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民警工作心得體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監獄工作的發展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步前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你參考!

  篇1

  出監教育是對即將刑滿出獄罪犯進行的最後一次系統的集中教育,是教育改造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罰執行的重要內容,也是鞏固改造成果,提高改造質量的重要舉措,對罪犯順利走向新生,迴歸社會,增強適應社會的謀生能力,從而達到防止重新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我監獄積極響應全省出監教育研討會等有關會議精神,根據我監獄“一監三地”的具體情況,採取“分散管理,集中教育”的模式來開展出監教育工作。

  我監獄出監教育分監區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成立以來,出監教育分監區的工作得以不斷的發展和逐步完善。參加出監教育的警察有教育科、刑罰執行科、獄政管理科及監區領導及有關專業人員十餘人。出監教育工作堅持一邊正常編班上課,一邊制定完善有關制度,編有《監獄出監教育工作手冊》和《監獄服刑人員迴歸社會指南》,在《監獄出監教育工作手冊》中收集了《出監教育實施辦法》,制定了監獄出監教育工作流程、出監教育分監區工作規定、工作職責等十五個工作制度及十餘種規範運作表格;彙集了服刑人員迴歸社會後可能涉及的日常生活、婚姻家庭、法律法規、財產保險、****審批等方面有關知識142道問答,為出監教育工作的正常開展奠定了基礎,同時有根據各教師的教案,不斷總結完善,認真編寫適合我監獄情況的出監教育的專題教案。

  一、出監教育以分散管理,集中教育的模式,嚴格按省局《出監教育》教材及有關精神指示,堅持每兩個月開班一期進行教育培訓,確保參加出監教育培訓率達100%。

  出監教育分監區自成立以來,共開展了八期出監教育培訓班。參加培訓人數為357人,平均到課率95%左右,其中參加第一期教育培訓有47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8課時,參加第二期教育培訓有75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8課時,參加第三期教育培訓有38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8課時,第四期教育培訓的有33人,歷時十七天,授課68課時;參加第五期教育培訓有30人,歷時十七天,授課68課時;參加第六期教育培訓有65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4課時,參加第六期教育培訓有25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8課時,參加第七期教育培訓有25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8課時,參加第八期教育培訓有44人,歷時十六天,授課68課時。八期出監教育共完成544課時,監獄警察授課480課時,外請教師授課48課時,組織外出參觀學習人357次,寄送接茬管理教育建議書357份,罪犯出監教育考核合格率達100%。正常刑滿釋放107人,減刑、假釋250人。

  出監教育開設有法律知識教育***《勞動法》、《合同法》、《婚姻法》***、擇業指導教育***介紹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管理等***、社會人際交往指導教育、婚姻家庭關係指導教育、適應社會心理健康教育、刑滿釋放、落戶安置及依法假釋罪犯的有關管理規定、思想品德教育、關生產技術技能培訓及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請歸正人員進行現身歸正就業教育、外出參觀學習及適應社會生活的模擬訓練等十多個內容,長期聘請了刑罰執行科、獄政科、教育科及七監區的有關領導和管教十餘人為出監教育授課。

  二、克服困難,結合監獄實際,強化對即將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出監教育的現實意義的到位意識,緊扣使罪犯“瞭解形勢政策,學習新生知識,鞏固改造成果,順利迴歸社會”的根本任務開展出監教育工作,鞏固監獄的改造成果。

  出監教育是一個老話題,但也是一個新課題,面臨的困難和矛盾較多。出監教育涉及的內容很廣泛,僅靠出監教育分監區個別少數人的力量是遠遠不能完成教育任務的,還必須依靠監獄各有關部門乃至當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援和幫助,也只有走上社會化的道路,才能確保出監教育的實效性,使出監教育與罪犯迴歸社會後的需要相適應。

