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到岸價格到岸價格的義務
到岸價格是指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那麼你對到岸價格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到岸價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到岸價格的簡介
到岸價格***…..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到岸價格的主要義務
1、賣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D、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2、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到岸價格的注意點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 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1、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後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 賣方在裝船後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
4、 賣方無貨物裝船後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5、 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6、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叄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註明賣方無裝船後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到岸價格的關鍵點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稱為離岸價格,從而也把價格術語中包含運費與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甚至在一些正規媒體的文章中也不時出現這樣的說法。如在談到中國大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時,經常有報道說,中國大豆的離岸價***FOB***高於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到岸價”***CIF***等等。
到岸價格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