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與其餘詞的區別
和信任相關的概念有很多,如信用、誠信、公信力、信譽、信賴等等,相關的研究已經遍佈了各個學科。這些概念雖然各有側重,但基本含義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建立在信任這個前提之上的。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信用、誠信、信賴、信譽與信任的區別
在社會科學中,信任被認為是一種依賴關係。值得信任的個人或團體意味著他們會努力尋求實踐政策、道德守則、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諾。德國著名社會學家尼克拉斯·盧曼認為,“信任就是一種社會關係,是社會關係本身從屬於特殊的規則系統”,並給信任下了定義:“信任是為了簡化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關係。”這就是說,信任是合作的前提,人們之間的信任關係的確立是合作行為賴以產生的基礎。美國哲人戴維·威斯格特曾這樣描述信任:“倘若你遲遲不敢去信任一個值得你信任的人,那永遠不能獲得愛的甘甜和人間的溫暖,你的一生也將會因此而黯淡無光。信任是一種有生命的感覺,信任也是一種高尚的情感,信任更是一種連線人與人之間的紐帶。”
信用和信任
是緊密相關的一個概念,二者既彼此獨立,又相互關聯、相輔相成。信用是長時間積累的信任和誠信度。在《新帕格雷夫經濟大辭典》中,對信用的解釋是:“提供信貸意味著把對某物如一筆錢的財產權給以讓渡,以交換在將來的某一特定時刻對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錢的所有權。” 《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信用,指在得到或提供貨物或服務後並不立即而是允諾在將來付給報酬的做法。”這多是經濟學層面的解釋。而從倫理道德層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參與社會和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所建立起來的、以誠實守信為道德基礎的“踐約”行為,是一種道德品質。一般條件下,信用和信任屬於不同的主體。信用是受信方的內在屬性,是指能夠履行與他人約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信任是施信方對於受信方的價值評價,是指相信因而敢於託付。信用和信任互為表裡,信用是信任的內在動力和基礎,信任是信用的動態體現。可以說,信任是從動態角度而言的,是對受信方有無信用的判斷過程;信用是個體或組織的靜態屬性,是施信方對受信方的評價結果。從社會交往的互動過程來看,施信方決定是否給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給予受信方信任的過程,就是受信方獲得信用的過程。然而相比較而言,受信方比施信方的客觀性和主動性更強。一般來說,受信方講信用、守諾言,客觀上會促成信任關係,即促使施信方的信任生成。反之,信任受信方,客觀上並不一定就能促成受信方的信用。施信方的被動性也是相對的,當受信方不講信用時,施信方則可拒絕給予信任。可見,信任來自於信用,施信方信任受信方的程度與受信方的信用水平成正比例關係。另外,信任不同於信用的更重要的一點在於,信用屬於個體行為方面,是內在屬性,而“信任是相互承諾及其合理期待,它所標識的是一種共生共存的關係範型。”也就是說,信用是單方面的,而信任則是相互的。“從本體論的意義上說,信任就是存在的不孤獨,信任問題就是存在的孤獨。信任的對立面不是不信任,而是孤獨焦慮。” 所謂“存在的孤獨”是一人獨自面對可能發生的一切,必須獨自承擔其所有的責任和風險,也就是薩特所說的,人被拋到了不確定的自由境況中,面對無對話無依託無所信賴的人際間的孤獨、離散狀態。信用的流失可能導致不再被信任,而如果沒有了信任,則意味著孤獨無助,陷入普遍的懷疑、焦慮之中。
誠信不等同於信任
誠信,即誠實守信,強調的是主體態度和修養。誠信主要從倫理學的角度出發,首要強調的是道德領域的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是個人道德品質的問題。做人的最低道德標準是誠信,做人的最高道德標準也是誠信。誠信的道德內涵非常豐富,是一種至善的美德。信任主要是從社會學的意義上來研究,被看作是一種社會關係,是根植於社會網路中,制度性因素內化為社會成員的心理信念而形成的一種依賴關係。這些制度性因素包括從非正式的習俗、道德到正式的規定、法律,其中誠信的美德就是贏得信任的一種最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信任就是施信方在對受信方的道德品格基本認可的基礎上對其進一步發生的利益相關的肯定性心理趨向。在人與人的社會中,我們需要信任,而信任的基礎就是誠信。所以說,信任的一個基礎就來源於受信方的誠信美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是從一點一滴的小事積累起來的。在生活中,我們有義務去信任人,我們也有權利被人信任。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是我們應盡的義務,只有盡信任義務的人,才有被人信任的權利。
信譽與信用的意義
非常相近,多數情況下可以通用。信譽傾向於過去言行的考察,是以信用為基礎的抽象價值和社會聲譽,是區域性的社會群體長期以來對主體信用表現及其信用抽象價值的評價,強調的是聲望和名譽,是一種形象標識。在經濟學中,信譽被認為是重複的、長期的博弈結果,一次交易不可能產生信譽。信用即信任使用,反映的是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一種動態的經濟過程,是履約狀況和守信程度,更強調在未來的交往中能夠很好的悟守諾言,講信用。信譽是信任建立的基礎之一,在大量的交往活動中,信任是靠以往的信譽建立和維持的。簡單的說,“基於信譽的信任,就是基於長期合作關係而建立起來的信任。”
信賴和信任
兩個詞經常被當作同義詞交替使用,事實上他們所指稱的內容有著根本的不同,反映著兩種不同性質的人際關係。在相信認可基礎上並確認受信方可以維護及發展自己某種利益的意義上,信任和信賴是一致的,只是後者確信的程度高於前者。張康之教授認為,信賴是信任的異化形態,在施信方的自我意志方面,二者有著明顯的不同。信賴源於等級化的文化效應,它使施信方生成依附意識,失去主體意識和自主能力,聽命於受信方,被動地接受他人的指派和安排。因而,也是盲目和被動的。施信方在信任選擇的前後,意志都是自主的,而且是自我管理能力增強的體現。在信任的心理導向下,施信方會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和配合受信方的活動,即使是一種權力控制行為,也會心悅誠服地接受。在平等自由的現代社會,應當斬斷信賴關係,建立一種自主的、積極的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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