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交通違章
道路上隨時可見交通違章的現象,而人們也經常說起交通違章的一些事情。那到底大家是否知道呢?下面是小編給你介紹交通違章,歡迎大家閱讀。
一、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二、交通違章的基本規定
一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的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員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三點: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二責任主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大致分為:
一、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二、駕駛員並非車主,而是在辦私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暫時無力賠償的,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暫時替他支付賠償費。
三、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賠償對方10%的損失。
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五、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承擔主體如下: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2、肇事車輛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即在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其行為受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委派或認可的,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是個體工商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的,僱傭汽車駕駛員從事運輸,車主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在被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執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駕車肇事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有掛靠單位的,被掛靠單位常常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的,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車主與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又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問題1999年6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11、機動車駕駛員與駕駛的機動車不屬於同一單位,駕駛員與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首先墊付。
12、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事故時,由駕駛員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負責賠償責任。
1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事故責任造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是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除外。
14、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繼承財產的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的,因沒有遺產可供繼承的,繼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車,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死亡的,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16、無償同乘車者交通事故的責任者。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對此原則上不能免除駕駛員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如果支付部分油費其損害賠償應與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則。運送客人或醫生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
17、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8、學習駕駛員在教練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教練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學習駕駛員在教練中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無責任的,按<條例>給予處罰,有責任的,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處罰標準
1、醉酒駕駛機動車
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 5 日拘留,暫扣6 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 5 日拘留,暫扣6 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2、飲酒後駕駛
機動車: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 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300元罰款。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 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
3、超載或超員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尚未達到20% 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尚未達到30% 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對公路客運超過額定乘員20% 的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 0 % 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4、超速
對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 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無證駕駛
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的,一律處500元罰款,並處15日拘留。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並處200元罰款。
6、駕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
對上道路行駛的拼裝、改裝或者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一律處15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7、使用偽造駕駛證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8、記滿12分繼續駕車
對機動車駕駛人記滿12分繼續駕車的一律處800元罰款。
9、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0、肇事後逃逸
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1、不給急救車讓道扣3分
2013年1月1日起式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把不讓行急救車納入扣分細則中。其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逆向行駛的,一次記3分。
12、無牌照車違章停車雙重處罰扣6分罰200
對於司機摘號牌逃避違法停車處罰的情況,交警將通過記錄和拍下車架號來開罰單,還會進行雙重處罰。
13、公安部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23號令下的交通違章處罰
扣分,是新交規的重要關鍵詞。從元旦起,一次記12分的有未懸掛或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或汙損號牌、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等11項違法行為,比原來多了5項。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等14項違法行為一次記6分,也比原來多了5項。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貼上、懸掛實習標誌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資訊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