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資產的常見工具和基本分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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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金融資產

  衍生金融資產也叫金融衍生工具 financial derivative,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產品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裡所說的基礎產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金融衍生工具基礎的變數則包括利率、匯率、各類價格指數、通貨膨脹率甚至天氣溫度指數等。

  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 security是在貨幣、債券、股票等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化和派生的,以槓桿和信用交易為特徵的金融工具。

  一、常見工具

  1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2期權合約。期權合約是指合同的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後即可獲得的一種選擇權合同。證券市場上推出的認股權證,屬於看漲期權,認沽權證則屬於看跌期權。

  3遠期合同。遠期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值,由買方向賣方購買某一數量的標的專案的合同。

  4互換合同。互換合同是指合同雙方在未來某一期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標的專案不同,互換可以分為利率互換、貨幣互換、商品互換、權益互換等。其中,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比較常見。

  二、工具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風險-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

  1根據產品形態分類,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2按照交易場所分類,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3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劃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4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可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和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在現實中通常使用兩種方法對衍生工具進行分類。

  1按照產品型別,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型別。

  2按照衍生工具的原生資產性質,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分為股票類,利率類,匯率類和商品類。

  三、基本分類

  ⒈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會影響交易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時點上的現金流,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作出判斷,而判斷的準確與否直接決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虧。

  ⒉槓桿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以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例如,若期貨交易保證金為合約金額的5%,則期貨交易者可以控制20倍於所交易金額的合約資產,實現以小搏大的效果。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時,交易者所承擔的風險與損失也會成倍放大,基礎工具價格的輕微變動也許就會帶來交易者的大盈大虧。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性效應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它的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

  ⒊聯動性。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絡、規則變動。通常,金融衍生工具與基礎變數相聯絡的支付特徵由衍生工具合約規定,其聯動關係既可以是簡單的線性關係,也可以表達為非線性函式或者分段函式。

  ⒋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後果取決於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數未來價格數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風險性的重要誘因。基礎金融工具價格不確定性僅僅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性的一個方面,國際證監會組織在1994年7月公佈的一份報告ISOCOPD35中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還伴隨著以下幾種風險:

  ①交易中對方違約,沒有履行承諾造成損失的信用風險;

  ②因資產或指數價格不利變動可能帶來損失的市場風險;

  ③因市場缺乏交易對手而導致投資者不能平倉或變現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④因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

  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員的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控制失靈而造成的操作風險;

  ⑥因合約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無法履行或合約條款遺漏及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