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脹壓力下的財稅政策選擇
在全球經濟失衡的環境下,中國經濟結構的深層矛盾開始顯現出來,由於收入分配機制和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通貨膨脹壓力給公眾帶來的“痛苦感”也明顯上升。當前物價上漲是由經濟執行中的複雜因素所造成的,它不僅是一種貨幣現象。從緊貨幣政策是必需的,但僅依靠貨幣政策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通脹壓力的積累,也難以緩解通脹帶給公眾的痛苦感。在控制通脹壓力的過程中,需要有以財稅政策為核心的其他巨集觀經濟政策相配合,以使經濟發展“又好又快”與改善民生有效結合起來。
一、當前我國通脹壓力的根源與財稅政策介入的必要性
進入2007年,我國經濟中的通貨膨脹壓力不斷增大,全年CPI上漲4.8%,經濟呈現高位執行的特徵。在此背景下,2007年12月7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十年以來首次提出2008年要執行“從緊”貨幣政策,並把防止物價上漲與防止經濟過熱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對於當前物價的全面上漲,從根本上可以歸結為成本推動、需求拉動和通貨膨脹預期因素的影響。
其三,通脹預期也是加劇物價上漲的原因之一。目前影響通脹預期的根本要素有兩個:資源價格改革和政府的政策姿態。一方面,未來中國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已是必改不可,加上與國際價格的接軌趨勢,源於資源價格的通脹預期進一步強化。另一方面,在2007年CPI逐漸走高的過程中,政府對於通脹問題傳遞的政策訊號不夠清晰,客觀上降低了公眾對未來政府政策抑制通脹壓力的信心,造成通脹預期的上升。
由此可見,要從根本上控制這些影響通脹率的因素,除了從緊貨幣政策之外,更需要財政政策等其他手段的充分介入。事實上,在面對通脹壓力積累的情況下,所謂“穩健”的財政政策內涵應該有所變化,這還尚未引起決策部門和學界的真正關注。應該說,以財稅政策應對通脹壓力的重點,一方面在於努力緩解和控制影響物價的成本、需求和預期因素,另一方面則是努力緩解通脹給社會福利所帶來的危害,避免普通公眾利益過度受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二、針對物價上漲壓力的財稅政策思路
(一)穩步推進稅制優化,為資源價格市場化改革保駕護航
從長遠來看,市場化改革導致的資源價格上漲是對原有低效增長方式的矯正。但對財稅政策來說,可以利用鼓勵新能源和節能降耗來緩解企業成本壓力,從而間接緩解資源價格上漲壓力。例如,在消費稅方面,可擴大消費稅的覆蓋範圍、調整稅率,增設含磷洗滌劑、臭氧損耗物質、塑料袋等汙染產品為消費稅稅目,提高低標號汽油和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此外,將煤炭、焦炭和火電等高汙染、高耗能產品納入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對清潔能源如生物能源免徵消費稅。再比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的優惠規定,應進一步細化並增加對新能源、可再生資源運用的支援。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限制高能耗、高汙染產業的發展,降低對傳統能源資源的過度需求,進而緩解資源價格上漲壓力。
(二)保障勞動力價格的穩步上漲,控制工資向最終產品的成本傳遞
長期以來,在重生產、重出口的經濟戰略導向下,國內勞動力價格一直過低,這不僅使廣大勞動者沒有充分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而且損害了勞動力再生產的能力。對此,首先應促進工資收入的持續穩定增長,以彌補物價上漲帶給普通職工的福利損失。這就要求財稅政策逐漸轉向就業優先的目標,積極支援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大力支援能夠廣泛吸納就業人口的中小企業、社群服務和第三產業的發展。其次,要防止工資上漲的壓力過多傳遞到物價上,並給居民生活帶來實際不利影響,要從兩方面強化政策職能。一方面,在稅收政策方面,要採用“讓利於民”的思路,促進職工收入的穩定增長。例如,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在確定何謂“合理”工資的細則中,可以引入區域、行業、企業的差別因素,增加橫向公平性,根據情況擴大工資增長空間。這在實質上,相當於在保證企業利潤不變的情況下,把政府稅收向職工進行初次分配的轉移。另一方面,也要有利於企業利潤向工資的適當轉移,使職工在初次分配中獲得更合理的份額,這也要求財稅政策與其他政策的充分配合。主要目的在於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逐步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例如,對小企業和季節性臨時用工,應重在保障最低工資和防止工資拖欠,逐年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而對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重在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地方工資與行業工資指導線制度等。
