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中的違規行為有哪些呢
相信大家都知道商業銀行中存在著不良貸款,那麼?下面由小編與大家分享,希望你們喜歡!歡迎閱讀!
實踐中,批量轉讓業務的違規模式有兩大類
一、轉讓的標的資產不合規,主要包括以下二種違規行為,違規依據,違規轉讓非不良貸款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七條“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範圍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一按規定程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第十條“賣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賣方盡職調查工作
二通過審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應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
二、非真實轉讓不良資產
該違規行為是今年以來銀監會大力查處的問題,在銀監會披露的2018年上半年行政處罰資訊中,涉及該問題的違規機構較多,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該違規行為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以下幾種業務模式
模式一:AMC代持
這是相對早期的非真實、非潔淨轉讓方式,主要通過即期賣斷、遠期回購的方式實現,在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充當了通道的角色,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並承諾未來回購所轉讓的不良貸款
但實際上,由於回購協議的存在,不良貸款的風險尚未實現真實、完整轉移,因此轉讓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銀行不能在報表上終止確認所轉讓的不良貸款
模式二:賣斷反委託模式
銀行將不良貸款賣斷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反委託銀行對所轉讓的資產進行清收管理、在該業務模式中,商業銀行能否實現不良資產真實、完整、潔淨出表,要看委託處置協議的約定
如果委託處置協議未約定受託方銀行承擔清收保底業務的條款,即收回多少算多少,按照收回的金額轉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向銀行支付委託清收費用,則說明相關不良貸款風險報酬已轉移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不良貸款實現真實轉讓,潔淨出表
模式三:行司合作+反委託
該模式可看做前一種模式的升級版,只是在整個交易結構中,增加了一個主體,即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共同設立的合資公司,當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受讓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包轉讓給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再委託銀行對不良資產進行清收管理,並監督管理資產包處置進展
該業務能否實現不良資產真實轉移、潔淨出表,主要看反委託過程中,委託處置協議是否約定受託方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清收保底義務的條款,如果約定,則同樣不能實現非潔淨轉讓
同時,由於最終資產包持有方為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合資公司,因此,從合併報表的層面判斷銀行是否實現潔淨出表時,還應考慮銀行對合資公司是否達到控制標準
在“司行合作+反委託”業務模式中,如果瑞華國銀與工商銀行簽訂的委託處置協議中未包含清收保底義務條款,則工行在合併報表層面也可以實現潔淨轉讓
模式四:收益權轉讓模式
不良貸款證券化未按監管要求計算風險加權資產,需要說明的是,不良貸款證券化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子業務品種,因此,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政策法規對不良貸款證券化有約束作用
同時,作為不良貸款證券化專案中最常見的內部信用增級方法——優先順序、次級結構設計,其原理就是將資產支援證券劃分兩層,分別為優先檔資產支援證券和次級檔資產支援證券
在實踐中,次級檔資產支援證券由於具有擔保增信的屬性,一般由發起機構銀行持有
以上四種模式幾乎囊括了近年來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所有的違規行為,僅屬於筆者整理梳理出來的相關內容,望各大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