  我監獄的出監教育是緊緊圍繞使罪犯“瞭解形勢政策,學習新生知識,鞏固改造成果,順利迴歸社會”的根本任務開展工作的。在參加出監教育的學員中,普遍認為開展出監教育很及時,既體現了國家監獄改造人、造就人的精神實質,又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了各種適應社會、適應生活的指導教育,減少了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會時的盲目性,增強了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氣。一些服刑人員說:“通過法律知識學習和出監適應社會能力的培訓,既實實在在的瞭解社會,為順利出監奠定了基礎,又感受到政府對他們的挽救之恩。”紛紛表示迴歸社會後,一定要牢記教訓,遵守好法律法規,堅決走正道,努力學習、努力工作,做一個自食其力的、守法的合格公民,為祖國的發展添磚送瓦。

  通過法律法規、生活就業指導、心理健康、職業技術、適應生活模擬運作以及個別教育等形勢的有效結合,出監教育收效較好,罪犯反映強烈,聽課、發言主動積極,基本達到教學目的。

  三、及時查找出現階段開展出監教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做到科學規劃,落實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制定獎懲辦法,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努力提高出監教育的工作質量和教學水平。 由於出監教育還處在探索發展、積累經驗的階段,由於工作起步晚,出現了一些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待解決,比如:開展出監教育明視訊記憶體在經驗不足之處、在課程安排有待進一步調整合理、再加上一些監區對出監教育重視不夠,在勞動力不足等情況下,沒有及時安排刑滿釋放人員參加出監教育培訓班,造成到課率不足100%等等。

  目前,在人財物保障尚處於逐步到位的情況下,以後,將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規範出監教育的執行制度和對各監區的考核獎懲制度,科學規劃,落實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制定獎懲辦法,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建立符合我監獄出監教育特點的有效工作機制,以確保完成省局下達的出監教育考核指標,切實對刑滿釋放人員辦好出監教育,爭取早日建立起出監教育工作的新局面,鞏固好教育改造成果,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工作。

  篇2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監獄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媒體與公眾對獄務公開的呼聲日益強烈,監獄工作面臨著挑戰大於機遇、形勢嚴於現實、迷惘難於發展的艱難之路。那麼,監獄到底要怎樣才能發展,才能社會滿意、讓法律滿意、讓公眾滿意、讓服刑人員及其親屬滿意呢?本人認為監獄發展必須甩掉社會附加的諸多問題,專心經營“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本職,完成“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賦與的任務。

  正確看待監獄罪犯脫逃和意外事故發生是監獄輕裝發展的前提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說的就是人為了自由,什麼都可以放棄,什麼都可以不顧地去追求自由。以前,監獄還有個罪犯脫逃率的說法,只要不超出脫逃指標,就視為實現脫逃目標,但現在不行了,動不動就要求這個絕對不能、那個絕對不允許,顯然有些不符合實際。按心理學分析,罪犯想要逃跑的念頭是可以理解的。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不僅承擔著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還要擔負著對罪犯勞動改造的職能,勞動沒有工資、生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消費、身邊沒有家人親屬的陪伴,枯燥、單調、無味的生活迫使罪犯生出脫逃監獄、實現自由的想法,只是監獄應該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做到防患於未然,儘量確保不發生罪犯脫逃事件。對於監獄管理鬆懈、防患不當,民警履職不力、玩忽職守等造成的罪犯脫逃必須堅決予以處理,只有如此,才能正警風嚴警紀,實現監獄工作的科學發展。

  監獄意外事故包括罪犯自殺、生產事故等非正常死亡、傷亡事件。有的罪犯因為親情犯罪悔罪意識強烈,自我感覺活著出監沒臉見自己的親人,改造時不敢面對同犯,不好意思面對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該說的道理都說了,能做的防範都做了,但人總是有缺點或疏忽的,一旦發生了罪犯自傷自殘甚至是自殺的時候,從上級機關到檢察院、從罪犯親屬到輿論媒體,對監獄的斥責、民警的痛恨無以復加,恨不得把所有的監獄人都判刑入獄,試想,如果真是這樣,因之而入獄的前民警在監內也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夫妻倆人生活,稍不如意都會出現喝藥身死、跳樓自殺的現象,何況是警囚比例遠遠達不到、防逃防死的基礎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的監獄呢?所以,凡事不能太絕對,要有度,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只有如此,眾多的監獄人民警察才能真正投入到敢管、真管的行列中去,社會和諧才會增添更有力的法碼。