(三)促進地方財稅體制改革,從源頭上控制土地和房地產價格上漲
隨著我國進入快速城市化時期,城市建設需要鉅額投資支援,而在當前財稅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財力受到限制,“賣地生財”成了最佳選擇,這種模式直接導致了高地價、高房價的現實。應該說,中央已經清醒認識到土地財政的危害,並通過規範土地出讓金管理來約束地方政府賣地行為,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在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構架下,財產稅成為地方政府主要資金來源,支撐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地方政府擁有財產稅的部分立法權、全部執法權,並進行稅款徵收、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一系列工作。而由於我國省以下分稅制改革存在缺陷,使地方政府缺乏與事權相結合的財權,才不得不“賣地為生”。要真正隔斷這一模式,就要為地方政府尋找可持續的財源,從而消除推動土地價格上漲的根源。
首先,要推進財產稅改革,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稅收許可權。利用物業稅改革的契機,取消土地出讓金,將之納入物業稅改革的綜合試點,這樣一方面可增加業主對物業的持有成本,起到打擊房地產投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地方財政有了長期穩定的財源,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
此外,要真正替代土地出讓金對地方政府的重要性,就需要為其建立財政、金融兩大支柱。前者圍繞物業稅展開改革,後者則需要以市政債券改革為重點,這也是市場經濟國家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境的基本方式。雖然很多人還擔心地方發債的風險,但考慮到地方政府已通過各種“準市政債”來籌集建設資金,使地方隱性負債走到陽光下顯然利大於弊。
(四)採取相應的財稅措施,擴大國內糧食的有效供給
豬肉等主副食品價格的持續上漲,其背後客觀反映了糧食供不應求的現實。當前全球都處於糧價上漲的週期,我國也不例外。這就要求著力增加糧食和食品供給,從源頭上抑制食品價格上漲,其中很多方面都需要財稅政策對症下藥。其一,在城市化不斷侵蝕耕地的情況下,保護耕地的意義需要再次被重視,對此,政府應該進一步優化包括耕地佔用稅在內的相關稅收工具,不斷提高徵稅範圍和納稅標準,增加佔用耕地的稅收成本。其二,為了增加糧食供給,還應繼續增加財政支援“三農”的力度,如重點支援糧食主產區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增加各類農業補貼等,促進糧食產量穩定增長。其三,繼續採取有效措施降低糧食出口,防止糧價上漲風險向國內傳遞。2007年12月18日,我國取消了眾多糧食產品的出口退稅,接著又規定在2008年對原糧及其制粉產品出口徵收“暫定關稅”,這正是為了弱化糧價上漲的預期,增加國內糧食供給。在糧食價格上漲壓力未緩解的情況下,類似的措施要堅持運用。
(五)優化財政貨幣政策的協調機制,避免財政季節性支出對總需求的衝擊
由於國庫現金管理改革尚未完成,當前財政自身的執行特點會導致財政存款在年度內的季節性變化,進而對貨幣政策與流動性產生較大沖擊。具體來看,在同一個財政年度內,財政收支不會按照平穩的序列流入和流出國庫單一賬戶,往往在某段時期出現較大的收入或支出淨差額。在財政支出的高峰期,國庫會有鉅額淨付款,商業銀行存款和儲備就會相應增加,從而引起貨幣供應量的乘數遞增。2007年12月,央行連續進行了新的加息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的政策,部分原因也是為了對衝第四季度財政支出劇增所帶來的擴張性效果。長遠來看,建立國庫現金最低餘額管理模式,以及兩大貨幣當局的定期協調機制,也都是抑制需求拉動型通脹壓力所必需的。
(六)促進預算體制改革,控制財政支出的低效膨脹,穩定公眾的通脹預期
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政府必須穩定公眾的通脹預期,避免通脹的惡果被放大。各國的經驗表明,影響通脹預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政府財政預算的狀況。對此,最重要的是增強預算的規範性和嚴肅性。目前《預演算法》的完整性還有所不足,雖然出臺了一些具體規定,但土地出讓金等眾多預算外資金,還遊離於預算監督之外。同時,預算調整不嚴肅,各級政府頻繁的預算追加、修正,使人大通過的預算往往流於形式。還有,現行《預演算法》規定預算超收收入可由政府自行使用,立法機關沒有強制約束力,導致年度財政超收驚人,如
2007年超收估計達7000億元,這樣的鉅額資金在形式和實質上都脫離了預算監督,成為強化物價上漲壓力的不確定因素。而這些現象,都使公眾擔心即使實施“穩健財政政策”,也會由於預算失控而成為通脹壓力的新來源,從而增加了通脹預期。為此,要加快預演算法律與制度改革,促進公共財政建設,從根本上改變這些不利影響。
