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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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年休假的意義
緩解旅遊產業各部門的供求壓力,實現旅遊資源的有效配置。
由於旅遊需求產生的特點和旅遊供給實現上的特點決定了旅遊產業不能以需求高峰時期來配置旅遊供給,所以要同時保證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緩解假日集中旅遊對民航、鐵路、公路、城建、商業、景區、住宿等各部門帶來的巨大供給壓力,就只能把重點放在“分源”上。
推行帶薪休假制度,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出遊時間和地點,客觀上能夠起到從空間和時間上分流短時間內集中的旅遊客源的作用。這樣不僅能夠緩解假日各旅遊部門“吃不下”的巨大壓力,還能一定程度上解決平時各旅遊部門因為客源少而“吃不飽”的問題。從而促進旅遊資源的充分利用,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促使旅遊產業提高服務質量,鞏固休假人員出遊熱情。
帶薪休假的推行,會有利於形成穩定的旅遊客源,減輕旅遊產業的成本壓力,促使其提高服務質量。同時鞏固休假人員的出遊熱情,推動旅遊客源的穩定增長,從而有利於形成旅遊行業可持續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