉船造成1500多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歐美的海事界對事故進行詳細調查分析後發現,此次事故中獲救人數不到三分之一的很大原因是救生艇數量總定員數嚴重不足,使大多數乘客和船員、服務員因無救生艇可乘而隨船沉人海底,葬身魚腹。因而,1913年13個主要海運國家,在英國倫敦召開了世界首次“海上人命安全國際會議”進行海事立法:所有客船必需配備有足夠的供船上乘客和船員使用的救生艇及救生伐。通過立法程式,這一規定成為了海事法規,並且很快變成了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海事法規,從此,客輪上的救生裝置總定員數都大於或等於了全船額定總人數,使以後的許多客船在發生事故棄船中,乘客和船員、服務員都有了充足的救生艇可乘,免遭“冰海沉船”這樣的厄運。這一海事立法實施90年來使船上人員在棄船中沒有配足救生艇可乘,而導致大量人命損失的事故再也沒有發生過。客觀上挽救了成千上萬水上人命,儘管沒有準確統計資料證明,但這是確信無疑的。
八十年代國際海事界發現海上事故80%以上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或與人為因素有關的,其中80%以上又是與管理有關,其中又有80%以上又是與船公司岸上管理活動有關。因此,IMO進行海事立法,通過了《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汙染管理規則》1SM規則,並很快在締約國強制性推行。我國是締約國,全國海事機構採取了積極履約和嚴格執行的海事措施,大大減少了實施ISM規則船公司的船舶發生海上事故。據初步統計,我國第一批國際航運公司實施ISM規則後的平均單船事故率比實施前下降3/4,平均單船死亡人數比實施前下降了5/6。
海事立法可以提高水上交通抗災害能力,避免和減少水上交通事故,海事執行同樣在發揮這樣的作用。因為最好的海事法律、法規、規章,除水上交通有關人員的嚴格自覺遵守外,還需要海事機構強制推行和監督執行,就是水上人員自覺遵守也相當程度依賴於全國海事機構的推行和執行。如:ISM規則從1998年7月1日對第一批船舶強制實施。而我國海事機構於1995年月就開始了推行實施工作,做了大量研討、宣傳工作,制定和頒佈了一系列實施規定和辦法,培訓了大批公司人員和稽核人員,多次召開了全國高層次推進會議,並且實施了3個月檢查會戰,使第一批船舶公司全面實施了ISM規則,使這一國際海事法規規定得到了落實,實現了實施效果。如果沒有海事機構的強制推行,單靠船公司去自覺實施和自由遵守,ISM規則的實施肯定就達不到如此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