三、針對通脹危害民生的財稅政策思路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由於存在經濟結構和體制的多種缺陷,通脹對民生的負面影響更深遠。其一,消費品價格的普遍上漲,侵蝕了中低收入者的貨幣購買力,使其實際生活水平不斷下降。其二,通脹率的高企不下成為個人投資最大的敵人,使投資收益甚至可能為負數。其三,通脹會引起收入和財富的再分配,從而加劇貧富分化和社會動盪。
必須注意的是,在通貨膨脹環境下,多數普通人的利益會受到較大影響,同時,通脹風險作為系統性風險,不是個人所能完全避免的。有鑑於此,面對通脹壓力,公眾除了要求政府著力控制物價上漲,還需要獲得用於彌補、減少損失的政策保障,這仍然需要財稅政策來擔當主角。
(一)實現財政支出的“結構性轉換”,增強“內在穩定器”的功能
此前的“穩健財政政策”是強調擴張性財政政策的淡出,具有中性偏緊的含義。對2008年的“穩健”,則應重點放在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方面。換句話說,應該適度弱化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的建設性投資支出,而增加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消費性支出。由於後者對經濟擴張的“乘數效應”要低於前者,因此相對來說,轉換財政支出結構對經濟會有緊縮性效應,同時也會保證公眾利益不受通脹的過度損害,避免恐慌引起的通脹預期失控。
可以說,對社會保障等“隱性基礎設施”的財政投入不足,已經成為通脹壓力下影響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最大阻礙。2003~2007年五年間,全國財政收入累計約17萬億元,年均增長22%;全國財政支出累計約17.4萬億元,年均增長16.1%。然而,仔細看一下財政對民生的貢獻,許多方面並未出現明顯改觀。如1998年的教育、科技、醫療支出比重為19.95%,2006年變為18.37%;1998年支農支出佔比5.8%,2006年只有5.4%。雖然社會保障支出從1998年的5.5%增加到了2006年的10.79%,但也不足以支撐失業、貧困和老齡化的福利需要,並遠低於國際水平。
對此,應加強對低收入者的救濟支出、扶貧支出及失業、養老、醫療保險、基本住房等支出,增加特定的財政補貼包括對種糧農民的“直補”、對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助學金支出等。這些支出對改善低收入階層居民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維持其實際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發展條件都非常重要,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的主要途徑,客觀上都是增強財政“內在穩定器”功能的重要選擇。
(二)促進財稅體制改革,保障社會公平,抵禦通脹的危害
在通脹壓力下,財稅手段應更加發揮促進公平的作用,如通過加快所得稅、物業稅等創新和改革,來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由於政府可以無限發行貨幣,理論上說,通脹必然也反映為財富從民間向政府的再分配過程,相當於一種稅收,自然會影響民間的購買力和需求。既然如此,如果政府重視民生,就應該降低這種“通貨膨脹稅”,並把財富還給民間。
對此,政府首先應採取具有對企業減稅效應的政策,從而避免企業向最終消費者過多轉嫁成本,把部分“通貨膨脹稅”返還給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的後續改革中,一種選擇就是促進稅收指數化,並把重點放在稅率結構和稅負減免這兩個方面。第一,根據通脹率對所有收入級別實行指數化調整:第二,在稅負減免上,對納稅扣除額等實行指數化並對受通脹影響較大的生計扣除等予以相應調整。
此外,應努力實現個人所得稅的靈活性,使其能夠事先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調整。例如,很多國家在個稅徵收中,都採取稅收指數化原則,即經過立法程式,使稅制中一些專案隨物價變化進行指數化調整,以消除通貨膨脹對實際應納稅額的影響。在我國物價上漲壓力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也應根據通脹率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納稅檔次和起徵點、免徵額等,從而避免中低收入者隨名義貨幣收入增加,被迫按較高適用稅率納稅。此外,按家庭工資水平、區域工資差異等來確定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也是促進公平的改革措施。
(三)改革財稅政策工具,使之有利於通脹環境下的投資避險需求
在通脹環境下,人們往往會進行各種投資以規避風險。當前我國金融發展相對落後,缺乏可投資的資本品,而低收入者更缺乏投資避險的條件和渠道。由此,對股市、房地產等屈指可數的投資品,政府理應對中低收入者採取差別性政策,例如對中低收入者購房給予更多稅收減免,或者把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累進稅,這雖然可能存在一定技術困難,但卻可以充分反映政府政策的公平性,值得進行改革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