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車禍,在我們身邊時常聽見。我們在為車禍發生感到悲痛的時候,我們應該想想車禍的責任的承擔。道路上很多車禍的發生都是因為一方司機出現違法行為,那麼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小編為你分享。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自行車逆行導致發生車禍,自行車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分別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4.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2、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3、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