  重新犯罪不能僅靠監獄一家保證,它是個社會性的大問題

  “首要標準”的提出是對監獄工作科學發展的有力要求,降低重新犯罪率是全社會的共同心聲,是每個中國公民的心願,在這裡我只想說的是把重新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獄工作的唯一標準不僅太絕對武觀,更缺乏科學性。監獄對罪犯承擔著管理、教育的責任不假,但它的權力只是囿於高牆電網之間,只能保證罪犯在監內的遵紀守法、認罪悔罪。我們知道,我們國家的發展雖然迅猛有力,但社會保障體系並不是那麼完善,尚有幾千萬人在溫飽的邊緣掙扎,還有大批的無業人員沒有工作崗位、沒有救濟保障,更何況是刑滿出獄、飽受世人白眼的罪犯呢?出監前表現好是基於監獄的教育改造,同時更是基於罪犯活有飯吃、宿有監舍、玩有娛樂、病有醫療的基礎上的,出獄後兩眼一抹黑,要麼有家人的支援、朋友的幫助,要麼有社會的資助,一旦一點保障都沒有,他拿什麼吃飯、拿什麼看病就醫、拿什麼養家餬口、拿什麼孝敬老人,所有的這些不能保障,他不去再犯罪才真的沒有道理。這正如一名病人,在醫院裡有醫生治療、有護士調養,但一旦出院亂吃亂喝或沒錢看病醫療跟不上時,他能不再犯病或舊病復發?我不敢斷言,但我總感覺這和落實以降低重新犯罪率衡量監獄工作唯一標準的要求差不了多少,不是嗎?

  解決監獄高頻率的罪犯醫療糾紛是監獄輕裝發展瓶頸的必要條件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程度越來越高,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貧富不均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有的罪犯入監前就患有嚴重的慢性疾病,因為經濟原因,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入監後,由於條件所限,病情可能日益加重。還有一些患有性病、傳染性疾病及***罪犯送入監內,因為治療不及時極有可能出現危重甚至是死亡的可能。此時的犯屬就會對監獄的治療提高過高的要求,認為犯人進了監獄,無論得了什麼病監獄都要包治包好,還有的罪犯親屬提出使用高檔藥品、營養品進行輔助保命治療,甚至還提出到上海、北京等醫學發達、技術領先的醫院進行治療。當過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時,有的犯屬就會以監獄侵犯人權為由,四處狀告上訪。對於有的罪犯雖然監獄盡了全力,已經提供了最有力的治療和搶救措施,但最終還是沒能拯救罪犯的生命,罪犯家屬仍是不依不饒,要求監獄承擔“責任”,往往在處理善後事宜的時候,動輒就是幾萬、幾十萬的“索賠”,完全把監獄當作***物件。

  還有的重病罪犯,雖然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犯屬為了逃避高昂的醫療費用,堅決不同意保外就醫,一俟發生罪犯死亡事件,就會舉家來監鬧事,甚至搬動親屬對監獄進行糾纏、圍攻,以上網、上訪等方式要協監獄,提出無理的賠償要求,嚴重阻礙了監獄的正常執法工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監獄說到底還是為發展和諧社會服務的,它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承擔對罪犯管理、教育、改造的是人民警察,既然是人的管理、教育就難免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失誤,正如學校裡的教師教育學生、家長教育孩子、醫生對待病人那樣,總會有不該發生的問題發生、不該出現的事情出現,作為不是萬能的監獄人民警察,也要允許犯一點小錯誤,不是人無完人一說嗎?

  只有正確看監獄、監獄民警、監獄發展三者之間的關係,監獄才能最終實現健康、良性、迴圈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