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法規有哪些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檔案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佈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會制定和公佈的地方性法規。那麼?

  元代始終沒有頒佈完備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漢地斷理獄訟,基本上參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關係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國號同時,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後曾數次修律,都沒有完成。判獄量刑,主要根據已斷案例,類推解釋,比附定刑,與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隨意性較顯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詔制、條格***經皇帝親自裁定或直接由中書省等中央機關頒發給下屬部門的各式政令***為依據。因此,元朝的法制體系,主要是由因時立制、臨事制宜而陸續頒發的各種單行法構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門均應分別類編先後頒發的各種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元朝先後頒佈了《至元新格》、《風憲巨集綱》、《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等法令。元代法規的基本內容依循唐律,形式上則是沿用宋朝編,但不叫而叫條格,因此元代法規多是條格彙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並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諸”字,即成獨立條文,因而內容龐雜,易使吏從中舞弊,出入人罪。明太祖朱元璋曾對臺省官員評論元代法律說:“元時條格繁冗,所以其害不勝”。元代法律從維護蒙古貴族和地主階級利益出發,制定了種種不平等規定,有些蒙古法,如對偷盜牲畜處以賠九之罰、倍贓制,屠宰牲口時禁抹喉放血等,對施臨於漢族居民的刑罰體系也有一定的影響。

  元朝的法規:《至元新格》

  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命中書參知政事何榮祖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次年刻板頒行。這是元代最早的一部法典。《元史·刑法志》說,它“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為條格而已,不比附舊律也”。

  元朝的法規:《風憲巨集綱》

  仁宗***1311~1320在位***時,取格例條畫有關風紀者,分類編整合書,名曰《風憲巨集綱》。這是一部關於綱紀、吏治的法典。

  元朝的法規:《大元通制》

  仁宗延三年,由樞密院、御史臺、翰林、國史、集賢院諸宰臣,根據元世祖***1260~1294在位***以來的條格、詔令和斷例,加以釐正編纂,英宗至治三年***1323***二月完成***《元史·英宗本紀》二***,名曰《大元通制》。這部法典的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又仿唐、宋舊律篇目,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學規、軍律、戶婚、食貨、大惡、非、盜賊、詐偽、訴訟、鬥毆、殺傷、禁令、雜犯、捕亡、恤刑、平反,共20篇,凡2539條。其中斷例717條,條格1151條,詔制94條,令類577條。該律的主要內容儲存在《元史·刑法志》內。

  元朝的法規:《至正條格》

  順帝至元四年***1338***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根據《大元通制》編定條格,於至正六年四月頒行,名曰《至正條格》。其中包括詔制150條,條格1700條,斷例1059條。歐陽玄作序說,這部法典的編纂主要是《大元通制》頒行以來,二十餘年,朝廷陸續所降詔制條格,其中難免有前後牾、不便檢引,甚或吏舞文,破壞法制,故為之畫一;俾使民知所避,吏知所守。原書卷數不可考,載於明《永樂大典》者凡23卷,分祭祀、戶令等27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