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軍隊票據管理,規範軍隊票據使用,財政部、總後勤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票據管理,根據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和軍隊有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軍隊單位按照規定開具的收費票據,應當作為軍隊和地方付款單位的付款依據或報銷憑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軍隊各級機關和部隊、倉庫、醫院、院校、農場、“通支辦”、科研和房地產管理機構,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組織、幼兒園、文藝體育團體、報社、出版社、雜誌社、禮堂、文化活動中心、游泳館,各類中心、站、所,各類修理、監理、設計、質檢、檢測等單位的票據管理工作。
第四條 軍隊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集中印製、歸口領取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總後勤部財務部主管全軍票據工作,各級後勤財務部門主管本級的票據工作。
第二章 票據種類及使用範圍
第六條 軍隊票據分為往來票據和收費票據。往來票據,包括收據和借據,只准用於往來性結算業務,不得作為報銷憑證;收費票據,包括通用收費票據和專用收費票據,有關聯次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各級事業部門、倉庫、醫院,原使用的專用收款收據和各類裝備、被裝、物資、器材價撥單,因內部管理工作需要的,可繼續保留,但不得作為報銷憑證。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時,應當按價出具統一收費票據,並附相應的價撥物資清單。
第七條 票據應當具有票頭、專用檢印、字軌號碼、聯次用途、票據底紋、交款單位、財務部門批准字號、收款形式、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品種、規格、單價、數量、金額欄、大小寫合計金額、收款單位、收款人、開票人、收款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 往來票據的使用範圍:
***一***單位和個人的預借款或者償還款;
***二***在基層伙食單位就餐人員交納的伙食費;
***三***單位、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往來業務款項。
第九條 收費票據的使用範圍: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事業有償服務收費;
***三***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收費;
***四***經批准成立的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組織、研究中心等團體向會員收取的會費、資料費、培訓費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章 票據印製
第十條 通用收費票據和專用收費票據樣式由總後勤部統一制定,總後勤部財務部統一印製,國家財政部監製,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票據監製章”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專用章”。未經總後勤部財務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票據。
第十一條 往來票據樣式由總後勤部統一制定,總後勤部財務部或者軍區、軍兵種***以下簡稱各大單位***聯***後***勤部財務部負責印製,套印“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專用章”或者各大單位聯***後***勤部財務部票據專用章。
第十二條 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實行定期換版制度,一年印製一次,票據有效期由總後勤部財務部確定。
第十三條 軍隊票據的印刷,必須經總後勤部財務部或者各大單位聯***後***勤部財務部審查批准。取得票據印刷資格的企業,憑總後勤部財務部或者各大單位聯***後***勤部財務部的準印通知,按照規定的格式、數量***起止號碼承印。
印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檢查、驗收、登記制度,保證票據在印製、運輸及保管等各個環節的安全。
第四章 票據購領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事業有償服務收費等單位,以及經批准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向同級聯***後***勤財務部門***以下簡稱後勤財務部門***申請購領票據。
收費單位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收費點使用的票據,一律到本單位財務部門購領。
第十五條 收據、借據由總後勤部財務部或者各大單位聯***後***勤部財務部逐級發放到團以上單位後勤財務部門,使用單位到同級後勤財務部門領取,基層單位到供應經費的後勤財務部門領取。
第十六條 票據使用單位再次購領票據時,必須持原票據存根,並按照要求填寫票據號碼清單,經財務部門確認無誤,在票據存根上加蓋“票據登出專用章”後方可購領。
第五章 票據使用
第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和專案使用票據,不得轉借、轉讓、代開、買賣和用於擅自開設專案的收費;往來票據和收費票據不得混用;不得利用票據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使用票據前,應當對票據的種類、數量、起止號碼登記入冊,對缺份、少聯、錯號的,必須退回原發放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九條 收費單位在使用票據時,必須逐項逐欄一次填***復***寫。填***復***寫票據時,字跡工整,不得塗改、挖補、撕毀,並在各聯加蓋收費單位財務章;對填錯的廢票,各聯應當加蓋作廢戳記,儲存備查。
第二十條 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拒收。
第二十一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票據的收款單位,必須經總後勤部財務部審批,使用總後勤部財務部統一印製的計算機列印專用票據。使用後的票據存根,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存檔。
第二十二條 票據使用單位,遇機構調整或者撤銷時,必須將未用完的票據退回發放單位,不得自行轉讓、銷燬;單位名稱變更、調動、移防、增減收費專案時,應當持有關檔案到同級後勤財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票據保管與銷燬
第二十三條 各級後勤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指派專人負責票據的稽核、印製、入庫、購領、登記、保管、繳驗、稽查、銷燬等工作,並設帳登記。
第二十四條 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嚴格票據的購領、保管和發放,定期向同級後勤財務部門報告票據的使用情況,接受同級後勤財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票據存根應當按照軍隊規定的保管期限列冊保管。保管期滿的票據存根,報主管部門批准,由同級後勤財務部門稽核後銷燬。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自行銷燬票據存根。
第二十六條 票據使用單位遺失票據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同級後勤財務部門處理。
第七章 票據稽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後勤財務部門應當建立票據年度稽查制度,對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拒絕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後勤財務部門對票據行使下列稽查權:
***一***票據的印製、購領、使用和保管情況;
***二***憑證報銷、記帳的合法性;
***三***調驗票據;
***四***收取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五***查閱、複製與票據有關的憑證、資料;
***六***對與票據有關的當事各方進行詢問和調查,可以記錄、錄音、錄影和照像。
第二十九條 各級後勤財務部門在核對票據存根聯與票據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收執票據或者保管票據存根的單位發出《軍隊票據填寫情況核對表》,有關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在票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封存或者銷燬私印、偽造票據和票據監製章,封存、收繳和停止供應票據:
***一***未按規定業務範圍和收費專案使用票據的;
***二***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或者使用規定的票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三***無票據擅自收費的;
***四***擅自轉借、轉讓、買賣、代開、銷燬、塗改、混用票據的;
***五***私刻票據監製章或者偽造、印製票據的;
***六***擅自承印票據或者委託、轉讓票據印製業務的;
***七***不按照規定購領、填開、保管、銷燬票據,或者拒絕提供有關報表、資料、證件,以及拒絕財務部門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團以上單位財務部門使用的撥款、決***結***算、轉帳通知書和上交經費報告書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註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票據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6年7月釋出的《》即行廢止。